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近代化过程中法律上层建筑的错位与纠正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简而言之就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必然与之相适应”。
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是曲折而复杂的,由于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动因,造成法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错位现象,这种错位在宪法、民法、商法和各法律部门中都有明显表现。对于错位的法律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给予了坚决的强制纠正,其结果是使法律上层建筑回到与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一)法律上层建筑出现错位的原因
为什么在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会出现与经济基础错位的情况?本文认为是因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日本法律近代化特殊的动因造成的。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是由于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程度,旧的法律上层建筑逐渐不能与之相适应,在经济基础的强制作用造成的,是内因在起作用。而日本明治维新前,经济基础仍然是以小农自然经济为主,资本主义因素虽然已经出现,但远未达到动摇其封建制度的程度。
《日本——从史前到现代》一书中指出的“对策划维新运动的人说来,最重要的是强化国家、抵御外侮------在和欧洲历史比较时,一般都要问它能否叫做‘革命’-----而它运动的框架在许多基本方面与欧洲近代革命有所不同。日本没有什么社会对抗,也没有什么点燃法国或者俄国革命的那些政治思想。街上没有暴民,也没有人头滚滚落地。不可否认,经济及社会因素与维新时代许多事件有关。当时也有农民暴动,虽然人数和暴乱程度都逐步增加,但始终是地区性的、非政治性的,没有引出社会或政治抗议的普遍性口号来。商人对所受限制虽有不满,但大体上在经济力方面还有足够的用武之地。虽然在反对幕府的领导者中有农民和商人,但明治维新既非资产阶级革命,也不是农民革命。这次变革的主要领导另有来源,他们来自武士阶级内部----整个维新时期有两个突出特点:全国都有一种压倒一切的外国危机感和武士阶级涌现出来一个新的领导力量”。1
日本法制史学者福岛正夫也指出:“鸦片战争(1840年)以来蒙受西欧列强直接侵略,被抛入半植民地境地遭受异民族统治的大国(中国),给为维护民族独立和谋求各方面发展的日本,提供了具有生死意义的教训。在日本近代法的形成方面,绝不能重蹈清国命运的覆辙这样一种信念在各个方面发挥着强烈的作用。”2
由此可见,导致变革的主要力量并非来自内部,而是来自“外在压力”;而变革的领导者正是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因此决定了变革具有了“自上而下”的鲜明特点。
由于变革的动力不是来自经济基础,造成了法律改革的直接目的一开始也并非为了满足经济基础的要求。因此法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错位难以避免。
(二)立法目的的错位与纠正
明治法律史专家星野通认为:明治维新法制改革“完全就在于期待着通过健全法典来改正安政年以来由于江户幕府外交担当者在外交上的无知而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此废除领事裁判权,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对外获得平等的地位。”1与国内矛盾相比,更紧迫的立法要求来自于“外在压力”。废除不平等的“安政条约”,成为日本朝野和全体国民共同而强烈的愿望,也成为维新政府的不可推卸的首要职责。
在明治初期,维新政权对于民族危机的根源未能作出正确认识,普遍认为“安政条约”的签订是由于幕府统治者的腐朽、愚昧造成的,以为只要建立起西方近代化的法律制度,就能够收回治外法权,摆脱民族危机和国家危机。立法的目的自然就是“尽快建立适应收回治外法权的法律体系”。这一立法目的,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未能认真考虑经济基础的根本要求,从立法目的开始就出现了与经济基础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