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我先要亮出一个观点:企业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主体,迄今为止我们就是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作为一个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或者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等等;但是要确立和保护财产权,就更要把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客体,表现在企业是一个概括的财产(assets)、是营业(business),是我财产权的客体,是所有权、他物权支配的对象,可以从中衍生出无数的法律关系来。像美国那样,权利人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通过财产来实现我的利益。不要动不动就立一个法。动不动立个法正是不尊重财产权的表现。MBO热了,就说要立法,立什么法?不立法就不保护公平的MBO吗,不立法就可以利用MBO侵吞他人财产而不予法律救济吗?不就是公平买卖嘛,越立法越不尊重财产权。不就是缔结合同吗?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嘛。插一句,英美法的灵活性就是比较适应现代社会。大家脑子里面肯定有不少法越多越细越好的思维定势,今天希望通过这两个小时给大家洗洗脑。
企业还是事业、任务、追求,就是undertaking、enterprise,是我的一项追求。一个社会能够鼓励和促进人们的追求,这个社会才是有前途的。在一个商品货币社会中,干什么都要钱,要拿得出资本,别说是炼钢铁,就是搞一个民营研究所,没有个几十万也下不来。事业、任务和追求的基础是财产权。要保护这个社会的追求和积极性,就要保护他们的财产。不要把企业法人神圣化,给它披上一个光环,让它成为一些人掠夺另一些人的工具。就把它作为老百姓、公民实现自身追求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投资工具,作为法律的客体,是财产和财产权的延伸,把财产权神圣这个理念和制度适用到企业中去。
这个地方又派生出一个观点,那就是价值也是财产。我们现在法律上讲财产,房屋、土地、货币(钞票)、股票、债券等等,都把它跟某种形体结合起来,一定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可是在现代社会,财产要表现为价值才有意义。比尔?盖茨的财产就是抽象的价值,而不是有形的东西,我在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也不表现为有价证券。把价值作为财产在法律上早已有了,就是概括财产,一个人、一个企业的概括财产,包括他(她、它)的一切有形物和无形物、债权和债务。我再推荐大家去看一篇文章,《法学家》杂志2004年第2期里刊登的纪念拿破仑法典200周年的一篇文章,谈财产和人格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价值是财产。但是一个主体不限于只有一个价值。我可以将我的财产分为三份,一份投资于A公司,一份投资于B公司,一份留给自己生活用,我就有了三份概括的财产,分别依附于三个不同的人格。在法律上分为三个财产,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一个概括的财产也可以包括几个概括财产。微软的资产负债表上是它的概括财产,但是这个概括的财产还可以再分成若干份概括的财产,其中盖茨就有一份——他的全部的权益,每一主体享有的份额就是他的概括财产。实践早就跑到法学的前头了!
第二个问题:支配等于物上的有形支配吗?
大陆法系传统上将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法律保障的抽象的支配力。到了苏俄民法,1922年的民法典,将其庸俗化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后来我们又进一步庸俗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某一有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都分离出去了,那还是不是所有权?我把我的财产投资到企业当中,这个企业是个法人,和我在法律上是平等、另外的主体。比如我投资了100万,这个法人就对它获得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权能,那我还有没有所有权?上面我举的那个例子,法院说是有民法理论支持的,所有权投资以后就转化为股权,就不是所有权了。这个理论和修宪符合不符合,怎么来解释这个现象?对此我们能得出什么观点?有一个观点我一直以来都在强调:股权是所有者投资于企业或投资经营时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股权不是所有权,但是所有者投资以后,所有权就表现为股权。经济学上说股票是所有权凭证,不是说有了股权和股票,所有权就没有了。保护财产权的目的何在,作用如何,意义在哪里?我今天要说的观点是,保护财产权,就是要使财产所有人或他物权人能够基于其财产权,控制由其财产权衍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财产法律关系和组织法律关系。保护财产权的目的,不是要你把金项链攥在手里、把钱藏在瓮里,这等于没有保护财产权。这就是我刚才讲的那个秘鲁经济学家讲的,没有财产权,才需要去紧紧地看着、守着你的财产,有了财产权,就要去交易、去做企业,要发挥财产的价值,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那么当你把财产投资企业时,你还是有所有权,表现在你要选择经营者等。如果你投资的是软件行业,你自己不是太懂,你要选择专业人士来为你做经理、打工。李嘉诚投资了成千上万的企业,但是他从来不到任何他投资的企业去上班,他的所有权表现在哪里?就是要选人,要重大决策。我投资了我要有知情权,我要知道我的钱干什么去了。现在世界上掀起了保护小股东的浪潮,就是要保护小股东的财产权,包括知情权。我的钱拿给你以后,连它如何运作都不让我知道,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财产权?还会有什么出息?德国有个案例,反映了这个问题上的最新潮流。德国海德堡大学有个文格尔教授,他买了很多股票,其中有奔驰公司的股票。一年奔驰公司的期末实际分红比期中预期的利润低了很多,文格尔很生气,他问奔驰公司,奔驰公司说:对不起,我不能告诉你,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是德国《股份法》第131条中有一项,公司可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答复股东的询问。文格尔起诉到法院,说奔驰公司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法院顺应保护小股东的历史潮流,判决奔驰公司必须向文格尔做出解释。这位教授乘胜追击,又将《股份法》第131条中的那项规定起诉到宪法法院,要求确认其违宪,结果大获全胜。德国宪法法院又顺应保护小股东暨财产权的大潮,判决《股份法》131条的那一项违宪而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