可是,这些还不够,优秀的律师,善听的法官,乃至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司法细节和法庭文化,都对限制死刑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里,我愿与读者一起来重温一个巴丹戴尔书中所详细描述过的案例,看看正确的辩护策略、良好的法庭规则是如何将一个已被“新闻媒体私刑处死”的被告挽救回来的:
这是一起绑架并杀害儿童的恶性案件,犯罪人叫帕特里克. 亨利。该案发生的时候,对杀人犯的仇恨狂潮席卷了整个法国,“民众的激动情绪与怒火太强烈了,最热忱的支持死刑的人不用费力就可以利用它”。作为亨利的辩护人,巴丹戴尔在经过认真的准备后,向法庭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先是克拉维尔牧师,他告诉法官和陪审员,自己作为一个监狱神甫,坚信“不要用恐怖来回应恐怖”。此时,检察官以“这不是在议会里辩论死刑为由”要求审判长阻止证人发言,但巴氏立即反驳,并对着审判长说:“但是,现在,在这里应当辩论的正是死刑问题,因为,明天,就要由您与陪审员们来作出决定了!”结果,证人获准继续发言,“陪审员们全神贯注地听着”。
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勒沃夫教授接着作证,在他宣誓之前,检察官要求法庭不准许他作证。他援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说,勒沃夫教授既不认识被告也不了解案情事实,因此他没有任何能够使法庭查明犯罪事实的东西要说。巴丹戴尔辩护说,拒绝听取他的证人就死刑问题作证,就是拒绝向陪审团说明问题的真相,这样做是想让陪审员们承担任何一个女人或男人都难以承担的最重大的责任…… 在他的坚持和请求下,法庭以“奇特的理由”裁定:勒沃夫教授同所有的法国人一样是事实的间接证人,因此,他的证词可以接受。勒沃夫教授对审判长和陪审员们说:他虽然将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科学研究事业,但真正能够做到确定无疑的事真是少而又少,特别是涉及到人的时候,有谁能说出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个杀人犯采取杀人行动呢?对于实施犯罪的冲动,我们又知道多少呢?人们请求法官凭着他们的灵魂与良心来作出处死一个人这样的不可逆转的决定,但人们在此处的知识恰恰很不扎实。
下一个辩方证人是巴黎第二大学犯罪学院的院长勒奥德教授。他是司法官们非常熟悉的《犯罪学导论》一书的作者。他重申:在已经废除死刑的所有国家里进行的所有调查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犯罪血案的发生与发展和法律中是否规定死刑并无关系。死刑的威慑价值是一个任何严肃的研究永远都不可能证明的不解之谜。勒奥德教授还以数字统计作为依据陈述说,在欧洲所有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血案都与法国相差无几,有时,犯罪率甚至还要低一些。“法庭上的法官们在默不作声地听着,有些陪审员还在做笔记。这一次庭审结束时,气氛已经发生转变。”
最后一个出庭作证的是著名的精神病学者卢马隆教授。他曾受预审法官的指定和另一位专家一起给亨利做过检查,结论毫不含糊:从亨利身上并没有发现精神障碍。但他提醒法庭:一个人的杀人冲动是一个奥妙的问题。他重申,在有关人格这样一个如此不明朗的领域,科学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他的发言与勒沃夫教授的话完全吻合。他特别向陪审员们说明了精神病学仍然存在的局限,并举例说:60年代他曾和他的另一同事对一个杀人犯进行了检查,当时没有发现他有任何的精神紊乱,结果他被判处死刑并送上断头台。经过尸体解剖,发现他的大脑受过损伤,而当时的检查手段却不可能发现,终究还是在斩首之后才知道其疾病的严重程度。
关于死刑是否具有“以儆效尤”的作用,卢马隆教授回答说,他不知道有哪一个潜在的罪犯是因为害怕走上断头台而放弃犯罪,“罪犯要么是以为他能够逃避警察的追捕而实行犯罪,要么是因为他害怕被逮住而放弃犯罪。但是,判处他无期徒刑还是将他送上断头台,惩罚的性质无关紧要。对于一个冷血罪犯来说,起决定作用的是他坚信自己不会被逮住,而不是他被逮住之后所受到的惩罚的性质,至于那些最残忍的犯罪行为,那些使我们感到可憎并激起我们愤怒情绪的犯罪,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不能解释的。”不知不觉中,陪审员们已经开始被“撼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