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十年法治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作者的这一评论是有其真切与深刻一面的,因而也是有其极重要现实意义的。我们可以以法治理论研究的几个重要阶段为例。
70年代末之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孕育生长的起点,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对"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肯定和某种程度的强调是分不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民主和加强法制的基本方针,"成为当时的法学研究的灵魂和主题"(27页)。1978-1982年间,法学界对民主法制的研讨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民主法制的意义、民主和法制的互动关系、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和重心。(28-34页)这些探讨在积极的一面,奠定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基础。然而,如果读者对此间的学术研讨与官方话语进行比较,会很容易发现,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它并没有超出1980年前后
党的重要会议、邓小平的一系列论述和其他领导人的讲话所达到的认识水平。〔11〕更确切地说,它所担负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注释、宣传这些认识。1980年左右法学界关于"法治"和"人治"的大讨论,有着与"加强民主法制"相同的背景。法治论者在这场论战中,把法治的实质归结为民主,从政治层面上界定法治的内涵,从法治的政治意义、经济效用和稳定功能阐述法治优越于人治,充分肯定资产阶级法治的历史进步意义,在当代中国初步实现了"法治的启蒙"。然而,"时代背景,包括政治架构、意识形态和改革的进程……显然限制了这场讨论的理论高度和实质意义",难以突破一些"禁区",在"人权"、"法律至上"、"自由"和"限制国家权力"等涉及法治内核的问题上,缺乏一种深入的研究和探讨。(76页)〔12〕80年代中后期,国家提出了"建设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法学界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对法治的尊严和价值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提出法治是对一种终极价值和文化模式的表现,但另一方面,由于"'法治'一词在正式文件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几乎消失殆尽","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党和国家在'厉行法治'方面表现出了某种犹豫和徘徊,从而给'法治'蒙上了一层淡淡的阴影。直到1989年9月26日,新上任的党的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至此,阴影才开始慢慢消散。"
在法学界内部,一些文字常常对法治研究予以"政治批判",让人疑惑:法学领域中的学术研究,应当成为政治的晴雨表?或者是否随时都必须也可以归结为政治问题,作一种政治评判?(80页)1992-1993年,市场经济在中国获得了合法性地位,"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命题也随之流行。学者们从"理想市场"的预设出发,论证了法治的重要性,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描述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探讨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的精神"。但是,学术对政治话语的积极参与,至少在助长学界的浮躁之气和浅尝辄止的研究态度方面"功不可没"。从理想市场出发,而不考虑现实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表明法治论者似乎更加崇尚浪漫的理想,法治论说停留在一般性的解说甚至号召的阶段。在"现代法精神"的探讨上,它"原本可能成为中国法理学发展中一个可采纳的范式或规范认识架构的核心范畴,但其时的论者往往把它作为一个新的'话语',化入一些在其他论域或研究课题中早已谈论的话题和已形成的结论,反而使其缺乏实质性的新意。而且,在热闹一阵之后,论者们又几乎都'移情别恋',而无人专注于这一论题,以使其理论内涵逐渐丰富起来。"(173-174页)这样的风气和态度,延缓了甚至阻碍了中国法治理论按照内在逻辑要求的发展。
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确应该对法治学术的表面繁荣持一种谨慎态度。当学术与政治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合理的调协,当研究者的主体性和独立精神还没有成为法治学术的基础时,任何对法治理论生长、成熟的"乐观"评价都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