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为纳税人权利提供确定的法定保护。由于纳税人权利最易遭受的侵害是税法的不确定性侵害,征税权力也只有依靠立法才能得到有效规制。因此,在崇尚法治的现代国家,立法保护成为纳税人权利的首要保护方式。如前所述,在第三次税改浪潮中,各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是从加强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力的审查和限制开始,并且在税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开始有意识地增加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均为重视纳税人权利立法保护的典范。在这些国家里,不仅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得到认真的贯彻和实施,而且宪法和法理均成为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来源。立法保护的重要性还在于税收征管中正当程序的强调,纳税人在具体的税收征纳关系中隐私权、信息权、知情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均需要得到税收程序法中正当程序的保障。
(二)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解释和执行法律的行为为纳税人权利提供具体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在现代的发展与保护,与税务行政机关在税制改革中主动转换意识,树立服务理念,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周到、细致的行政保护分不开。在美国,征税机关开展的为纳税人服务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在三部纳税人权利法案颁布之后,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推动,行政服务有了更为全面的改善和提高。[28]在加拿大,税务机关回应《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主动颁布《纳税人权利宣言》,向纳税人承诺提供礼貌和周到的服务,并帮助纳税人行使宪章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征税机关提供的行政保护不仅能实现立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而且通过行政服务的改善和行政效率的提高,能切实实现纳税人最小纳税成本的权利、信息权、知情权、获得礼貌和专业对待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等。此外,通过行政机关自身加强正当程序的监督以及廉政建设,纳税人受到税务人员不当行为侵害的几率也大大降低。征纳关系在服务行政中的改善,也使税制的运行更为健康、有效和公平,这从实质上和整体上改善了纳税人的权益。
(三)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司法职能,对立法中有违宪法秩序和法治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为纳税人权利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由于纳税人权利并不仅仅是一个税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保护的问题,在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纳税人权利首先是一个宪法层面应予确认的问题。因此,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原理均得适用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才能使纳税人真正赢得与国家相对等的宪法性地位。这使得以违宪审查为核心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宪政发展较为充分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均非常重视司法对遭受公权力侵害的个人权利的救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得益于宪法适用司法化的推动。例如在德国,宪法上几乎所有条款,无论是直接规定个人权利的条款,还是规定一般宪法原则的条款,均能被法院直接援引来适用于税收领域的纳税人保护。尤其是1995年6月22日的德国宪法法院判决,更是将司法违宪审查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在该判决中,法院援引宪法第14条公民的财产权保护条款认为,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除了负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外,公民有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因此,对纳税人征税的整体税负超出纳税人财产收入的50%,是违反宪法保护的财产自由处置权。[29]在国际层面,纳税人的人权保护,同样得益于人权公约的司法适用,前文已经述及欧洲法院在为纳税人提供超国界和更高标准保护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在当前纳税人权利的宪法性地位尚未得到全面清晰的认识,税收法律的规定尚不足以为纳税人提供立法保护的现实条件下,宪法以及基本法理的司法适用能够扩大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范围,并进而推动和完善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