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废藩置县”:1871年7月14日木户孝允等以天皇名义,把在京的76个藩知事召至宫中,宣读废藩置县的诏书,果断地进行了废藩置县的改革。全国废除260余藩,划为1使3府302县(同年11月合并为3府72县,1888年合并为3府42县);府县之下设小区、大区,大小区之下有镇、村。大区设区长,小区设户长、副户长,废除过去的庄屋(名主)等名称。区成为基本行政单位。
1 《武家诸法度》是德川幕府时代大名以下武士应遵守的法律,共13条,严定武士身分等级,大名参数交代时随从兵额,鼓励大名修练文武,自奉俭约,禁止新筑城堡、结党营私、隐藏罪犯、擅兴兵革及大名间私缔婚约等事。
1鹿鸣馆:日本政府为标榜欧化,讨好外国驻日官员,大兴土木,请英国工程师康德尔设计为文艺复兴时的建筑风格的馆所。从1881年起用时三年,耗资惊人,在东京内幸町山下门内(现千代田区内幸町一丁目)修起了日本第一座洋楼,充作接待外国人的迎宾馆,起名为“鹿鸣馆”,取此名是用中国《诗经·小雅·鹿鸣之升》中“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句,作为贵族官僚们进行国际性社交活动的场所,“鹿鸣馆”遂成为全盘欧化时期的标志。
1[日]西乡隆盛(1827-1877)与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三人被并称为「维新三杰」。西乡隆盛生於文政十(1827)年12月7日,是萨摩(鹿儿岛县)藩士西乡吉兵卫之长男,安政五(1858)年,由於「安政之大狱」(安政年间,弹压拥护德川庆喜份子的大狱),西乡隆盛被处以流刑。 1864年返回萨摩藩後,西乡隆盛在倒幕运动中,不断发挥他的领导力。1868年,西乡担任征讨大总督叁谋,与胜海舟谈判下,无流血的进入江户城。然而在维新政府的改革下,下级武士生活日益穷困。徵兵令实施之後,武士的军事权又告丧失,为打开这种僵局,遂使西乡隆盛兴起「征韩」、「征台」的念头。他毛遂自荐,想当遣韩大使,但遭岩仓具视、大久保力通等人的反对而下野。明治10(1877)年, 鹿儿岛的私立学校学生及下级武士拥立西乡隆盛为统帅,举兵反抗政府。史称西南战争。西乡隆盛战败,自刃而死。
1约翰.惠特尼.霍尔:《日本-从史前到现代》. 商务印书馆,1997版。
2福島正夫编:《日本近代法制的形成》,日本评论社1982年版,第4页。
1星野通:《明治民法编纂史研究》(日本立法资料全集別巻33),信山社、宝石社昭和18(1943)年版,第6-7页。
1 [日]江藤新平(1834-1874),日本明治前期最活跃的政治家之一,在明治前期积极主张开国,参加指挥了推翻幕府的战争,是明治前期实权人物。被称为“明治政府的智慧袋”,“人权与法治主义的先觉者”,主持了明治政府早期法典编纂工作,后因政治斗争失势,参与了反对明治政府的叛乱,被处以死刑。
1 《普鲁士宪法》:1850年普鲁士国王颁布的一部钦定宪法。宪法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行政首脑,任军队总司令。普鲁士宪法反映了容克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浓厚的君主专制色彩。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第五节“日本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1 丁相顺:《法典论争与日本法制近代化》,韩延龙编《法律史论集》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2[日]石田穗:《法典编纂与近代化法学的成立——民事法》,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化法史讲义》,东京,青林书院1972年版,第101页。
1永佃权:日本民法物构权编里的永佃权就是从封建的地主佃农关系沿袭下来的封建的不平等关系。永佃权(永久耕作权)称为“永”,而民法规定不得超过50年(第278条),这实际上是对农民的剥夺(德川时代还允许农民对自己开垦的土地有永久耕作权)。永佃权人完全是—个无权者。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违反近代民法的精神的,只能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封建关系。
1丁相顺:《法典论争与日本法制近代化》,韩延龙编《法律史论集》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1 (唐)李世民语,见《贞观政要》,卷第二,“第任贤第三”。
1 “交通18条”:2001年8月上海市根据新近出台的“交通18条”的规定,首次对行人乱穿马路被撞死不赔案作出判定,死者仅得到国家规定的“10%”补偿合5800元。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强烈的影响。因为,最近随着沈阳市颁行的新法令《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办理办法》的出台,严格区分交通事故中的“人撞车”和“车撞人”,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行人负责完全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通行人走路违章被车撞,那么撞了也白撞。继后,上海、北京、济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