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4、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5、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6、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7、给予国家文职人员与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8、企业国有化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
9、国防的总的组织;
10、各地方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
11、教育;
12、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
13、劳动、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14、规划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15、批准宣战;
16、批准12天以上的戒严。
在立法提案方面,宪法规定议会两院议员都享有立法提案权,但是对于财政法案,议员不享有提案权和提出修正案的权力。财政法案由政府提出后,通常先提交国民议会以特别程序审议。议会两院审议财政法案都有时间限制,国民议会应当在法案提出的40天内通过,否则政府可以提请参议院在15天内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院意见分歧,总理有权召集一个由双方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拟定一个文本,由政府交由两院通过。如果议会在70天内仍未做出决定,政府可以用命令使其中的部分条款生效。对于组织法性质的法案,也适用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立法程序。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属于总统和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修宪提案权,而此前的1946年宪法则只将此权赋予了国民议会。
总统(行政)在立法方面的职权
法国宪法第37条规定,法律之外的事项都作为命令事项,由总统行使。有学者认为,以列举议会的专属立法权,而未列举的事项由总统负责这种方式建立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削弱立法权、强化行政权的手段。列举专属立法权的立宪方式并没有能够保证议会在政治体制中的应有地位。
总统在立法方面的职权是较多的,主要有:
1、总统有权召集议会临时会议并令其闭会;
2、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3、有权向议会提出咨文;
4、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律提交复议,将重要的法律提交人民复决;
5、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6、在征得内阁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同意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7、批准条约;
8、公布法律;
9、签署内阁决定的法规和命令;
10、提出宪法修正案;
11、有权采取紧急处分。
法国行政权力强化还表现在不仅政府享有立法提案权,而且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项,议会通过67项,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项,通过的有26项,通过率仅为3%。从1981-1993年,法国议会共通过了1128项法案,其中由政府提出的法案1037项,占总数的91.93%。 在1998-1999年度,法国议会两院审议政府提出的法案165项,最后通过成为法律的74项,通过率为45%;审议议员提出的法案778项,最后通过成为法律的19项,通过率为2.4%。这个数字完全符合法国的立法惯例:政府提出的法案数目小但变成法律的比例大;议员们提出的法案数量多但变成为法律的比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