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业歧视还体现在再就业的政策上。本市居民失去职业后便加入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队伍,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和救济,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通过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措施重新找到工作。但是,外来人员找不到或失去工作,是不能享受这些权利的。而且,不仅不能享受上述权利,还常常成为这些权利的牺牲者。比如,政府对于外来人员务工的总量控制和工种限制,目的即在于限制外来人口的就业,促进本市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例如,2000年较1999年增加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和职业,限制行业将由5个增加到8个,限制职业由的34个增加到103个,目的就是为进一步缓解北京市的就业压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4.各种社会权利。北京市民享有广泛的社会权利,但是其中的许多权利外来人口不能享有。这类区别对待的权利的范围,我们可以通过《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来间接地推定。该《意见》规定,外来人口中具备特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作居住证》,凡持《工作居住证》的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该规定的言外之意是说,凡不持《工作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则不能享受上述权利。根据该《意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可以申请《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我们看到,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外来人口的相对数量是很小,至少,民工群体中,基本上没有符合条件的。由此可见,对于民工群体来说,上述权利是他们无论如何也享受不到的。对于外来人才来说,尽管他们可能符合上述条件,但仍然受到了一定的歧视,不过,他们相对民工群体来说,总算受到了格外的照顾。
除了制度上的差别对待以外,近年来,侵害民工劳动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些侵害包括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没有保障、工伤事故多、超负荷加班、拖欠劳动报酬等等。这些权益侵害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十分严重,以拖欠劳动报酬为例来说,在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1月的全国工作会议上,汇总了各地工会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国拖欠工资的数额高达360多个亿,而据有关人士分析,1999年以后的这几年内,这个数字只有增多不会降低。即使这360多个亿,也只是基于对国有企业和少数非公有经济的统计,还有大量的外来打工者被拖欠的工资根本无法统计在内。深圳的消息说,仅在2002年春节期间,全市就检查出1178家欠薪企业,涉及员工7.88万人,其中建筑行业欠薪企业占该行业被抽查总数的30%,涉及劳工3.2万人。广州市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仅据广州市总工会对2002年前5个月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欠薪的150个企业共欠薪5700多万元,欠薪最长的达4年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