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56-64页;96-98页;73页。
[12]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96页。
[13] 参见Roger Hood, From restriction to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a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note, in Zhao Bingzhi ed, The Road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Press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2004, p82.
[14]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137页。但是,并非所有的死刑废除国都走的这样一条路,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参见前书第8页。)
[15] 请注意,该条第6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16]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137页。
[17]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4页。
[18] 之所以这样做,是“不想降低废除死刑的象征力量”。“如果某一天爆发冲突,牺牲生命而不是尊重生命已经成为一种公民义务,政府将会做出判断是否恢复死刑,将恢复死刑写进战争立法是很容易的事。” 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0页。
[19] 因为“涉及的是要废除死刑,而不是对刑法典进行改革。刑法典的改革是以后的事……只有事件本身最为重要:在法国,死刑将被废除。” 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2页。
[20]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8页。
[21]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99-204页。
[22] 参见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载《刑事法前沿》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3] 偶然性事件有时会推迟甚至扭转整个事件的进程,这是我的阅读和体验所给予我的一种强烈印象。
[24] 在谈到行使特赦权时,他说:“每一次当我面对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犯,每一次当我并且只有我一个人做出决定时,对我都是一场良心的演示。” (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6页。)
[25]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34页。
[26]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92页。对此,巴丹戴尔“简直气愤极了”,“是希望废除死刑,还是想继续维持死刑只不过是一种道德选择,属于每一个人的良心之事。但是……使我感到不悦的是……一个宣称自己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却甘愿维持死刑,只是因为按照民意调查公众舆论赞成维持死刑。”(参见前引书,第92页。)在随后的辩论中,佩雷菲特再次提出:“不应当在一个不恰当的时间废除死刑,否则将是适得其反,也就是说,不要因此而挑动人们去‘自己实现正义’。” 巴丹戴尔认为:“这是在梦里说话:要么,始终不知道谁是罪犯,或者根本无法找到罪犯,这样,任何‘伸张正义的人’对这些罪犯也只能是鞭长莫及;要么,罪犯被逮捕归案,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刑期极长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有怎么能够想象,经过数十年之后,受害人的亲属还会像基督山伯爵那样反回来找到罪犯并将他狠揍一顿,以泯结他们的仇恨呢?” (参见前引书,第108页。)
[27]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62页。
[28]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70页。
[29]值得注意的是,密特朗在死刑问题上的这种坦诚总的来讲并没有给他造成损害,反而帮了他的忙,因为此前一直有舆论说他是一个不讲信义的政治人物,但在死刑这一涉及根本道德的选择时,他却采取了最不具有选举色彩的立场,这种为了意识良心而放弃眼前利益的做法使分析家们看到了他作为一个有坚定信念的政治家的品质,从而驱散了他的复杂人格所引起的不信任感。(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