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弱势上看,超验正义就显现出两个层次的价值定向:一,超验正义是高于既定的社会政治、法律关系之上的更高的价值,那些即便是在现实的法权关系中得到合法性证明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条文,如果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丧失了公正性,也会被超验正义所否定,这种对于恶法的否定因为超验正义的支持而具有了更高层次的合法性与正义性;二,超验正义恰恰是由于对政治权力、统治体制、法律规范等社会政治关系担当起最高监督人的角色,因此,便与每个人的实实在在的世俗生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它的超验性并不意味着它是高高在上的,与个人漠不相关的,而是相反,超验正义更贴切人,关怀人,特别是关怀和扶助那些生活的弱者和被压迫者。这样,超验正义便在它的价值关怀中与个人构成了水乳交融的关系。超验正义的这种弱势意义,就使它与个人正义发生了实质性的关系,这一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虽然从价值维度上看,个人正义与超验正义源于不同的两极,但是在对于人,特别是对于普普通通的个人来说,两种正义却交汇在一起,共同维护着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
从历史上看,超验正义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是以不同的面目或方式出现的,它可以是上帝的正义,也可以是自然的法则,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它们对于人来说自身都不是目的,而是以人为目的,这一点是理解超验正义的关键,也是超验正义弱势定义的政治逻辑之所在。从这个意义上看,对于人类历史上的神学正义论,我们就会产生出不同的看法,到底是人为上帝而存在,还是上帝为人而存在,这一点关系着对于神学的不同理解。如果按照超验正义的的弱势逻辑,显然个人是目的,耶稣基督是为拯救每一个受苦的人而来的――这是神学正义论的关键。
但是应该看到,历史上往往并非这种弱势理论占据主导地位,相反,很多人信奉超验正义的强势理论,他们把上帝、超验真理、理想王国本身视为目的,这样一来,人类的政治史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神学家们硬要在地上实现神圣王国的绝对正义,那么人世间的东西,特别是那些孤零零的个人便都要成为上述神圣目的的手段和牺牲品了。个人的一切权利在超验正义的强势逻辑看来,都是微不足道的,庸俗不堪的,没有多少价值性的,为了神圣王国,它们都可以被毫不留情地铲除掉。我们看到,中世纪的神学统治奉行的就是这种强势的逻辑,而在近现代社会,虽然超验正义的神学外衣没有了,但它的强势逻辑依然存在,这些看似变换了形态的强势逻辑对于个人自由的危害不可低估。
由此可见,超验正义的强弱之划分一如自由概念的强弱一样,对于人类政治来说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宪政的正义性并不排斥超验正义,而是需要超验正义的支持,只是这种超验正义不是强势意义上的,而是弱势意义上的。单就宪政制度的结构与功能等形式方面看,它与超验正义并无太多挂葛,但就实质性正义看,宪政确实开启着超验正义之维,宪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仅仅从个人正义的角度,这种保障还是单薄的,甚至是力所不逮的。宪政需要弱势的超验正义,因为后者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个人,在维护人权这一根本点上,宪政与超验正义是完全一致的。弗里德里希指出,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由。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这种自我的优先,植根于上面讨论过的基督教信仰,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观念。因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在这些权利中,每个人宗教信仰的权利过去和现在都是精神领域内至关重要的权利,它与物质领域内过去和现在所保有的私人财产权同样至关重要。……而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