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4月27日公布《政体书》,这是明治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法令。规定议政、行政、刑法三机关的长官不能互相兼任,在形式上采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三权分立”。随后,通过“版籍奉还”1和“废藩置县”,2明治政府在形式上消除了封建割据,完成了国家统一,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
在此时代背景中展开的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既是明治维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明治维新的主要成果。
(二)日本法律近代化前的社会经济状况考察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主要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必要对当时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考察。
根据德川幕府1615年颁布的《武家诸法度》1和1635年修订版规定的大名“参觐交代”的制度,大名必须隔年到江户遏见将军,一年值勤幕府,一年驻守领地。这种“参觐交代”制度让日本全国的财富都流入江户和大坂,造成了日本商品货币经济的畸形发展。由于武士不允许经商、理财,一批寄生于幕府和藩的特殊商人阶层就产生了。他们负责将诸候和武士的贡租和俸禄换成货币,支付往来江户高昂的“参觐交代”费用,从中谋取暴利。
到明治维新前,这种畸形的经济关系,已经使一些大商人家族得以控制了大部分领主的财政收入。大名不得不向商人的银号借贷,以萨摩领地为例,它的年入为77万石,但1807年负债高达130万两金子,1830年的负债更增加到500万两金子,相当于它20年的税收。因此有“大坂商人一怒,天下诸候惊惧”的民谣。
从表面上看,日本的情形很象法国大革命前夜的情况。但实际情况却相反,寄生于幕藩制度上的商人集团,是依靠幕、藩赐给的特权取得的财富,与自由资本的发展历程完全不同。从法律上讲,幕府和藩镇可任意摆布商人的命运,以取消债务和强制捐献和征收赋税剥夺商人的财产。商人阶层(町人阶层)不可能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出现,充其量是统治阶级的一种职能性补充。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也有所发展。资本家在作坊里安装织机,生产者集合在作坊里工作,如木县的足利、群马县的桐生都出现了拥有丝织机十数台的“织房”。手工工场的出现,代表着这一时期的日本经济中出[1]现了资本主义因素,但正如列宁指出的“没有外贸,就不可出现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可能出现”,幕府的锁国政策和幕藩制度对土地、资源的分割,排除了所有在幕藩体制下资本主义因素向资本主义转化的可能。直到幕末,日本除少数手工业中心外,工业发展水平仍然很低。
在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渗入,虽然也加速了农村自然经济的瓦解,但这种瓦解在得不到资本的积极介入的情况下是缓慢进行的,到维新之前,自耕农和家庭手工业者仍然占据数量上的多数。
由此可见,明治维新前畸形的商品货币经济尚未达到对封建体制发生重大破坏的程度;资本主义因素虽然已经出现,但远未成熟,远未达到动摇封建制度的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商品货币经济对封建体制的腐蚀作用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出现,对维新力量的产生和壮大具有正面意义。
(三)日本法律近代化的三个时期
本文参考历史学上对明治时期的分期法,将日本法律近代化分为三期,即:奠基时期(1868-1877)、“鹿鸣馆”1时期(1877-1887)、调整完备时期(1887-1907),这种分期法与历史学上对明治时期的分期基本一致,即明治初期、明治中期、明治后期。
1.奠基时期(明治初期)的政体改造和西方法律思想的引进为日本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公元1868年4月,明治天皇发布“五条誓约”,表达了“变法”的决心;同年6月,公布了“政体书”,试图建立以天皇为统领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1869年6月,宣布“版籍奉还”;1871年8月实行“废藩置县”。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框架,并使日本君主立宪的政体基本符合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为近代法律制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