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十条【海域使用权的转让】
海域使用权可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
海域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双方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权的登记】
海域使用权的设立、转让、合并、分割、消灭等,须经登记。
海域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应予公开,并允许利益相关者查阅。
第十二条【权利滥用之禁止】
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及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及海洋利益。
行使海洋使用权损害生态环境和第三人利益的,由海域使用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无害利用之允许】
第三人不妨碍海域使用权设立目的而利用标的物海域(包括通行、游览、敷设电缆等)时,海域使用权
人不得阻止或妨碍。
第十四条【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准用】
本章没有规定的,准用本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
注释:
[01] 孙宪忠:《制定新时代的物权法》,载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8页。
[02] 卞耀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03] 见《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一条。
[04] 王家福:《关于海洋物权管理的问题》,《学习贯彻〈海洋使用管理法〉座谈会资料汇编》,海洋出版
社2002年版,第111页。
[05]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2页。
[06] 关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过程,参见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年版,第21-27页。
[07]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46-647页。
[08]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14-716页。
[09] 陈甦:《中国的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对物权法的新发展》,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法
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3页。
[10]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11] 王家福:《关于海洋物权管理的问题》,《学习贯彻〈海洋使用管理法〉座谈会资料汇编》,海洋出版
社2002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