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这是一位哲人曾经说过的话。而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面对形形色色的物质诱惑,某些政府官员更是将手中的权力运用地淋漓尽致,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一、职务犯罪的严重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近期的工作报告中表示,五年来,中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案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依法查办了成克杰、胡长清、程维高、韩桂芝、刘方仁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其中,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危害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27416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760件。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查办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554人②。
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贾春旺指出,检查机关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厅,多数地方检察院设立了预防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税务、工商、建筑、医药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了预防工作。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西部大开发中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工程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几年来,各极检察机关共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75000多条,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组织6300多个,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27件。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对教育、警示和保护干部,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发案率居高不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人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近年来,职务犯罪大要案主要有:
1、成克杰案件。成克杰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以受贿罪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2、胡长清案件。胡长清原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核准胡长清死刑。
3、李嘉廷案。李嘉廷原系云南省省长,因收受贿赂1810万元,于2003年5月9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韩桂芝案件。韩桂芝原系黑龙江省政治主席,2004年6月10日被免去省政协主席职务,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5、刘方仁案件。刘方仁原系贵州省委书记,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金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③。
……
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职务犯罪主体的职位越来高,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越来越猖獗,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越来越严重,从整体上看,职务犯罪泛滥的形势十分严峻。
二、职务犯罪对国家经济现代化的影响和危害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与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研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政治发展问题时曾提出一著名的论断:“在同一社会中,腐化现象在进化时期比在其他时期更为常见,腐化的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如英国18世纪至19世纪前叶和美国19世纪相当严重的政治腐化现象,就是与工业革命的冲击、新的财富和权力源泉的形成同时出现的。而当代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运用政治权力与财富进行交换的腐化现象也是极为严重的。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曾把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职务犯罪等腐化现象刻画得淋漓尽致:“用官僚机构复杂的程序把公众搞得晕头转向、惊慌失措,或者把事情拖到难以容忍的地步,然后建议说,如果给点贿赂,就会很快有结果或者得到照顾(这被称为速度钱)。”如果这能形象地揭示发展中国家掌握实权的小人物吃“回扣”、拿“红包”现象,那么一些大人物的职务犯罪现象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拉美一些国家的领导人由于职务犯罪而丢了总统宝座的屡见报端。而韩国自掀起反腐狂飙以来,到1994年因行贿受贿、侵吞国家财产而受到处分的官员达4000多人,其中包括位居要职的国会领导人和握有兵权的三军将帅。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狠抓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仅在1994年全国法院系统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30794起。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严重职务犯罪,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毒瘤,已经日益引起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关注。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对经济现代化危害极深,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现代化的进程必将受到影响,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
(一)职务犯罪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首先,危害了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市场经济要求尊重价值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尤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在进行市场调节的同时,政府常常对短缺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配给制度。谁得到利用短缺资源的机会,谁就有可能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掌握权力的有关公务人员就成为一些公司和商人竞相贿赂的对象。通过贿赂,许多紧缺资源及生产要素流入了非常重要领域,造成了资源和其他重要生产要素的巨大浪费。其次,严重危害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务人员的重要职责就是为平等竞争提供优良环境和切实保障。职务犯罪破坏了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公正的氛围,造成了竞争机会不均,以非法手段谋利及借助行政干预垄断市场的行为。因此常常是谁行贿的价码高,谁就能够用较低的成本获取赚大钱的机会。
(二)职务犯罪现象影响了经济决策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由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仍表现为缺乏严格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加之官僚主义影响较深,各级决策者有时能够按照自身的利益决定公共 政策的取向。这样,决策者手中便拥有了受贿的资本。一些公司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通过贿赂决策者的手段,使决策有益于自身,吃上很有油水的“小灶饭”。职务犯罪不仅可以引起错误的决策,也可以使正确的决策在执行中变形走样,偏离目的性。如在迫切需要引进外资的形势下,我们曾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然而 由于有些职务犯罪的影响,如在税收减免、优惠上的滥用等,使有的政策在执行中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
(三)职务犯罪现象影响了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控制
通货膨胀本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控制物价,抑制通货膨胀是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引起通货膨胀的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其中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是引起通货膨胀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职务犯罪是一种非法的聚财手段,能使一部分资财在短时间内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把这部分钱财用于消费,安全系数更可靠一些,可以减少公众的警觉。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1993年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去年全国贷款总额为2300亿元,如果赚利差或银行工作人员拿回扣10%的话,就是230亿元,这笔钱落在小金库或个人腰包里是非常巨大的。假使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消费,势必推动消费水平上涨,加速通货膨胀。同时,通货膨胀的加剧,又加重了一些人的贪欲心理,认为贪少不够用,必须占有更多的钱财,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四)职务犯罪现象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稳定。
