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联邦享有某些专有立法权。所谓联邦的专有立法权,是指在某些领域只有联邦才能行使的立法权,各州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才享有立法职权。联邦在需要联邦立法的事项的范围内,基于以下理由拥有立法权:
1、个别州的立法不能做有效规定;
或者,2、如果某一事项由州的法律规定,势必将损害其他各州或全体人民的利益;
或者,3、为在超越一州地域界限的范围内维持法律上或经济上的统一,特别是维持生活条件的统一,需要做出这种规定。
联邦政府的专有立法权相当有限 ,联邦对于以下事项行使专有立法权:
1、外交和国防,包括保护和平居民;
2、联邦的国籍;
3、迁徙自由、护照、入境、出境以及引渡;
4、通货、货币与造币制度、度量衡以及历法;
5、关税和贸易区的统一,贸易和航海条约,商品自由流通,与外国交换商品和支付,包括关税保护和其他边境保护;
6、铁路交通,联邦铁路的建设、维护和经营,铁路的终止使用;
7、航空;
7、邮政和电信;
8、在联邦和根据公法设立的联邦法人团体中的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9、工业产权保护,著作权和出版权;
10、联邦统计;
11、关税和国家专营。
联邦与各州就下列事项进行合作:刑事警察;保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保护联邦和州的存在和安全;防止在联邦领土上通过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的准备活动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利益,建立一所联邦刑事警察局,为对付犯罪进行国际控制;用于联邦目的的统计。
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是两个相互矛盾的特点统一。一方面,它是广泛的,包括对《基本法》的修正权(但不得修改其关于人权、关于国家性质和联邦制的基本规定)、预算等财政法律的制定权,其他各种法律的制定权,涉外条约的批准权,等等。另一方面,它又是有限的。联邦议院立法权受下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