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不属于主要农作物或林木以及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编号、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品种权品种不同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时,通常采用DNA指纹技术、酯酶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盐溶蛋白电泳的方法对授权品种和被控侵权品种进行鉴定;依据电泳图谱相似程度作标准,认定是否侵权。这种方法虽然快捷,但其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均值得商榷。以这种鉴定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侵权的直接根据,既没有法律依据,其判决结果又难免是错案。举个极端的例子,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之间的DNA是100%相同的;如果哥哥实施了强奸杀害幼女的行为,用电泳法测定其弟的DNA与实施强奸行为人的DNA相同,据此对弟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其判决结果将是100%的错案;由孪生兄弟的亲朋或者同事依据其音容像貌等特征和其气质、学识、能力等特性进行识别,就不会错把弟弟当哥哥。作者据此认为:合法的、科学的鉴定方式应是田间种植鉴定而不是电泳法测定;鉴定标准应是品种之间性状的特异性而不是电泳图谱的差异性。
一、田间种植鉴定的合法性。
(一)、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鉴定,依法应在田间种植的条件下进行。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条件;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上述法规证明,主要农作物或林木的新品种必须在田间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种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新品种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品种实验,是在田间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以及其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征特性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才选育出来的,而不是在实验室内用按电钮的方法电泳出来的。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必须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品种的鉴定也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法规没有规定可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选育和鉴定。采用化学的方法提取植物蛋白质和氨基酸,采用物理的方法电解分离蛋白质,对比蛋白质分离图谱以鉴定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所谓电泳测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将植物在田间种植生长出的特征特性即表现型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及品种权申请公告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对照,鉴定两个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由审定部门公告。如“鲁白16号”大白菜杂交种是由山东省品审委审定公告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97)鲁农审字第2号文件即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审定认定品种的通知(即山东省品种审定公告),公告的内容是“鲁白16号”大白菜等作物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其选育经过是在田间进行的,其特征特性是在田间种植的情况下与对照品种进行比较表现出来的。将“鲁白16号”的被控侵权品种“丰抗78”进行田间种植,根据其种植后表现出的特征特性与相邻种植的和通知公告的“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相对照,进行差异性遗传学分析,即可鉴定他们是否同一品种。
由于审定公告仅公告了“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没有公告“鲁白16号”的电泳分离图谱,所以,无法将“丰抗78”的电泳图谱与山东省品审委公告的“鲁白16号”的电泳图谱相对照。没有对照就没法鉴定。其它机构(包括鉴定机构)不是法定的品种审定机构,依其制作的电泳图谱作对照,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品种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表现出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其电泳图谱不属品种权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