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运用的公民不服从作为矫治力量和社会变革工具在防止民主宪政体制的蜕变和推进社会的自由、人权和正义上具有特殊意义。这一点也是其他几位研究公民不服从的学者们的共识。德沃尔金甚至认为,当法律条文可疑而其他矫正渠道又无效时,如果没有公民不服从这种基于道德立场而挑战法律的主要方式,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将变得缺乏公正,公民的自由也必将逐步减少。⑨
既然适当的公民不服从对于维护和稳定宪政体制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社会就有一个如何对待这部分持异议者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德沃尔金的一系列见解发人深思。首先,他同汉娜.阿伦特一样都主张必须区分公民不服从与刑事犯罪。在汉娜.阿伦特看来,如果把不服从的少数当造反派甚或叛国者,是对宪法精神的违背;德沃尔金则强调,如果不作这种区分而把这些持异议者定为犯罪,有良知者就将面临险境。鉴于此,他把作这样的区分视为对社会的道义要求,指出:除非道德短视,没有任何理由“在原则上不去区分这两种情形”。⑩他进而提出政府负有特殊的责任去保护那些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不服从可疑法律的公民,减缓他们所处的逆境。当公民不服从行动发生后,是否需要惩罚或怎样把握惩罚的度?对此,他主张应在维护社会的权威与保护公民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行事之间小心权衡。除非煽动使用暴力或者妨碍了旁人的权利而构成起诉的有力理由,起诉理由相对弱时最好不起诉,在必得处罚时以轻判或缓刑表示对他们的尊重。他不同意一些法律界人士持有的那种他称之为“简截明了的残酷法律观”——“诸如犯罪必受惩罚,错误判断了法律的人必须承担后果之类”⑾。在他看来,法治比这类观点要更复杂也更明智。这十分耐人寻味。 总之,公民不服从理论有着惊人的丰富内涵。其中,公民不服从行动所需要的社会体制和公民素质前提,它所表达的公民理想、法律精神、人权观念以及它作为宪政体制的矫正力量所诉诸的那种公民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良知行事的普遍意向等等,对于中国现实来说似乎都是不合时宜的奢侈论题;而研究公民不服从的思想家们关于区分公民不服从意义上的违法与刑事违法、关于国家对这部分公民负有什么责任的议题,尤其是对于国家的法律或政策会不会使有良知者面临险境的讨论,似乎对我们更是距离遥远,尽管这些问题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极为现实。我们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现实。我们的行政部门可以随意颁布法令,一些法令特别针对着一部分国民,比如民工。要求于民工们的种种证件既成了对他们进行无休止敲诈勒索的由头,又是迫使他们随时接受破门而入的骚扰、驱赶的借口。对于这部分国民来说,这些证件彻头彻尾就是贱民身份的象征。在消除这种赤裸裸的国家犯罪上都还乏力的情况下,就连谈作为公民不服从基础法律观念的“恶法非法”都显得太理想化。然而,包含于公民不服从理论中的看似理想化或遥远的问题却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能够真正作为人站立起来所不能回避的。鉴于此,我以为,尽管我们有着更为紧迫的问题要解决,但在致力于解决紧迫问题时不能不同时关注着诸如围绕着公民不服从而展开的“奢侈”一些的问题。我相信,只有始终保持这样的关注,才不致落入到人的存在状态以下。
注释
①②④⑤⑧⑨⑩⑾见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68页、81页、78页、62页、170页、189页、193页和201页。
③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中译本,第138页。
⑥转引自:刘易斯.芒福德著《城市发展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中译本,第265页。
⑦转引自G.H.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中译本下卷,第440-4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