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著名社会学家格尔哈特·伦斯基在《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一书中指出,在现代工业社会,随着政治民主化的兴起和扩张,在采用诸如“统治阶级”、“执政阶级”和“政治精英”等概念时,需要十分谨慎。[46]美国政治学教授托马斯·戴尔和哈蒙·齐格勒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对美国国会的立法权被“立法精英”控制的现实做了深刻地剖析。他们指出:“很明显,精英中的精英是在国会里,在众议院、参议院和其他立法分支机构里。”国会的立法精英都宣称自己在制定法律时代表人民,“但是国会怎样‘代表’人民,谁又是‘人民’呢?由于国会成员是由选举产生的,所以它代表地方精英,进而在国家政策的制订上注入了地区的影响。……国会的‘代表倾向’起始于议员产生之时。参议员和众议员很少由群众产生,他们绝大多数来自受过良好教育、信誉卓著、较有影响的上层或中上层阶级。只有极少数人来自于靠工资收入者或领薪水的工人家庭。”所以,议员“不是人民意愿的代表,往最好处说,议员也只不过是精英间的联系纽带。” 在一些国家中,立法权假借民主的旗号,实际上却并不能保证民主价值的实现。[47]民主社会的立法权追求法治的秩序和目标,但是立法膨胀却容易导致从法治转向为用法统治,即立法者的统治。因为立法者大量创制法律,用立法进行统治,造成法律的膨胀和泛滥,将破坏法律所应有的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当法治转变为立法者统治时,也就打开了通向最巧妙的压制形式的方便之门。代议民主制以选举方式选择立法者为人民执掌立法权,但如果立法权在立法者手中泛滥起来,同样可能危及它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民主和法治。
现代民主制中,政府成了各种利益集团争相较量的一个舞台,在此,所谓代表多数人的意志和意愿的普遍民主已不存在,在这种民主制下每个人不过是投票的机器。哈耶克云:“有权给予特定群体以好处的议会,肯定会变成这样一种机构,其间,起决定作用的乃是多数之间所进行的讨价还价或交易,而不是就不同主张的是非曲直所达成的实质性共识。从这个讨价还价过程中拟制出来的‘多数之意志’,不过是一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有助于其支持者的协议。正是由于人们意识到了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与特殊利益群体之间所达成的一系列交易这个事实,这才使得‘政治’在普通大众的心目中变得如此之声名狼藉。”[48] “把不同的利益群体在一种讨价还价的民主制度中依照上述方式而确定的行动纲领说成是多数之共同意见表示,实是一种十足的欺人之谈。”“多数政府(majority government)所提供的并不是多数真正想要的东西,而是构成多数的每一个群体为了谋取其他群体的支持以求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必须同意给予这些其他群体的好处。……据此我们可以说,并不是民主制度或代议政府本身,而是我们所选择的那个全智全能的‘立法机关’的特定制度才会使这种制度必定趋于腐败。”[49]按照奥斯特罗姆的理解,多数统治只能导致更多的冲突,而不会导致持久的政治稳定,因而也不能保障包括多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一个多数派能够支配一个共和国的政府,并运用其支配地位以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那么受其损害的人就会通过结盟的力量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办法来寻求更为合意的解决方案时,遭受的剥夺越极端,受剥夺者就越会愿意运用极端的手段。冲突就可能升级到这一点,一个社会中的各个党派互相把对方视为敌人,并运用强制统治工具进行相互之间的战争。如果一个邻近的共和国为一个党派所支配,而该党派与一个共和国中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党派关系密切,国内问题很快就会损害两个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冲突就会在相互谴责中升级,图谋干预对方的事务,相互图谋实施集体性质的制裁。这样,共和国的宪法就会让位于维持有组织战争状态的要求。”[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