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到克里斯丁上任以来的工作,她如数家珍般地抖开了话匣子:
去年(2001年),一共有350件投诉。大部分是有关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问题。许多投诉涉及就业问题。当然,同工同酬在挪威也是个大问题。不过,还有许多投诉不是有关工作场所的,而是其他领域的问题,如,社会保险的权利,教育方面的问题。总之,投诉几乎涉及到所有领域。我们还接到一些男性的投诉,起码有20%的投诉是有关私人生活的。涉及到父亲对子女的监护权,父亲产假期间的报酬权,到军队服役的权利,等等。除了接到书面投诉,还有许多男人通过电话抱怨。
我紧接着问,接到这类涉及私人事务,象家庭暴力方面的投诉后,您通常怎么处理?
我们要向投诉人讲解男女平等法的相关规定,告诉他们如何分担责任。如果是法律事务,离婚或者某种事故,我们也向投诉者提供一些建议,告诉他们是找家庭事务所,还是找律师,或者与其他部门联系。如果他们的问题属于暴力范畴,我们必须告诉他们去找警察或其他公共机构。这些也是督察官作为公共机构的工作之一。在挪威,所有公共机构都负有责任向投诉者提供,应到那个部门投诉的建议。
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有关男女平等的重大问题。如果家庭中还有暴力发生,就意味着男女平等还没有实现。认识到这点很重要。就我而言,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很重要。它必须要由警察或法庭来处理。
联想到中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措施的规定,我又问:在挪威,除刑法外,还有哪些法律与防治家庭暴力有关?她解释道:
我们有婚姻法,还有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不过,这两个法律是民事法律。它们对基于性别的暴力或者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没有任何作为。所以,家庭暴力只涉及到刑法。我认为,重要的是依照刑法规定,认定暴力是一种犯罪,一种严重的犯罪。与警察和法庭工作相关的机构必须关注暴力问题,它们必须明确有责任将案件提交给警察或法庭。最近的一项立法建议中有一个条文规定,警察有权命令施暴男子离开家庭。
所以,在挪威这项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是全社会关注这一问题,推动警察做更多深入细致的工作,推动法庭重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当然,也要推动政治家重视这一问题。我认为,从积极的角度看,我们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不过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有一些从事反对对妇女暴力工作的组织。同时,政治家们也认为暴力是一个性别平等问题。在这方面,我的工作是提供建议,监督警察执行刑法,了解这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但是不处理个案。在私人生活领域里有许多刑事案件。我认为,对我和其他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部门来说,关注暴力问题,向政治家施加压力,促进刑法改革,非常重要。当然,如何帮助和指导受暴者,建立受暴者危机中心,同样重要。
噢,我明白了!虽然督察官这样一个"民众保护人"的准司法性的行政监督机构,不能涉足个人私生活和家庭事务中的男女平等问题,但是,法案确定的非歧视原则,却是包括家庭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准则。可见,将家庭生活和私人事务包括在该法的范围之内"是为了影响社会对此问题的态度,并且对私人生活中发生的性别歧视现象表明政府的观点。"[6]这正是男女平等法第2条的奥妙所在!
三,非歧视原则下,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的具体措施(SomeSpecificMeasuresforImprovingGenderEqualityUnderthePrincipleofNon-discri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