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建设提出的宪法修正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82年颁布施行以来,先后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本次修宪昭示着我们将在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作为我国宪政建议的一件大事,九九修宪必将被载入史册。纵观我国的宪政史,不难看出,其实质上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史。尤其在本次修宪中,更突出地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深刻影响
,在此,笔者谨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第一,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邓小平理论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是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当代国情紧密结合而得出的科学理论。实践出真知。只有经过实践严格考验的理论才能成为真理。邓小平理论正是将实际情况中提炼出来的理论雏形运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身,从而提高其科学性。我们的改革开放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的,我们走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将近半个世纪的征程中,中国人民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同时,中国也向世界证明了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鉴于此,全国人大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有人认为,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混淆了政策与法律的功能。但是,笔者认为,法律在阶级社会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有其合理性的。只要是经过实践检验且被证明是利国利民的政策,就可以考虑用法律的形式将它固定下来,从而提高其权威。当然,也要注意时空因素,必须保证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和广泛的领域上的稳定性,这才不会背离法律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解决了法
律的滞后性带来的一些问题。现在,邓小平理论以宪法形式公诸于众,我们就应当认真学习其精髓,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并且进一步对其发展完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到宪法的高度。旧中国的人治社会是统治阶级剥削被统治阶级的体现。人治社会必然出现权力滥用的混乱局面。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邓小平同志曾经反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没有法治的国家就无真正的民主可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建立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良好秩序和外部环境,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九九修宪又把它写入宪章。这些都体现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只有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外部环境,才能有保障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才能有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
第三,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从实际出发,也就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依据。”《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633页。当代中国的国情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简言之,社会主义是主义的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主义的原始奠基。“主义的高级阶段需要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要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984年6月30日)。所以社会主义阶段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当前的大事就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创制一套适合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制度、分配制度,运用于实际操作,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实践证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经验总结,它们为市场经济在中国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意味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都要用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体系来指导我们的工作,而要摒弃急于求成,一蹴而就的浮躁心态。因此,修宪活动对这一点也作了重要的体现。
第四,确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许多人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同资本主义直接挂钩,认为那是资本主义的特征体现。因此,曾被定义为“姓资”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一度在市场中无法处于同其他主体一样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了解加深,大家逐渐认识到它们的经济手段性质,从而对一些过去被“封杀”的经济形式也有了重新的定位,传统的观念发生了变化。邓小平同志说:“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所在。思想不解放,只停滞不前,僵化不变,甚至固步自封,这只会导致失败,更谈不上什么进步了。近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它们对“拓宽就业渠道,安置社会闲散人员和接纳下岗职工,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增加国家税收等作出了重要贡献。”莫纪宏:“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作为市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越来越重视自身权益,它们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在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中明确规定它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所以,我们首先在农村实行搞活经济和开放政策,调动了全国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的积极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984年6月30日)。农村改革起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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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因为农业是基础,是其他产业的后盾,要进行改革,首先得从农业抓起,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要地位,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传统农业存在着地域联络差,体系规模小,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一系列问题。在农村,集体经济是主要的经济形式,它是从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改革中发展形成的。它改变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减少了农村政权机关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经济形式,它大大刺激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快速发展。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今后的改革进程中,对包括农村在内的各个领域的生产生活战线,我们都要集中力量探索符合实际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华部分。自从农村改革找到了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之后,1997年又开始了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这解决了全国9亿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基础性产业的农业搞上去了,现代化建设大局稳定了,就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而这恰恰又可以形成农业继续快速发展的外驱力。
第六,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复存在,但阶级斗争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我们要对那些既存的破坏国家社会秩序、背叛国家的犯罪活动作出重新制定,而不能照搬不合实际的教条。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此次修宪,其基本精神是,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发展,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把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提高到宪法的高度,以根本大法的方式肯定下来。王叔文:“宪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和意义”,《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此次修宪意义重大,它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宪法的内容结构,并突出了当前的关键性问题。最重要的是,九九修宪并非单纯的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而是在整个立法的过程中自觉恰当的运用其作为修宪的依据,从而鲜明地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还应当逐步规范立法体系,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并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立法工作的标准。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指引下,全国人民将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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