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最为经典的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3”。《大宪章》对贵族每年向国王交纳多少贡赋、继承遗产时应交纳多少遗产税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原则上已经包含了后世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第一,《大宪章》中非经以大贵族为核心的大会议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为后世“无代表则无税”原则的基础。虽然“兵役免除税”和贡赋等都是具有封建色彩的财政收入形式,并非近代意义上的国家税收,而且大会议也不过是封建贵族的代表机构,但它对国王课税权加以限制、国王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条款,正是大宪章确立的基本原则,而这个原则是议会制度和税收宪政精神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从此之后,国王不再拥有武断专横之权,他的权力将受到来自制度的约束,这种约束不限于一般的臣属的劝谏或文化习俗的制约。除了通过合法程序,他不享有对其自由臣民的任何权力。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同意的条款,隐含着“国民”开始拥有国事咨询权。第三,不许对商人任意征税的规定突破了以往贵族反抗王权的局限性,有助于其与城市市民的联合。所以,尽管在表面上《大宪章》只是一份申明国王权限范围、体现封建贵族意志和自由的宣言书,尽管它在约翰时代的作用不如后世,但它仍然成为英国宪政转型的一个起点。
在王室财政对赋税的需求难以抑制和纳税者要维护自身利益的两难情况下,如何使赋税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就成为调节国王与其臣民关系的关键所在,议会历史性地成为调节这种关系的产物,成为一种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大宪章》以后,英国逐渐形成一种“经过同意方征税”的普世原则,这就必然提出同意者的代表性问题和建立一个进行讨论及表示同意或反对机构的问题,于是,议会应运产生了。公元1265年,贵族孟福尔自行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议会的英文名是PARLIAMENT,其词根是法语PARLER,意为“谈话”。议会从它诞生那天起所具有的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代表纳税人的利益制约王权和主持财政税收的立法,这使它从贵族议政性质的设置转变为代议性质的机构。1297年,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国库空虚而急需增税,受到议会强烈反对,被迫签署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承诺“未经国民同意”不得以“紧急需要”为名征税4,每年国王还要向国民宣读一次《大宪章》,从而再次确认了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对此,丘吉尔曾作如下评价:“爱德华的让步开创了一个先例,而且在国王受议会约束的道路上迈了一大步。”5 即使是威振一时的爱德华三世也不得不接受议会的监督。1340年议会法案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平民”代替了过去“国民”的笼统提法,首次把平民与贵族相提并论。1339年和1344年,议会两次拒绝国王增税的要求,并迫使国王让步,同意成立一个委员会用来监督王室的支出。1348年,议会再次强调:“自此以后没有议会的授予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不得征收其他任何种类的捐税。”此届议会仅同意国王征收3个十五分之一税,分3年在固定的时间征收,不得多征6.在英国近代史上,国王与议会之间因征收赋税而导致的冲突至少发生了7次。
13世纪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城市市民的经济地位不断上升,这使他们所缴纳的财产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221—1257年,英国中央政府征收的9次骑士免役税只有2.8万镑,而1225年一年征收的城市平民财产税即达5.8万镑。当国王把他们作为征税的重要对象时,也不得不遵循“未经国民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于是,平民代表——乡村骑士和城市平民先后进入了议会。1343年,骑士和市民议员第一次单独展开会议,两院制自此诞生,英国议会发展成为社会各等级均在其中占有席位的代议机构。由于赋税主要是由普通国民承担的,而下院(THE LOWER HOUSE,即平民院)更有资格代表全体国民,因而在征税权上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国王征税首先要征得下院的同意,赋税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数量都开始由下院决定。只有下院同意的征税案才对全社会具有法律效力,上院只起建议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还是被动的,因而下院在批准税收和取得财政监督权方面开始居于优势地位。1380年,上院首先同意国王征收16万镑补助金,下院认为数额过大,减掉了6万镑,并对征税种类和总额分别作出规定。大约在14世纪90年代,议会特别是下院已基本上控制了制税权,议会通过的税案上已不再有“经上、下两院批准”的提法,而是改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7.下院制税制度为几个世纪后其控制政府财政部门和实行责任内阁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