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此可怕的现实,追求自由的人们不得不深思,这样的自由难道真的是我们所要维护和欲求的自由吗?宪政难道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自由概念之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也许是鉴于此,伯林有别于这种强势的积极的自由定义,提出了一种弱势的消极的自由理论。在他看来,自由的本质不是建立在“去做……的自由”这一政治逻辑上的,而应该是建立在一种“免于……的自由”的政治逻辑之上。“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在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或是被奴役了。……强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因此,在伯林看来,自由应是“消极的”(negative)自由,它不同于“积极的”(positive)自由,只关注“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7]这样,自由在“免于”之下“……”,便可以填上一些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或压迫的内容和权利,例如,自由可以说成是一种“不被政治权力所束缚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或者说,自由就是“个人的信仰、言论等不被政府的权力侵害”。总之,这种对自由的定义是一种否定性的定义,它不在于指出自由应该是什么,而在于指出政府权力或其他政治强权不应该限制什么、损害什么、剥夺什么。
如此看来,有关自由的这种否定性定义就不再把立足点放在了自由自身,而是放在了限制自由的社会政治、法律等势力上面,不直接地解说自由应包含哪些权利,而是指出个人之外的社会势力不应该限制个人的哪些权利,这是伯林所说的对于自由弱势定义的要津。这种定义在价值取向上有别于强势定义,它所划定的界线不是针对个人权利的,而是针对政府权力的,它并不具体地指出个人自由应该包含哪些权利,这些权利中哪些更为根本,哪些是终极性的,而是仅仅列出了最低限度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是政府权力所不应该侵犯和损害的有关个人的最起码的权利。这样,人对于自由的追求和奋斗就完全掉转了方向,它不再是一浪高过一浪的刻意追求的终极自由,并为此不惜牺牲那些非终极性的自由,而是把矛头对准了限制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势力,尽可能使个人享有的那些最起码的人身权利不被政治强权所侵犯。至于有关个人的自由权利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完全可以由人自己来排列。然而,总的来说,个人权利中最主要的,也是人们可以达到普遍共识的,不过是几项基本的个人权利,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如洛克所指出的,那就是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当然,你可以不把这几项权利视为是最高的终极人权,但你很难否定它们是人的基本权利,人们显然不会因为这几项权利的孰高孰低从而引起目的与手段的斗争,而是把关注的中心放到社会政治领域,去审查在我们广阔的社会生活中究竟有哪些不正义的政治权力正在危害着人们的这些基本权利。
我们看到,伯林对于两种自由概念强弱定义的区分,具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在政治法律领域,这种自由权利的强弱之分,为我们探究宪政正义论指明了方向。也许,古典自由主义有关自由的弱势定义并没有把上述所说的几项个人权利视为个人的终极性权利,但是历史实践表明,人的权利诉求中最根本的并不是强势定义所罗列的那些看似崇高的概念,而恰恰是那些基本的自由权利,正是它们构成了宪政的基石。萨托利认为,宪政的关键是自由,当然在此自由只能意味着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摆脱外物的自由,而不是行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其说是消极的,不如说是一种防卫性或保护性自由。他写道:“如果要问,是否应当追求多种自由,我的回答是应当;但是要问除了自由主义性质的政治自由以外,是否还有另一种性质的政治自由,我的回答是:没有。所谓社会自由与经济自由,无不以驯化权力的自由主义技巧为前提。”[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