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差别,就在于基于财产权的扩展延伸的大小、广阔程度不同。法治越发达,财产权越是根深蒂固,基于财产权派生出来的法律关系也就越多、越广泛。所谓多、所谓广泛,就是承认财产权派生出来的组织权利、人身权、知情权、开会权等等都归结为财产权,侵犯这些权利就是侵犯财产权,不保护这些权利就是没有财产权。归根到底一句话,就是财产权神圣。我们现在做学问,做律师,做法官,财产权稍稍一有变化,就不认得它、看不懂它了,关系、权力等超经济的压制或损害又冒出来了。契约、企业、法人神圣?错了,本末倒置了。
第三个问题,你对你的存款是享有所有权还是债权?
对这个问题,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观念泾渭分明。经济学界认为你仍然还有所有权,法学界普遍认为你享有的是债权。到底是所有权还是债权?按照我们的传统理论,如果是所有权,你就对你的存款还有支配权、支配力,否则你只能请求银行偿还,他不还你,你也没有办法,只好去法院打官司。这就涉及到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在这里,我要说:你对你的存款享有的是所有权。
首先,你在银行存款一万元,你的所有权的对象是一万块钱的价值,而不是这一万块钱钞票。过去我们把钱简单化、庸俗化为作为有形物的钞票、铸币了。钱的价值还是你的,你还有支配权。表现在第一个方面:现代社会保护弱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维护金融的稳定,不让银行轻易倒闭,你要取钱他必须给你取,你到取款机上去取,机器坏了你还可以去法院告他,总之你要取就必须要给取出来。第二个方面:即使银行倒闭了,现代社会中政府也对老百姓的存款提供担保,你是有保障的。因此存款不是一个你可能拿得回、也可能拿不回来的有形物,而是从未脱离你的支配力的一个价值、一份财产,所以是你的所有权的客体。
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所有权和债权,支配权和请求权不能截然划分,它们之间是可以从量变到质变的,达到一个临界点就转化了。日本、德国普遍是以主银行为核心控制一大群企业,可以是股权控制,也可以是债权控制。它借给你1000万,你还不了,它就要控制你,就要来开会。为什么?因为你拿了它1000万元财产。西方有一个流行的幽默,说的是你借给他1000块,你是大爷,你借给他100万,他就是大爷了。所以,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要区分物权性的债权和只能表现为请求权、纯属请求权的债权。这样有利于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我借给你100万,你不还,我依法可以控制你,你就当不成大爷了。不然社会就没有信用,就无法运转了。当然,不能说所有的债权都是物权性的,比如说交货的义务或债务,货可能还没生产出来或还在第三人手里,履行不了还可以用市场上的其他货品替代。但是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要尽可能将债权物权化,使债权人必要时可以直接支配财产或控制债务人。存款就是这个道理,我可以牢牢地控制着它的价值。当然,这种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了,你(企业)欠了我的钱不还,我可以债转股,对你行使所有权来控制你,还可以请求宣布你破产,尽可能从你那儿把财产拿回来,不许你(自然人)下馆子、买房子高消费。这个说起来简单,但是要落实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制度真是太难了。我们现在的银行不能债转股,要由政府行政权力插手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银行根本没有办法去控制债务人,即使在破产时,债权人会议也是形同虚设。总之政府超越财产权,用长官意志、行政权取代了财产权。
要做起来,首先要在法学上明确,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相对的,它们可以相互转化,更存在着物权性的债权。然后要在法律上、司法上从财产权保护出发,保证在任何必要、适当的情况下,使任何表现为请求权的相对的债权得随时转为对财产、价值等的直接支配权,不要把它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