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形中法学是法律(学)的发展趋势。实践证明,代表形上法学的古典自然法学和代表形下法学的纯粹分析法学都有许多缺陷,必然要被超越,无论是新自然法学还是新分析法学都日趋相互借鉴、相互融通。德沃金评价“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他对于原则问题有一种直觉,并且对道德问题的阐述具有杰出的洞察力。”[56]哈特深切肯认“自然法的最底限度的内容”,以致于麦考密克甚至认为,“我们越是仔细审查哈特所说的‘内在的观点’作为其规则理论的基石所起的作用,而且我们越是探究他所说的含义,就越是显得规则是以价值为基础的。”[57]德沃金尽管批判实证主义,但他认为法律包括规范具体行为方式的规则和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原则,因而被人认为德沃金和哈特的意见分歧并没有象德沃金自己所宣称的那样广泛。[58]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日益相互中和、趋向形中,麦考密克指出:“我们能够描绘出所谓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的大致轮廓或理想的类型。但是如果我们认为现在在有着这些名称的研究方法之间有任何明显的区别,那就是欺骗自己。当我们对于手头的材料进行严密的研究时,最佳形式的实证主义导致的结论在一些重要的方式上与那些从比较可信的自然法思想模式得出的结论相同。”[59]卡多佐指出:“我认为真理是处在这样两个极端之间,一端以柯克、黑尔和布莱克斯东为代表,而另一端是以奥斯丁、霍兰德、格雷和杰思罗·布朗这样的作者为代表。”[60]真理往往在形上法学与形下法学两极之间,形中法学也许是法学的本真形态。
[①]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98页。
[②]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页。
[③]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6页。
[④] 参见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2页。
[⑤] 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74页。
[⑥] 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53页。
[⑦] 庞德:《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
②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③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
④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3页。
[⑧]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⑨]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9页。
[⑩]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98页。
[11] 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263页。
[12] 参见丹皮尔:《科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21页。
[13] 《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84-285页。
[14] 参见丹皮尔:《科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20页。
[15] 《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85页。
[16] 《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3页。
[17] 海森伯:《物理学和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