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仁文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正下榻在延安宾馆,脑子里回放着白天从西安到延安的路上所目睹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那血肉模糊的惨状令整个下午的行程变得沉重起来。此刻,思路自然也离不开这个问题。
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着诸如火车、汽车、航空器、船舶和土木建筑、矿山、工厂、电力、煤气供应设施等带有一定危险性,而又为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事业,若因其带有危险性就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将陷于瘫痪,因此,只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一定的限度内容许其存在,这就是所谓的“被容许的危险”。与“被容许的危险”紧密相连的一个原则是信赖原则。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从事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时,一方可以信赖对方会严格根据规则行事,只要自己遵守规则,就可以避免危险。据此,法律也相应地规定:若一方无视规则,违反信赖原则,则应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赖原则”最初是随着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在社会中的普遍使用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判断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大小和有无的刑法学说,如今已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并且从一般的人身危险领域进入金融等非人身危险领域。
确实,现代社会就是一个规则社会。在这样的规则社会里,社会成员的安全和利益不仅有赖于自己遵守规则,还有赖于相关各方也遵守规则。也就是说,成员彼此之间应当可以合理地信赖和期待对方依规则办事,一旦一方违反这种信赖和期待,就会造成危险和损害。环顾我们周围的一起起恶性交通事故和其他各类重大责任事故,无不是因为有关责任人违反信赖原则,麻痹大意、心怀侥幸或者玩忽职守所致。再看看现今经济生活中的种种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现象,也正是因为那些制假造假者和坑蒙拐骗者无视规则,才使得那些信赖他们的人深受其害。
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这些规则得到有效的执行,使那些无视规则甚至恶意违背规则行事的人受到相应的追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人们彼此之间的信赖,使人的行为具有可期待性,进而增进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当然,正如我所一贯主张的,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规则社会必是建立在良好的国民德性和品性基础之上的社会。在我看来,法与德的关系就像“鸡与蛋”的关系,法律虽然可以在确立和巩固“信赖原则”方面有相当的作为,却决不应因此而忽视行为人的内心自律和规则意识之建设。写到此,笔者忍不住向读者朋友追忆数年前在英伦的一段心路:那时,笔者在诺丁汉大学学习,每日从宿舍到校园须横穿一马路,路口除设有自动的交通信号控制装置,还有一人工开关,如行人紧急,可在车辆疾驰之际按此开关,顿时红灯就会变绿灯,相应地,车辆疾驰方向的绿灯就会变红灯,所有车辆均戛然而止,耐心地让行人先行。经过一段时间,笔者发现,包括本人在内的一些中国学者不管有无紧急事情,只要到此路口,都以按此人工开关为乐事,大有“不按白不按”之意。而反观英国学生,除非早上赶上课,一般却不轻易按此开关,有的女孩即使下雪天的冬夜从图书馆归来,也静静地等到红灯变绿灯才过马路。那时我惭愧地想,虽然不好说我们这些中国学者的素质不如那些英国学生,但在规则意识方面确实离人家远矣。
可不,设立人工开关的前提是信赖你不到紧急时不会按此开关,若都像我们,哪还有什么规则可言,还有什么信赖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