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展民主政治,实现政府行为契约化
政府行为契约化是契约观念从社会经济生活和私法领域向政治法律制度渗透的表现,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上、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以及政府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按照契约的理念和途径规范政府行为,约束公共权力,从而更有效地防止政治腐败,更好地保障人民主权。近些年来,政府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已被提上日程,并且在简政放权、加强基层民主和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由于高度集权体制和观念的遗留影响,目前的政府运作模式离政府行为契约化的目标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我们当进一步实行党政分开,放权企业自主经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推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公务员制度,实行依法行政,贯彻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使我们的政治生活更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促使政府和人民之间形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也就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形成契约关系。相信,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政府行为契约化,将为契约自由的正当化和合理化提供制度领域的平台,为全社会范围内确立契约责任的理念、奠定契约观念的基础发挥重要作用。
3、完善契约法律制度,重构契约法治观念
契约法律作为契约观的理性设计和保护体系,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对契约交易的规范和保障程度,影响着契约观念的深化程度。世界上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不约而同地把契约法的创制提到十分重要地地位,有的国家甚至对契约交易的法律规定的十分详尽而具体。例如,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契约规范的条款为763条,而在《法国民法典》中,有关契约规范的条款竟多达1118条,几乎占了全部法典条款的50%。[20]我国于1981年、1985年和1987年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调整作用,后来随着经济运行模式的转型,合同法也相应地作出了修改,于1999年出台了新的统一合同法,这是我国契约立法在经济转型时期取得长足进步的表现。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契约交易进一步从国内领域向世界领域扩展,合同法尤其是涉外合同内容还要相应地作出修改;或者随着我国制定统一民法典步伐的加快,作为大民法体系内容这一的合同法也将被纳入民法典。总之,契约(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为契约法治观念的培育奠定法律制度的基础。契约法治观念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治文化观念,是对权利本位和义务秩序的认同,在以往的时期里一直没有得到伸张和发扬,在今天市场经济蓬勃兴起、契约法律进一步完善的时期,契约法治观念的重构有了时代的契机。完善契约法律制度,重构契约法治观念,有利于契约观基础的积累,为建立在契约观基础之上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4、倡导建立在契约观念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生活
经济全面契约化、政府行为契约化和契约法律制度完善化,这三方面对于国民深化契约观念来说,是被动的;国民要主动建立对契约精神的信仰,更多地在于建立在契约基础质上的市民社会生活。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纷繁复杂的,包括朋友关系、夫妻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陌生人关系等等,不胜枚举,倡导契约社会关系,就是倡导在这些社会关系中,建立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平等、自愿合意的契约关系,淡化生活中的强权暴力、强制服从色彩。契约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生活,并不是人们之间的交往都是自私的交换,也并不是强调对精神道德等价值的漠视,而是尊重公民以权利本位面对市民社会生活,在公平竞争、互惠交换、崇尚开拓进取、鼓励社会成就的市场经济中,进行自主创造、自由选择、自我负责和互利合作,力求超越群体本位的生存、归属逻辑而突出个性发展,力求打破超常的纵向政治隶属和血缘纽带而强调平等的利益联系和契约精神。[21]人们在生活中切实体会到契约的普遍性,也体会到契约精神的可贵性,从而主动培养对契约的外化形式及内在灵魂的理解和追求,从而真正实现梅因所言之"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