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重犯罪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在以往查处的政法干警腐败问题时,涉案金额几千、上万、几万元就是大案。近年来,我市政法机关的腐败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今年查处的市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柯昌信涉嫌受贿77万余元;原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涉嫌受贿近120万元。
(三)行贿主体多元化,律师成为主流。当前政法干警腐败案件中,行贿者不仅有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公司“老总”、律师,还有不少政法机关干警以及评估鉴定机构的人员等。其中律师成为行贿主流。市中院经二庭原副庭长王青涉嫌受贿的69万余元中,就有近50万元是13名律师的贿赂款。原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涉嫌受贿的35余万元中,近20万元是11名律师的贿赂款。
(四)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不断增加。政法干警熟知法律,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作案手段多且隐蔽较深,难以发现和查处。如今年查处的法官受贿案中,行贿受贿大多数是一对一进行的,调查取证十分艰难,按违法违纪者交待的涉案金额,多数只能查证认定到三分之二。市公安局缉毒处涉嫌受贿的民警周泳堂,以前曾是教预审的老师,反侦查能力强,面对办案人员,故意将几年前的事说成是现在的,将涉案金额由大说小,将行贿人张冠李戴,一方面试探办案人员掌握情况的多少,另一方面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五)贪色型腐败案增多,涉及人员广泛。在查处政法干警腐败问题时发现,绝大多数人都存在婚外不正当性关系问题。贪色型腐败案涉及人员范围广泛,从职级层次上看,既有科以下干部,也有处级领导干部,甚至还有局级干部;从年龄结构看,老、中、青都有。少数干警涉足色情场所,甚至嫖娼。
三、主要原因
从我市政法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化,少数干警价值观错位。政法机关权重责大,政法干警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够抵御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思潮的冲击。但在一些政法机关没有较好地坚持思想教育和政治学习制度,对干警的业务工作抓得紧,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一些单位政治学习制度流于形式,几十年不变,单调空洞,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少数政法干警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错位,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以至堕落成为腐败分子。
(二)少数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治警不严。在少数政法单位,治党治警不严,纪律松驰,组织涣散,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个别单位和部门民主作风差,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有些领导分管的工作,其他领导不能过问,形成各自为阵、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少数班子成员之间缺少正常的相互监督和帮助,一团和气,息事宁人,好人主义盛行,使党的组织、党员干警起不到堡垒和表率作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成了腐败的带头人、领头羊,以致助长了一些消极腐败因素在党内的滋生蔓延。一次查处市法院两名副院长,这是武汉市改革开放以来从没有过的。
(三)监督制约缺乏实效。政法机关权力集中,监督弱化、软化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从外部监督来看,当前对政法机关的监督部门多,监督形式全,监督队伍大,但在实践中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相互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政法机关的办事透明度不高,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政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没有明确操作规程,流于形式。从内部监督机制看,尽管近年来制定了一些监督条规,但缺乏系统、具体及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制度规范。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大了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力度,效果十分明显,但囿于机构、人员编制原因,个案督办多,被动监督多,对大多数案件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