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重大贡献在于将合法性的两种解释传统统摄于国家-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之中,使合法性解释与真理重新联系在一起,由此强调合法性的价值规范标准。但是,不同于传统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这一价值规范标准不是先验的、绝对的(如普遍理性、天赋人权等),而是开放的、有待讨论的和自由沟通之后形成的共识。因此自由沟通的公共领域这一程序性机制就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但是,又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学解释,合法性程序并不是国家制度本身具有的功能,它要接受来自市民社会的检验,因此哈贝马斯总是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紧紧联系在一起。由于哈贝马斯一方面在理论上尝试调和两种相互矛盾的合法性解释传统,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尝试诊断并救治“晚期资本主义”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这种理论重建与现实关注之间的张力,即作为社会史家与道德政治哲学家之间的张力导致了其概念的复杂性。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简单地从西方的概念出发来寻找中国的对应物的话,36那么就得对哈贝马斯的概念进行仔细的剥离,使其从“历史经验性概念”变为可供我们使用的“分析性概念”。
哈贝马斯首先将“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来加以分析,它是一个与“私人领域”(privatesphere)相对的概念。在古希腊城邦中,存在着家庭、经济生活等“私域”与政治讨论的“公域”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在中世纪发生了变化,由于庄园采邑制,使得公与私之间没有区别,“公域”与“私域”有区别的话,仅仅是前者代表了一种道德象征和社会地位(如贵族法典的出现)。直至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私人信息变为新闻才促进了印刷业的发展,形成了报刊、新闻之类的公共领域所需的沟通媒体。与此同时,由于非个人化的国家机构的迅速扩张,导致了它以“公共权威”(publicauthority)的面目对私人领域进行合面的干预和渗透。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市民社会”的资产阶级就出现了,他们利用“公共观念”(publicopinion)作为公共权威的抽象对应物,发展出“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使得“公共领域”从一种与公共权威的自由辩论发展为对权威提供合法性的约束,由此导致了从宪法上规定对公民自由权的保障。37
由此可见,哈贝马斯至少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公共领域”,其一指“公共权威的领域”;其二指“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即市民社会;其三指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相互结合。38由于哈贝马斯的首要目的在于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初期的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历史发展的背景中抽取出一个“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的“理想型”(Idea-type),以此作为标准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侵入市民社会造成“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进行系统的批判,因此“公共领域”似乎就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同义词,39从而掩盖了“公共领域”的其它含义,尤其是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争夺而又相互合作的领域。正是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空间,“公共领域”才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既有“资产阶级的”,也有“平民的”;也正是作为这样一个互动的空间,公共领域才出现了哈贝马斯所谓的“结构性转变”,即国家不断干预社会和社会不断僭越国家权威的一个双向互动过程。
经过这番剥离之后,如果我们不是关注于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威的合法化约束,或者说不是关注于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等同起来,使得具有潜在分析的“公共领域”概念成为哈贝马斯关注的“晚期资本主义问题”的殉葬品。40相反,我们或许可以将“公共领域”甚至“市民社会”从特定的“问题背景”中解放出来。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与资产阶级没有必然联系的或者说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有联系的非国家权力支配的生活空间,如家庭、社区、市场体系等(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与“社会”是同义词。在讨论中国历史时,我还同样使用“乡村社会”的术语),而将“公共领域”看作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自由沟通(communication)以形成理解或通过交涉(negotiation)以达成妥协的机制或制度化渠道,如自由言论、代议制、选举、司法审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