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的错位势必造成结果的错位。由于未能充分考虑法律改革与本国国情的配合,在“外交优先”的口号下,盲目抄袭、生搬硬套西方法律典籍,所建立的法律上层建筑必然与经济基础相错位。
日本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全盘欧化,并未能因此取得西方列强平等对待,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条约修改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奴颜媚外的全盘欧化造成了日本社会传统道德伦理的崩溃和社会的动荡,让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立法的目的到底应该是什么?难道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就可以牺牲日本固有的“醇风美俗”?牺牲民族的自尊?
他们认为一味模仿西方,只能将日本变成一个“劣等的欧美”,日本人则只能变成“劣等的欧美人”;只有重塑日本国民的爱国心、民族自尊心,保存“醇风美俗”,才能将日本建设成为一个独立、富强的国家,才能真正赢得列强的尊敬。一位曾经的欧化主义者,以后转变为国粹保存运动重要人物的德富苏峰在其创办的《国民之友》杂志第二期一针见血的指出:“外交忧患在内不在外”,这一观点逐渐得到日本朝野的一致认同。
1887年,国粹保存运动兴起,最终导致了外务卿井上馨的下台。1889年同样主张条约修改主义的继任外务卿大畏重信被刺客炸伤,迫使明治政府暂时停止了修改条约的外交努力。
国粹保存运动的一个最主要、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立法目的进行了纠正和调整,立法目的调整为:“建立适应日本社会经济发展,达成富国强兵国家目标的法律秩序”。这一新的立法目的,显然与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三)法律指导思想的错位与纠正
法律思想是指导法律制定、实施的基础,西方国家的近代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以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如:自由主义产生于英国16世纪末,与当时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建立、扩展;与对农业进行的资本主义改造运动——长期、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与航海贸易发展和殖民地的开发有着进行因果关系。而法国启蒙思想运动也是与法国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发展紧密相关。
日本明治维新前,社会经济的基础还是封建的小农自然经济,资本主义因素虽然出现,但很不成熟;不具备产生近代法律思想的土壤。因此明治维新前后,日本大规模引进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如何选择与日本现实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并与国家目标相一致的法律思想,是一个摆在维新政府面前的难题。
日本法律近代化早期的立法思想是以西方人文主义为基础的,在“奠基时期”(1868-1877年),借助“文明开化”运动和以“明六社”为中心的启蒙思想家们的活动,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在日本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这一时期主要是英法的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和天赋人权思想在日本的吸收和传播时期。英国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家穆勒的影响尤为巨大。他的《自由论》、《议会政治论》、《经济学原理》和《功利主义》等著作均被译为日文出版。
法国的“天赋人权”政治思想被移植到日本,并广泛传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著名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的《劝学篇》以威兰特的《伦理学》为依据,建立了启蒙自然法则的结构。《劝学篇》在篇首就写道:“‘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这就是说,天生的人一律平等,不是生来就有贵贱上下之别的。”
由于人文主义被作为西方文明主流引入日本社会,在法律思想上倡导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提出国家应奉行放任主义政策,不干涉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赋予个人以更大的自由活动。明治早期的立法、司法活动即以此为思想基础,移植的法律制度也以法国法为主。
很明显,这种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思想,与日本以天皇为代表的封建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现实是错位的;“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的经济原则也与由特权商人转变的国家支持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现状格格不入。但由于立法目的的偏差,以及国内自由民权运动的高涨,维新政府急于完成近代法律体系,对国内问题并未引起高度重视,对法律指导思想与政治实现和经济现状的偏差也未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