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问题:财产和人格能够绝对分离吗?
现代法尤其在法学家的头脑中,是将财产和人格相分离,财产是财产,人格是人格。首先我们肯定这是个历史性的进步,法律上承认任何人都可以有法律上的人格,都可以拥有财产。但是不能把这种分离绝对化,财产和人格既可分又不可分。
不可分之一:一个人如果没有财产,他的人格也是不健全的。他的人格不健全,你给他财产也保护不了,不能通过财产权为他增进利益。胡适早在30年代就指出,一个人连基本的财产都没有,穷得裤子都没得穿,法律上规定财产权有什么用?他需要的是起码的尊严,有工做,有饭吃,不受他人随意欺压、侮辱,而不是财产权。在座的可能跟农民、跟民工接触过,你就会发现他们不需要人格。为什么?我给你干活,你给我饭吃就行了,我姓甚名谁、从哪儿来、犯过事没有,等等,都不重要。我不是乱说的,这是我亲自观察、体验来的,不信你去看看他们的身份证、证明信等,无效的和假的居多,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外出混口饭吃。不需要人格的人能有什么财产权?怎么保护他的财产权?从基本的人权的角度来说,从每一个体基本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地位来说,人格和财产是不可分的,没有健全的人格,财产是不需要的,没有办法保护的。你开了一个搬运公司,尽可每天去找几个不同人来帮你做搬运,不需要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这就是我们这个社会落后的表现。
不可分之二,有些财产权是跟特定的人格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特定的人格决定了它是一种特定的财产权。最典型的就是国家所有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国有企业要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国家所有权能够产权清晰吗?什么叫产权清晰?大家想想,产权清晰无非就是让每一个自然人拥有明确、清晰、特定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国家所有权能够做到这样吗?国家是什么?国家不是胡锦涛、温家宝,也不是市长王岐山,国家是千千万万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一个金字塔式的体系。这是个体系,由这个体系拥有一个所有权,这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法院、检察院都不是所有权的主体,怎么能做到产权清晰呢?派你到某某国有公司做董事长,你有什么产权呢?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如果是他物权,是什么他物权?都不是,没有也不应该有。所有这十六个字的头四个字是有问题的,问题就是认为人格和财产是可以分离的,任何不同的主体都可以享有任何一种同样的财产。但是国家的财产不是这样的。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内国法上根本不是一个主体。在国家这个体系内,有着无数的法人和职务角色。国家主席是一个法人,国务院是一个法人,最高法院是一个法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一个法人,海淀区政府也是一个法人,总之不是一个主体。其次,国家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没有任何天然的主体。李嘉诚投资成千上万的企业,他有一个天然的主体身份,那就是所有者,他当股东、董事时天然是老板。那国家财产去投资,谁是天然的老板、谁是天然的打工者呢?派你作为股东去参加股东会也好、去当董事也好、经理也好,都是组织考察任免的,你既不是天然的老板,也不天然是打工仔,都是“给党打工”、吃国家饭的。因此,国有财产实现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都是法律模拟出来的。这对法治的要求特别高,比私有制对法治的要求高,因此公有制比私有制难搞。集体所有权也是这样,财产和人格也是有特定联系的,不可分的。
财产与人格又是可分的。我们可以把各种可以享有权利的主体抽象为法律上的主体,把任何财产权抽象为财产权,任何财产权都是神圣的,都要求法律保护它不受侵犯。所以大家注意到,我一直没有说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话。因为财产和人格是可以分离的,任何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主体享有的财产权也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社会是社会化的社会,公共财产比比皆是,在法律上就是国家所有,即使在私有制主导的发达国家也是这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公有财产可以侵犯,那会是怎样一种情况?天安门广场、纽约时代广场、莫斯科红场等,作为公共财产、国有财产都是不可侵犯的。我做过考察,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包括拿破仑法典,从来没有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都是说财产(权)不可侵犯。在现代社会,如果公共财产不那么受保护、侵犯侵犯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话,这个社会就没法存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