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人民法院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法院赔偿在其程序的设置上,比其他的国家赔偿简省,操作更方便。
一、法律规定
司法赔偿按其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人民检察院司法赔偿,以及公安机关的司法赔偿。
人民检察院司法赔偿和公安机关司法赔偿,都属刑事赔偿,适用司法赔偿中的一般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赔偿作出特别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取消复议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程序的规定明确,一般司法赔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公安机关的刑事赔偿)的赔偿程序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能越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直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更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刑事赔偿作出以上规定,只有在前一机关逾期不予作出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前一机关决定不服时,才能向后一机关提出申请。一般司法赔偿的三个程序,一个都不能少,且先后顺序不能颠倒。
人民法院赔偿的程序中,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义务机关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除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外,其他的后续程序较为简略,没有复议程序,直接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分为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委员会决定两个程序,相比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司法赔偿程序较为简单。
三、作出依据
国家赔偿实践中,人民法院赔偿程序较为简单,给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带来了方便。国家赔偿法对法院赔偿减少一个办理程序,有其考虑。
人民法院赔偿减少了人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复议,是对争议的再一次审议。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刑事赔偿中,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给予赔偿,在其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不服的情况下,向其上一级机关请求作再一次审议,由上一级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赔偿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逾期不予决定或者对其决定不服,如果提出复议申请,其复议的受理机关必然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赔偿争议作出再一次的审议。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对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不服,按照司法赔偿的一般程序,应当向办理复议的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复议决定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也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为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争议事项作出两次审查决定。且赔偿委员会决定具有审判性质,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无审判性质,两个决定之间应有监督的性质,而实际不能实现。这些都是将人民法院赔偿程序减少,取消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直接进入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原因。赔偿请求人对义务机关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或者对其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将司法赔偿案件直接提交审判程序,其设置是适当的,实践中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