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尊重这些严肃的科研成果的话,(事实上我们没有理由将它们视为异端学说!)那么不难想见,这些具有遗传性质的灵长目动物本性势必在政治领导人的政治生活中会有所反映。作为政治领袖,其基本的政治活动自然是不断地作出政治决定。在他所作出的政治决定中,自然不乏以现行的规则,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则作为作出决定的根据或基于相应的精神或原则。但同时也不容置疑的是,除了基于后来培养和训练出来的政治敏感或政治自觉之外,在潜意识中,灵长目动物上述的遗传本性会发挥影响和作用。为了保持其领袖地位、权威影响,他有时需要作出一些违反常规,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政治决定,以示自己与常人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在历史和现实中,人们常常看到领袖人物作出的某些特殊的、反常规的,甚至有时是怪异的政治决定。其实,这可以至少从遗传本性得到部分解释。总而言之,我们倾向认为,如果我们还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前述的科学研究和观察的成果的话,就应当承认灵长目动物的共同遗传特性在人类,特别是政治领袖的政治行为中,势不可免地会作出“反宪法规则的决定”来。这自然应被视为对我们这一命题的支持之一。尽管笔者充分意识到,这一并不是建立在严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遗传与人类政治行为的内在关联的主观判断由于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而可能受到质疑或非难。但不管怎样,这里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还是可以的,它毕竟具有了潜在的理论研究价值,只是在目前,还没有引起中国学术界的注意罢了。 通过上面背景性的介绍和理论分析,我们应当对“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不过,下面还想进一步表明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和几点看法:
第一,“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提出,不是源于任何有关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效力理论和运行机制的逻辑推理,而是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本质、特点及实施机制中与国家主权者的“决定”或“决策”密切相关的政治现实,不论人们是接受它或是拒绝它,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否认,也不能回避。 第二,不论“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是由任何有负面政治背景的学者提出或倡导的,它都是宪法学和法律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或学术问题;而且这种理论或学术问题还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本质、实施机制,以及法律的效力等深层次或重大的理论或学术领域。在迄今为止的宪法学和法律学的理论或学术研究中,这一领域还没有被密切关注过,更不待说受到了彻底的研究。就理论或学术的立场上看,对它进行深入的、科学的研究不仅可能,而且实属必要,因为它最终无论是从积极的方面还是从消极的方面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随着宪政的拓展和深入发展,这方面的理论或学术研究亟待受到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 第三,“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理论在实践的运用中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在其得到理智的、科学的、合理的和正当的实用的场合,确实弥补了宪法和法律滞后,宪法和法律修改的繁难、不便、延迟,以及可能因此而引发的政治斗争或社会动荡之类的缺陷或弱点,从而以一种便当的、直接的形式和途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以及提高人民的福祉。不待说,这是它的有利的方面。相反,在那些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或决策行为得不到限制、控制,或者被恣意滥用的场合,它便公开地成为宪治、法治的对立物,成为赤裸裸地反民主的行为,甚至是专制或法西斯式的暴政。自不待说,这是它的不利,甚至祸国殃民的方面。正因为它具有这两种极端的利、害的双重性,所以对它的适用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极高的警惕性。应当牢牢地记住,对它的适用要慎之又慎,趋利避害应当成为任何作出反宪法和法律规则决定的理性选择,乃至金科玉律。当然,这是针对理智的政治决策者而言的,而对那些暴戾的统治者而言,他们决不会让自己决策权的行使受到任何限制,当然更谈不上理智地运用它。 第四,“反宪法和法律规则的决定”欲取得有利的预期,除了决策者自身要务必自警,理智地作出决策之外,也还需要建立或强化对这种决策行为的制度化制约机制,即这种决策的作出一定要增加透明度,有关的信息要公开,决策一定要以公开、合法的形式作出,即使当时做不到这一点,事后也应当予以补救,使其达到合法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