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院也认为对人权的尊重“构成欧共体法院保护的普遍法律原则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85],这些权利来源于“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宪法传统”和“成员国之间一直合作和共同签署的保护人权国际条约”[86]。在成员国签署的保护人权国际条约中,最重要的当属欧洲人权公约(全称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虽然就欧共体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讨论已持续了多年,但是至今欧共体也没有正式地提出过申请。欧共体委员会和议会都支持加入,但各成员国却缺乏这种政治意愿。虽然尊重人权的原则被吸收进欧共体法中,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得到执行,但是至今还不清楚欧洲人权公约和欧共体法中相冲突的规定哪一个居于优先地位[87]。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当欧共体机构在行使欧共体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时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人权时,该如何处理?有人建议唯一的补救方式是状告欧共体机构至欧洲人权法院。但是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共体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方,不属于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另外一个问题是当欧共体成员国实施了欧共体法律所保护的行为却被指控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被起诉至欧洲人权法院,成员国要对该行为负责吗?欧洲人权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它认为,公约不阻止成员国让与一部分权力给其他的国际组织,只要在这个组织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同样的保护,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成员国必须对其国内机构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责,不管该行为是基于国内法的规定还是履行国际组织所规定的义务。
2法律的确定性原则
法律的确定性原则是指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被置于不确定状态。“某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应该是可预测的”[88]。在Gondrand Freres[89]一案中,欧共体法院判定,根据法律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如果关于征收税费的有关规定模棱两可,缺乏明确性,有关问题就应该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予以解决。欧共体法院认为,“法律确定性原则要求向纳税人纳税的法规必须清楚和明确,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毫不含糊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并且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与这个原则相关的原则包括尊重既得权利的原则,所以一旦获得一个法律权利,就不应该被收回[90];合法期待性原则,以诚信态度根据法律进行行为的主体,不应当使他们的期待落空。它是法律确定性原则所产生的必然的结果;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确定性原则不允许欧共体的措施在公布之前发生效力。
3合比例原则
合比例原则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应该和追求的目标相一致。欧共体法院认为“为了明确一个欧共体法律的条款是否符合合比例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该条款采用的为了实现该种目的的手段是否与目的的重要性相一致,其次这些手段是否为实现这种目的所必须。”这个概念是从德国法中充分发展起来的。最初是用来质疑警察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对于所追求的目的太过分或者是不必要的[91]。在现代德国法中它的运用包括考虑三个因素:首先是所采取的措施对于所获取的理想目标的适宜性;其次是必然性,也就是说行为主体在限制个人自由方面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最后是行为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和其所具有的限制因素符合相称性[92]。
合比例原则是欧共体在所发展的一般法律原则中经常得到运用的一项原则。它可以用来挑战欧共体行为自身,也可以用来挑战在适用欧共体法过程中成员国的行为。对于前者,比如在欧共体的条约中使用这个原则作为对欧共体机构的权力范围作出限制。欧共体条约第40(3)条规定,欧共体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实现第39条规定的目标所要求的措施。很明显,欧共体机构应努力在其所采取的措施和寻求的结果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共同农业政策范围内,欧共体理事会有着非常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欧共体法院只有在一项欧共体的措施明显地与主管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不相适应时才进行干预。对于后者,合比例原则常用来确定成员国实施的条约授权之外的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在欧共体范围内已实现了四大自由(货物、人员、服务、资本),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出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原因的自由流通原则的例外[93]。在允许有限地背离条约所规定的规则时,成员国必须遵守合比例原则,否则欧共体法院将宣布成员国所通过的立法无效。[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