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信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信用通过对社会成员行为的控制,对违约和失信施加社会压力,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以及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社会信用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愈来愈凸显其重要性,诚实信用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润滑剂和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但是目前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却出现了社会信用的严重危机,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对我国固有的社会风尚、社会道德等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此,从经济领域到司法领域,对社会信用的保护已经到了需要外界力量介入以强化民众的内心确信的地步,各个学科越来越关注对社会信用问题的研究。刑罚作为社会秩序最有力的调控手段,具有其他各种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经济、行政等手段已经无法抵御这种危害行为对现有社会信用架构的冲击,刑法作为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保护的底线,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对有关社会信用犯罪处理的稳妥与否,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是最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而且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现象愈来愈复杂多样。但是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成熟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侵犯社会信用类的犯罪时,分歧较大,标准不一。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侵犯社会信用、有待刑法调整的行为,尚未被规定在现行刑法中。如此现象不能不说与我国法学界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长期缺乏必要的研究,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近年来虽然有一些零星论文,但是多属就事论事,偏重于对具体问题的阐释和解决,没有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总体上、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即便如此,这些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学术成果数量也不够丰富,质量也有待提高,研究力量投入相对欠缺。至于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规律、立法完善问题的成果尚付阙如。因此可以说,迄今为止,关于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仍属刑法学研究的空白,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综上所述,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理论创新程度和实践应用价值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从多角度来研究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并寻求多元对策,将我国刑法学理论对社会信用保护的研究从整体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填补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空白,开拓新的空间,深化我国刑法学有关理论的研究。其实践意义在于,在立法上,探求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规律和立法完善问题,为惩治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理论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献计献策,为司法实践解疑答惑。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一)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一般问题
研究内容包括社会信用的具体含义,社会信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社会信用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社会信用的现状、发展趋势,社会信用的非刑事法律保护与刑法保护的关系,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现象的犯罪学描述,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犯罪化与除罪化等问题。
(二)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的具体问题
重点研究对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界定,诈骗罪与特殊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类的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如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占罪,伪证罪等等)的关系,对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中外法律比较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等问题。
(三)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对策
着重讨论研究现行刑法中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整合、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完善、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犯罪学对策等问题。
在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时,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规律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犯罪化与除罪化等问题。
2.侵犯社会信用犯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界定、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等犯罪的界限等问题。
3.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关系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犯罪中具体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犯罪与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关系,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中具体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等问题。
4.在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包括诉讼欺诈行为、民事伪证行为等问题的定性和处理。
5.国外刑法中对社会信用的保护借鉴问题。例如德日刑法中的损害信用罪、背信罪以及对公共信用的犯罪等。
6.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应当紧密结合当代我国的社会现状及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关注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一步向公正、科学、合理方向发展,并深入我国刑法学相关问题的理论,完善理论体系。因此,在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时,应当采用比较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具体来说包括:
1.在强化、深入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适当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和刑法学研究成果。引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把思辩的研究范式和社会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从价值层面去探讨分析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2.着眼于刑事立法、司法层面,为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建言,使科研成果能够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和参考。
3.兼从社会学、犯罪学角度着眼,力图从多学科、多视角探讨中国社会信用危机的现状、成因和刑法对策。
4.在坚持刑法学对现行立法进行注释研究的传统方法前提下,在运用社会学、犯罪学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充分占有并理解当前我国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现状资料的基础上,立足于强调立法的前瞻性,对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立法完善问题进行较为充分、合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