经济增长不等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发展中国家要使公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必须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做保证。这就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合理调节财富在国民间的分配,避免两极分化,才能使社会得以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才能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两极分化明显加剧,一极是腰缠万贯的富豪,一极是一贫如洗的穷人。这里除社会政策及其他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少数人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使少数人暴富,多数人受穷,马太效应加剧。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生的动乱甚至战乱,与职务犯罪引起的贫富分化也有密切关系。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仅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它还造成诸如流通环节增加,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减少,劣质产品泛滥等社会问题。最严重的是造成社会风气恶化,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改革和发展将走向歧途。正如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的:“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职务犯罪、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三、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
每个国家、每一种社会制度都存在产生职务犯罪的社会环境。一般来说,社会环境是相对于自然环境而言的,它主要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政治环境。
纵观社会发展历史,职务犯罪产生的政治环境主要有三个方面:
1、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是不完善的,都有一定的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旧中国的集权和专制体制,造就了一大批贪官污吏,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便是这种体制的真实写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坚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毋庸讳言,我们政治体制的某些方面也是不完善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来说,主要的弊端是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2、民主监督的不健全。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7月初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新中国能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的担心时,信心百倍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人亡政息。”可见,民主监督是建立廉洁政府,防止职务犯罪的法宝。我们找到了这个法宝,但是,在运用这个法宝上却不那么尽如人意。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思想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在旧中国,民主监督无从谈起。在“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的专制集权体制下,即使制订一些相互制约的具体制度来试图防止职务犯罪,也只不过是美好的愿望而已。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只能是少数人的“民主政治”。 这种有钱即有权的所谓“先导型”腐败,更不会受平民百姓的民主监督。
目前,尤其是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把手”搞职务犯罪,带来的危害性更大。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我们看到,很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是单位“一把手”,这说明在对“一把手”监督工作上,处于严重失控状态,同级监督机关难以监督,上级监督机关又无法监督。一个地区和部门,建立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选好一个清正廉洁的领导,至关重要。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目无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受监督制约,也正是导致某些人走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有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力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
3、公共权力的非公化。国家出现之后,就产生了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原本是为公共服务的,但是,由于“为其公民提供必要保护的政府,为其雇员提供必要工作的雇主以及社区提供必要服务的职业,都使其他人依赖于他们并潜在地服从于他们的权力。”因而,行使“公共权力” 的人又都有支配他人及社会公共财富的一定权力,成为有权力的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精辟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美国学者爱森斯达在《各帝国的政治制度:历史上官僚社会的兴衰》中也指出:“只要政府借用官僚形式,政府官员自然就会强烈地意识到,他们手中的职权赋予了自己个人特权,具体而言,他们必然拼命地运用职权以营私。” 西方学者根据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提出的这些论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私有制决定了剥削阶级社会的“公共权力”实质是“私有权力” 或者说是“阶级私有权力”。 当然,对其整个阶级本身来说,也存在阶级内部利益分配的非“公” 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公共权力” 从本质上讲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但是,“公共权力” 的非公化现象也日趋增多。列宁曾为防止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可是在他之后,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在我国,也存在公共权力的非公化现象。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现在有少数人就是当官做老爷,有些事情实在不象话!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过去我们一个党委书记,比如一个县委书记、一个公社党委书记,有现在这么大的权力吗?没有啊,现在有少数人拿着这个权力侵占群众利益,搞生活特殊化,甚至横行霸道,为非作歹,还好像是理所当然。”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 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化,搞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许多握有一定权力的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哲学。将人民交给的权力当作谋私的工具,使公共权力异化成了私有权力,惩治职务犯罪中揭露出来的大要案件无不打上这一烙印。
4、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认识不足、治理不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是产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温床。相当数量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与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不正之风催生了个别人的职务犯罪行为,而职务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严惩,又使得各种不正之风愈演愈烈,使更多的干部身陷其中,不能自拔。尤其是对送礼金问题、对一些领导干部家属子女经商问题、对一些领导干部生活奢华、吃喝玩乐问题,未加以高度关注并依法评判,使得党政干部中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其影响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正之风必然会带坏社会风气,一些干部在不良风气的长久污染下,丧失了是非鉴别力,不但不抵制,还认为是时尚。一些干部就是从小节问题开始,逐步走向腐化堕落,最终变成严重的腐败分子,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不正之风之所以盛行,与中央许多早已制定的规定、制度得不到落实有关。因此,要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着力提高同各种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制度约之以典章,规之以法纪,真正做到违纪必查,违法必究。将职务犯罪消弭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