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却未作相应的改变。有论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地位应当大体均衡,附带民事诉讼既应当方便公权力的行使,也应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从而确保刑事附带民诉制度一体化地合理解决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并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31]
还有论者指出,由于我国在立法规范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缺乏独立性、救济范围过于狭窄,从而造成了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之不足。应当强化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救济程序的独立性,逐步实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立。[32]
(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有论者指出,西方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走出了一条社会化、简单化、交易化的路子,让其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监督下进行改造而不是将其与世隔绝,这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和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提起公诉阶段以一种交易的形式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从而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得到有效的贯彻。[33]
近年来,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试行暂缓起诉。对此,支持者认为,暂缓起诉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实体上实现了刑罚经济思想。从我国现行起诉制度、司法资源来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反对者则认为,暂缓起诉在我国现阶段的实施缺乏法律依据;暂缓起诉是否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值得怀疑;暂缓起诉制度在效率上的优势会基于社会公众对安全的迫切需要而让渡予秩序和公正的价值要求;暂缓起诉制度在减少未成年犯罪污点上的优势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完善。[34]
还有论者主张将心理测试运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论者认为,作为一种了解个体心理特征的一种方法,运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目的和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心理测试的启动、操作以及测试报告的应用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加以规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心理测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运用心理测试来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助于刑事诉讼活动按未成年犯罪者的身心特点进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有效保护。在我国,由于缺乏立法的支持,心理测试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有待进一步加以解决。[35]
三、刑事诉讼程序
(一)关于侦查讯问的程序性原则
侦查讯问是侦查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论者认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侦查讯问具有潜在的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侦查讯问设定一定的程序性原则,以制约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体而言,侦查讯问应遵循以下原则:禁止先行讯问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公开秘密结合原则、法定讯问原则和不轻信口供原则。[36]
(二)关于无证搜查
有论者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无证搜查的规定作了分析。该论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款"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到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的规定,含义比较模糊,可作"重叠式"和"并列式"两种理解。从我国目前实务运作和立法用语表达习惯来看,"重叠式"理解比"并列式"理解合理。如果作"重叠式"理解,则该款违背了有关搜查制度预设的基本法理。在我国,应当明确无证搜查的种类,同时将必要性要件、可能性要件和适度性要件作为无证搜查合法实施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