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弊端,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探讨。在"董伟案"之后更是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大讨论,但是如果不能把握制度表层之后的深层次原因,这种讨论最终必将流于形式,不能对中国现存的司法体制有所裨益。仔细审视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便会发现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主流的法学理论以实用主义的价值观来论证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过分强调对效率的追求。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客观上避免了案件的积压,缓解了最高法院的工作压力,使案件可以较为迅速的得以审结,避免了诉讼的拖延,有助于及时的惩罚犯罪。但在关注效率的同时,程序的正义和公正如何保障?适度的追求效率,使当事人受到及时的审判,避免长时间的讼累,是司法现代化的体现,也是司法体制正常运作的必然要求,但是提高诉讼效率毕竟不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它只能是用以确保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在审判过程及裁判结果中得以体现的工具。离开了对正义的追求,审判活动就不具有了任何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对效率的过分追求在损害正义之外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必然导致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司法权的独特本质在于其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司法权的"裁断权"本性决定了其运作的被动性,司法权不能主动发动,而只能应诉讼方的请求发动;司法权在运用中应保持其"中立性",不偏不倚,对诉讼各方平等对待;终局性是司法权在终结纷争上的要求,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司法裁定是最终裁断。司法领域过分的追求效率,必然导致司法权基础的动摇,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必然导致对权利救济的弱化,丧失控制权力的功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是对于今天所谓的"快速正义"更应保持警惕。司法实践中的"从重从快","从重"到了忽視明显疑点的程度,"从快"到了不給任何申告机会的程度,即使不算是草率,至少不能說是严谨。生命因丧失而不可回复,更显其珍贵,死刑是以法律与正义的名义剥夺个体的生命,更应慎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公正的追求应压倒对效率的盲目推崇。
其次,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对程序内在价值的忽视和淡漠。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与实体公正所体现的"结果价值"不同,程序公正主要张扬的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程序正义性所要求的品质,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影响或左右的人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而不是看它是否产生好的结果[06]。
长久以来我国的司法传统一直是强调"内容决定形式","重实体轻程序",随着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复苏和不断提高,在许多学者的大力提倡和推动下,实务界开始关注程序的自身价值,但整体仍然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破除传统观念束缚的阻力仍然很大,客观公正的程序要求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地影响和作用,要求法院必须以双方充分有效的参与的庭审为裁判基础。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人治之间的区别。"完善的程序确保对权利的救济和对权力的控制。但是反观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具备典型司法程序的特征,法院主动发动,单方控制,秘密操作使其更类似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复核处理程序,控辩双方均无法参与到程序中,被告人及其律师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对结果施加影响的几率几乎是零。在中国目前整个法官水平不高,案件结局易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背景下,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使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成为不可能,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司法权威的破坏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