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虽然从现实的情况看,农村集体所有权中似乎确实不含有此项权利,此项权利目前似乎确实仍然是由国家所持有。这是目前的一个现实,但是并不必然表明它就是合理的,究竟将此项权利划定给农村集体还是明确设定在国家手里,此事涉及各方利益,事关重大。一方面,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项隐性的权利,其权利的实现即显性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有明确的现实的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需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得到政府的农地转用审批。另一方面,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保护农民土地产权利益,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征地制度的总要求来看,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还是放在农民集体手中更为合理。其理由是:
首先,如果农地发展权不给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所有权本身是不完整的,从产权体系理论来说是讲不通的。其次,国家建立农地转用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农地转为非农地的数量和速度,是为了保护耕地,而不是为了剥夺农民土地利益。作为国家或者政府,要获取或调节土地收益的分配,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办法,如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没有必要去争得一个在现实中很难加以明确的产权。第三,如果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在国家手中,则农民在申请宅基地建房、以及农村集体企业建设申请用地时,都应该花钱向国家购买此项权利,这不仅不合理,也不符合现实的实际。第四,将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放在国家,这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方向也不相符,因为此项改革的根本就在于承认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性质,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就包含了农地的非农建设发展权。
因此,从总体思路上来说,基于农民的土地产权为全产权,即农地的非农建设发展权归农民所有的权利假设,新的土地征购制度可以概括为如下模式:
1、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完全的政府征购制;
2、征购农民集体土地应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的市场价格定价的原则进行;
3、农民集体土地产权进入市场转移(包括被政府征购),要按照市场管理法则,缴纳各种法定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
4、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再就业问题上应当得到政府有效的扶持,并享有当地城市居民享有的所有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同等待遇。
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构建新的土地征购制度的基础。为了构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征地制度,必须要对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各项产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各项有限处分权、以及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征购权,即强制购买权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观念、体制、法律法规、利益调整等方方面面,很难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因此,在指导思想和实施步骤上应当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第一步先解决当前土地征用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提高征地补偿的最低标准、征地程序的公正透明、杜绝非法截留补偿费、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力等;第二步逐步对所有征地不分何种项目类型均过渡到征购制,初步实现现有土地权利转移上的市场公平;第三步是在土地法制订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农村土地产权体系加以明确和规范,从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产权流转的意义上规范城镇和国家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供给,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
主要参考书目:
1、《房地产法》符启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3、《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马建华 张卫国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4、《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黄赤东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5、《土地管理法新释与例解》付强主编 同心出版社
6、《房地产法教程》 温世扬等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