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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总论》,查士丁尼著,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5页。
[1] 参见《正义论》,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 [2] 参见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邓正来等译,第188—189页,页注所引的哈耶克Studies in Philosophy , Polities and Economics 一书中的一段文字:“正义规则在本质上具有禁令的性质,或换言之,非正义乃是真正的基本概念,而且正当行为规则的目标就是防阻非正义的行动。”
[3]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著,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4] 见萨托利:“‘宪政’疏议”,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5] 《民主新论》,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页。
[6] 见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3页。
[7]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0页。
[8] 《民主新论》,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337页。
[9]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3页。
[10]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6页。
[11] 参见《超验正义》,卡尔·J·弗里德里希著,周勇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页。
[12] 《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页。
[13] 《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页。
[14] 《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页。
[15]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09页。
[16] 《历史哲学》,黑格尔著,王造时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4、64页。
[17]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04-205页。
[18] 《正义论》,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9-280页。
[19]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著,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20] 见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