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进一步充实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应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与技能的考察,应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一定的深度。同时,我们应充分借鉴西方法制国家的成功经验。比如适当抬高门槛,在参加考试资格上统一定位在法律本科之上,当然在这里我们也应考虑那些法学院校的应界法学本科生的发展道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应分为两次参照德国的做法。这样就能更好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接轨。从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充足的后备力量。
第三,建立法律职业间的职业交流制度。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更好的发挥作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它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认同是必需的,但理解与认同的形成单凭统一的资格去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强调法律职业间的交流制度。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交流制度应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法律职业者间职业轮换制度,但这并不等同于我国法院现代岗位轮换制,更不应是法官流向律师,而应是不同职业者间的交流制度。如,从一些具有丰富职业经验的优秀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另一个是法律支职业岗位交流制度即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共同参加一些针对法律运行中的现实问题的多种多样的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共同交流职业心得。
第四,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人性是不可靠的,人类历史的共同经验是以一套良好的制度来限制个体的僭越行为。为此我国必须有发达的律师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与我们的法制相配套,从而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提供相应的规范。
结语
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现代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现今,我国并没有形成与政治国家相应的市民社会,也缺乏如同西方法治国家那样成熟的法制体系。因而我们也必然缺乏那种在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起具有现代法制理念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然而,虽然缺乏市民社会难以形成现代法治社会,却并不妨碍我们以现代法治国家的实现为自己的目标;虽然缺乏市民社会难以形成具有现代法制理念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却并不妨碍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现代中国在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进程中的迫切要求。笔者坚信通过我们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随同我国现代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我们一定会构建出自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完成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宏伟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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