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研读日本法律史资料中,可以深深感觉到日本法律的近代化对日本在极短的时间内摆脱西方列强的殖民锁链、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工业和军事强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其作用和影响来说,日本法律近代化是成功的,是及时而必要的。“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在我国经济基础发生重大转变、我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历史时期,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日本法律近代化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但并非是“毕其功于一役”,是充满变数和曲折的。学术界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少,虽然也看到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曲折和复杂,但着重点均在法律继受或“本土化”上面,未能深入探究日本法律近代化中各种现象背后的根源。
本文在掌握丰富历史资料的前提下,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现象以及这些现象产生的背景、原因、过程和结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出如下结论:
在日本法律的近代化中,由于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动因,造成法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错位,这种错位在宪法、民法、商法和各法律部门中都有明显表现。通过对立法目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的纠正和调整,经济基础对各法律部门进行了强制纠正,其结果是使法律上层建筑回到与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这一结论,对于我们理解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错位现象,以及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是有帮助的;对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确立正确的立法目的、选择合适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也大有裨益。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概述
日本明治维新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变法”,明治政府通过继受西方法律制度,在短短三十九年内即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随着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封建制国家一跃成为与欧美列强并立的世界性强国。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
公元1853年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培理(M.c.Perry)率四艘军舰驶入江户港,强迫德川幕府收下美国总统国书,持续二百多年的“闭关锁国”政策走了尽头。1854年3月3日,在坚船利炮的威逼下,幕府与美国签订了《日美亲善条约》。英、俄、荷等西方列强闻风而至,援引美国先例,纷纷强迫日本签订类似条约,史称“安政五国条约”。“安政条约”虽然打着“亲善”的幌子,其实质是不平等条约,日本由此陷入半殖民地的地位。
开国门后,日本国内经济迅速恶化。1860年输出为470余万美元,输入为160余万美元。1867年,输出为1200余万美元,输入为2160余万美元。由于日本金银比价为1:5,而国际比价为1:15 1,西方商人利用差额,以墨西哥银元套购日本黄金,攫取巨额利润。黄金的大量外流导致货币的贬值,促使米、麦、盐等生活必需品涨价,造成农民、城市贫民和下级武士生活愈加困难。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人民不断起义和暴动,阶级矛盾日益激化。
至此,上到统治阶级下到黎民平姓,都在列强的疯狂掠夺中强烈感受到了民族危机。与国内矛盾相比,民族危机已成为当时日本社会的主要矛盾。
由于面对列强的侵略,德川幕府腐朽无能,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分化,维新势力为推翻幕府把天皇作为号召。1867年12月9日十六岁的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发布“王政复古令”指出:“-----原自癸丑以来,遭蒙未曾有之国难,先帝频年为之所苦,扰虑之情当众庶所知。因此,圣意已决,实行王政复古,树立挽回国危之基----”,表达了“亲政”和通过“维新变法”“挽回国危”的决心。
1868年1月4日,以萨摩和长州两藩武士为主力的新政府军在京都南郊鸟羽、伏见打败幕府军队,迫使德川幕府于4月1日投降,幕府统治宣告结束。
在取得了对幕府的胜利后,为“挽回国危”,明治维新政府开始进行“变法”。1868年3月14日,公布了《五条誓文》,其中第四条:“破历来之陋习,立基于天地之公道”表达了除旧变法的决心。《五条誓文》反映了中下级武士的政治经济要求,是明治政府实行改革的基本纲领,规定了日本要走资本主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