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组数字化的信息,通过“0”或“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记录于磁性介质中。“由于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我国的诉讼实践多把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材料,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使其难为书证或视听材料所涵盖,为此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11
再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12
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保障网络与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码、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术保障的力度会不断加大。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13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意义更为深远。
参考文献
1 参见白雪梅等“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载《电子商务》,1998年第34期。
2 参见陈俊“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点立法思考”《法制日报》2001年9月30日。
3 参见吴晓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载《互联网世界》1999年第7期。
4 参见董杜骄“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载《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
5 参见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6 参见文献5
7 参见文献3
8 参见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载《法学》2001年第三期。
9 参见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载《河北法学》2002年3月
10 参见赵辉、张宁“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载《上海律师》1999年第11期 。
11 参见许康定“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分析”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12 参见董杜骄“论电子证据收集的三个认知误区”载《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三期。
13 参见郑晓齐、董杜骄等“信息技术对人类认知活动的影响分析”载《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