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思想的形成→路径的选择→政策的实施→社会效果评价。
产业技术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首先就要面临在这一过程或框架中谁享有这一公共空间的权威性及其由谁来推动的问题。无疑,行政主管机关(如产业部门、科技部门和贸易机构等)、立法机关和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垄断权力或话语霸权:行政权力可以积极而灵活地介入产业和技术发展;立法机构可以通过稳定的政策或目标取向来配置各种资源;而法院则更多的是一种消极的、事后的“诱导”。但当我们认真地考察这些“权威人士”或“话语者”时,我们会发现,这种“权威”或“霸权”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至少有两个因素会影响他们的权威性:一是市场选择;二是技术变化。这两种因素往往决定了企业的选择和发展,因为市场经济下自治的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和技术进行产业技术调整或改造。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如新古典增长理论所称,市场自治下的企业会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使经济沿着最优路径移动呢?现实和理论都给了我们一个否定的回答,特别是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新增长理论认为,内生的(而不是外生的变量)技术进步是经济实现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而且,市场经济本身无法决定一国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政府应该选择重点产业加以扶持,并增强它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创造出新的比较优势。这就为“看得见的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了比较丰富的政策内涵。经济学家们为技术条件下的经济增长开具了药方,这些有:P·罗默、R·卢卡斯、R·巴罗等人认为政府应向研究开发提供补贴和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等以促进经济增长;L·琼斯、S·雷贝洛等人认为政府应实施降低税收和促进技术贸易等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这些研究成果无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并为众多国家的发展实践所证明。它使我们认识到,可以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消除市场机制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即通过政府和市场两只手来共同实现“帕累托最优”。[69]看来,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是国家与市场“合谋”的结果;而它们合谋的“媒介”就是法律。这种“合谋”也并不表明不存在冲突,甚至可以说,就是在冲突和矛盾中实现“合谋”的,——与企业的私人性相比较,政府更加注意公共福利,而法律为其矛盾提供了消融场所和最后的界限。所以说,从某种角度上看,产业技术政策是政府通过法律来“诱导”企业,使之在主观地为自己的同时也客观地为了社会。当然,政府的这种法律“诱导”应因产业、技术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创新机制。对于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主要手段是刺激,如目前的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领域;而对于相对成熟的技术及其产业,则要进行调整和管制,如铁路、汽车交通和成熟技术产生的环保问题等。
当然,有人认为,即使我们有效地推行某项产业技术政策,也同样会面临一些新问题。在最近较为突出的“三农”问题上,李昌平先生表达了他的“另外一种困惑”。他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技术推广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吗?他说:
第一,使用技术是要钱的,钱由谁付?——农民。第二,使用技术会增产,增产会导致产品价格下降,增产不等于增收。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是农民减收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民支付了使用农业技术的成本,全民得到了技术进步的好处。[70]
关于第一个由谁付钱的问题,部分地涉及到公品的提供,本文在这里不进行分析。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推广技术使农民得到“实惠”和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农民的“实惠”问题,在这里涉及到经济学中经济推理的“合成谬误”(fallacy of composition)理论。也就是说,对于局部来说成立的东西,对总体则未必成立,——即总体不等于局部之和。[71]例如,如果某一农场主获得丰收,他的收入会增加;但如果所有农场主的收成都打破记录的话,他们的农场收入却会下降。同样,如果某个农户使用技术会增收,但技术的全面推广则会使农户整体的收入下降。这就是李昌平的“困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