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用共享呼唤法律基础。
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
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所以,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
4、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等,都未形成完整的考核机制。个人财务信息分散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个人资信的资源共享体系尚未建立。另外,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制度,个人信用难以把握,这就很容易导致债务悬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5、完善与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央行只公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但个人信用评级办法等尚未出台,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一些法律虽然已颁布,但到具体实施时,由于我国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往往不能实施,比如借款人抵押了惟一的住房时,银行操作起来就十分困难,法院也难执行。
6、促成信用的开放与共享。
法律是建立信用体制的有效保障。银行要呼吁尽快出台关于信用的法律法规,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使信用体系建设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些信用信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被禁止公开或流传。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要提前出台相关法律条规,保证征信信息开放,即对征信数据的采集、统计处理、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存储和依法商业化传播的全程开放。
四、建立信用体系的内容。
要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体系,当前必须把着力点放到企业、个人、中介组织、政府这四个层次的信用建设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
1、 加强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 。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现有企业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但也确有一批企业因不守信用而被处罚。所以,加强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诚信和信用建设,对建设全国信用体系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是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关键。
大力培养企业经营者的信用素质。为此,除对企业经营者加强培训和建立企业征信体系外,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守法纳税的监督检查,人民银行要引导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证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检查及信息发布工作,工商联和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规范,等等。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库、企业付款信用数据库、坏账(黑名单)信息库、依法缴税信息库、产品质量信息库、合同履约信息库、环境保护数据库,等等;按照数据库建立的层次,又可分为政府主办的企业(包括国外企业)资信数据库、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和征信公司资信数据库等。建立这些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对守信用企业的激励作用,即增大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商业机会,二是对不守法企业的惩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