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A为B放火而得到B的股票,A六个月后用它换了一枚钻戒。
[20] A把一次毒品交易所得5万欧元存在他的固定帐户上,利率是6%;A贩毒获得10万欧元。他把该所得存了银行并获得1万欧元的利息。他把这些利息全部输在了赌场。
[21] A从拐卖人口获得5万欧元,然后买了一辆现价6万的奔驰500,该车在一次事故中完全报废。A得到保险赔偿5.5万欧元。
[22] 比如,行为人把诈骗来的钱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是赌债,或毒债,自然可以予以追缴。如果该债务是清白的正当债务,自然不能追缴,这时可以追缴折价。
[23] A贩毒获得10万欧元。他把该所得存了银行并获得1万欧元的利息。他把这些利息全部输在了赌场。
[24] 只要行为人实际上或事实上既便是很短的时间对于该对象行使支配权,就可以认为他获得了该对象(BGH NStZ 1995,495)。联邦法院最新的判决(NStZ 2003,198)认为,行为人最少对于行为所谋求的对象有经济上的支配权,就构成获得。这种获得还可通过行为人给予第三人该指控的对象的方式而实现。
[25] 可供思考的案例:1:A卖给B一公斤海洛因并得到5万欧元。警察在A处找到了5万欧元。2:警官P(卧底)为了蒙骗行为人以950欧买了10克可卡因。Vgl. BGH NStZ 1995, 540.
[26] Vgl. NK-Herzog, 1995, § 73 Rn. 23ff.; LK-Schmidt, 2000, § 73 Rn.54ff.; Sch?nke/Schr?der-Eser, 2001, § 73 Rn.34ff.; BGH(德国联邦法院), NStZ 2001, 257f.可供思考的案例:案例:皮条客X让用存折支付的嫖客把支付款存入他两岁儿子的户头上。案例:行为人诈骗X银行导致该银行损失100万欧元。六个月后他决定保住这笔钱,就给他的女朋友汇去50万欧元。案例:X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化学药品,产生了作为特殊垃圾并应予清除的有毒物质。清偿该物质的X公司的一职员(公司经理不知道)把该物倒进了湖里。该公司因此节省费用5万欧元。案例:无业骗子X用诈骗所得替他的朋友还了高达4万欧元的贷款。该朋友知道或听说X行骗并没有合法收入。案例:行为人把指控的财产有偿转让了第三人。该第三人轻率地认为,该财物不是指控物品。案例:由于司法机关的财物扣押,X面临强制执行。他把他的地产转让给了轻信了他的妻子,并把妻子登记为所有人。案例:Y 公司应该清理20万报废轮胎。清理费用估计得10万欧元。轮胎堆放在Y公司的场地。一天晚上一个不明身份的行为人点燃了该堆轮胎,这样就不必再清理。案例:A是投资皮包公司的单一股东和经理。他以股份公司的名义接待投资客户K并骗得投资款额10万欧元。假设:A拿了款就跑了国外。案例:建筑业主T想在工程公开竞标中夺标。他贿赂了建筑主管官员B:他直接送给B的女朋友一件毛皮大衣。
[27] Vgl. BGHSt 45, 235ff., 247.
[28] 可供思考的案例:大毒贩G用租来的车去N国购进2万欧元的海洛因,现证实他在D国出售了8万欧元。在搜查他的住所时在书桌上发现了8万欧元。德国法在1992年3月6日以前,使用的是“Verm?gensvorteil”一词,由此可以推定法律要求适用纯利原则。根据纯利原则,就要扣除行为人在行为中投入的成本。该案例中,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租车成本,如果当天不能返还,还可能有过夜的住宿费用等。这些在计算收益时都要予以扣除。类似的只能追缴盈利的案例还有许多,比如,案例:果汁生产商A买进人造香精材料并在他的瓶装货物上标上100%的浓缩苹果汁(根据食品法第11条第1款第11项,禁止食品错误标示的犯罪行为)。现在已经证实,A在行为期间购入2000万欧的人造香精,销售收益达到4000万欧。案例:建筑业主B贿赂建筑公务主管并通过投机取得造价1800万欧元的建筑合同。他的盈利达80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