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些历史因素所致,在一些国家内存在着不同法系法制并存的情况。这既是人类文明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一)单一制国家不同法系协调案例
单一制国家的主权一元化并不是不同法系的法制和平共处的障碍,相反有时可能还更有助于法制协调的多途径展开。单一制国家的法制多样性并不一定逊色于联邦制国家。例如,毛里求斯(Mauritus)的民法主要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但其商法和刑法却属于普通法系,而其宗教法则明显属于伊斯兰法系[01]。在单一制国家内部不同法系的法制协调方面,法国处理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法制协调的事例堪称典范。
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在历史上的一个很长的时期,曾分别被德国和法国统治。1870年,普法战争后,德国兼并了原属法国的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为了稳定被占领土的局势,德国在将帝国法律颁行于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同时,也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原有的法国法律保留下来。德国还给予该地区很大程度的自治[02]。这使得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没有发生激烈的反德事件,保持了社会安定。1919年法国恢复对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行使主权。此时,法国面临着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所实施的德国法系的法制与法国全国法制冲突的难题。为了避免出现大波动,法国在制定出相应的协调政策之前,保留了原来该地区的"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同时,法国政府以颁布政令的方式逐渐将法国法律引入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首先引入的是刑事法律。此举在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引起了不少批评,许多人主张保留全部原有法制。
保留原有法制的主要理由是:许多原来实施于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德国法律要比法国法律先进,其中的立法技术及对社会的保护程度优于法国法,废除这些法律法规必然导致倒退,是不可取的。而且,完全以法国法取代地方法规是难以做到的,这不仅涉及法国在阿尔萨斯和洛林的统治问题,还关乎法国在其它地区的法制协调问题。因此,法国采取允许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享有"地方豁免权"的政策,保留了特别宗教规章、少数民族自由法令以及民事法律等深受当地人民欢迎的原有法律,并保留了原有的地方立法、司法体制。不仅如此,法国还开明地将阿尔萨斯和洛林原有法律中先进的因素引入法国全国性法律中,使法国法随着政治社会思想的变革而得到进步。当然,法国法律与地区性法规并行的局面产生了许多问题。为防止和解决两者在民事法律方面的冲突,法国于1921年7月24日颁布了一项专门的协调性法律。
二战时期,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为纳粹德国吞并。1944年,法国再次恢复对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行使主权。为了实现法国的稳定统治,政府宣布德国法律法规及依据德国法进行的行为自始无效,但下列除外:(1)依民法所进行的财产移转和合同义务;(2)与人的身份相关的行为。尽管法国政府宣布凡与法国法相违背的行为均为无效,出于保护既得权益和维护法制秩序的考虑,还是承认了既成事实的效力。为了确保法制平稳过渡,法国保留了原来该地区的司法制度,并允许法官在诉讼当事人不懂法语但都懂德语或方言时,用上述语言进行庭审。
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国没有允许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制定自己的宪法,而是将法国宪法实施于该地区。但由于法国在1801年与罗马教廷有议定书并于1925年与德国订立边境条约,所以上述两个国际法文件对于阿尔萨斯和洛林的特殊规定优于法国宪法。根据上述文件制定的地方法规,不受法国宪法的约束。这使得阿尔萨斯和洛林的某些地方法制得以长期保存,只是在欧洲人权公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法国所接受并修改法国法时,才发生了变化。
阿尔萨斯和洛林回归法国80年后[03],仍然保留着一些特有的法制成分。虽然当初这种多制并存的措施只被视为权宜之计,但事实上却长期延续下来。这说明法制统一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只有当法制多元化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文明发生根本性改变以后,法制的统一才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法国对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独特法制及文化的尊重,换来了安定、和谐的政治社会局面。随着法国法制的进步发展,法制差异逐渐减少,来自地区内部的改革要求也加速了法制统一的步伐。现在的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已更多地体现了与全国其它地区的一致性而非差异性。地区特别法制快速萎缩,意味着法制统一的日子为时不远了。这一范例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制协调是从法制差异到法制和平统一的必由之路,是不能简单地以时间的长短来评判的特殊过程,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坚定的自信才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