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此,考察德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在入学制度、seminar制、统一毕业考试制度、导师制、博士毕业评分制等方面长期形成的独特制度以及重视学术研究的传统观念,对于改进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能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
几百年来,德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培养出了大批优秀人才,为德国法学的繁荣和法制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德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也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很多国家在借鉴和学习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的立法、司法制度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承袭了德国式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体系。例如,日本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培养模式直接移植了德国体制,旧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与此类似。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高等教育几经沉浮,现在仍处在不断的摸索、改革之中。与此同时,德国的法学教育受英美法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影响,近几十年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与我国现行的法学高等教育相比,德国制度究竟有哪些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特点呢?笔者在本文中试图简要地介绍、分析德国法学高等教育中的几大特点及其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借鉴意义。
一、免试入学
德国大学不实行类似于我国的入学考试制度,但也不是可以随便进入的。德国的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要进行毕业考试(Abitur),考试成绩作为大学录取的重要标准。由于德国高等教育可以接受的学生名额比较多,一般高中毕业生向大学递交申请、获得批准后都可进入自己的志愿专业学习。不过,法学作为热门专业,名额比较紧张,申请者众多,竞争激烈。高中阶段成绩稍差的学生须等待一个学期、甚至更长的时间方可入学。
法学博士阶段也采用免试入学的方式。比如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只要通过了第一次州法学考试,并找到了愿意指导其完成博士生论文的导师,基本上就算是入学了。在形式上,导师将报请院长批准,并颁发博士生录取通知(Promotionszulassung)。
上述过程其实也是德国大学法学博士生录取的典型模式。当然,各个大学在细节处理上还是略有区别的。例如,蒂宾根大学要求申请人正式提交附有论文计划的入学申请书,是否录取由法学系讨论决定。另外,就法律专业而言,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各州的第一次州法学考试的内容和方式也有很大差别,因此,许多大学的法学院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就读博士学位前,须具有在该校学习或工作的经历。例如,汉堡大学要求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至少要在该校学习过两个学期;特里尔大学法学院规定,“如果申请者在特里尔大学法学院担任过科研或教学助手,则可免除对其在特里尔大学法学院的课程和学习要求。”①但是,“免试入学”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目前,在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推行“免试入学”显然为时过早,但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临近,高校入学率不断攀升,我们在招生方式上也应该更灵活一些,根据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特殊情况采用不同的招考办法。特别是法学博士学位,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学术功底要求,申请人的水平往往不是一纸试卷能够反映出来的。所以,我国今后招收法学博士生,可以参考德国等国的实质性申请法,即除了考试成绩外,更多地考虑申请者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其提交的论文写作计划、其个人陈述中对所做研究的综述,等等。
二、注重研讨
在德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硕士阶段共7个学期。在这段时间里,学生学习基础课程、选修课程。除了讲授课(Vorlesung)外,学生必须参加所谓“习明纳”(Seminar,也译为“讨论课”)。每学期结束前,不同专业方向的法学教授公布下学期的讨论题目,每个题目下面再分为大约10至20个具体的小题目。学生从中选择一个,写出报告。在第二学期,每个学生都必须将写好的题目拿到讨论课上讨论。在轮到自己作报告之前的一周必须写好并发给每个成员阅读。课堂讨论一般由两名教授(或者一名教授加上一名助手,也有可能是从外面请来的律师)主持,大家可以自由发言。没有写论文的人也可旁听和发言,但是没有成绩。德国大学里非常重视“习明纳”。他们认为,作报告和参与讨论有助于增强学生的独立科研能力,其笔头和口头表述能力也会有所提高。因此,在任何德国大学的课程表里,“习明纳”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尚有待提高。我国本科生阶段的绝大多数课程都是讲授课,在有些专业中(如法律专业硕士),甚至硕士生阶段也很少开设讨论课。这固然与我国目前的教学条件有关,但是,固有观念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有些教师认为,本科生刚刚接触到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尚不具备上讨论课的能力,所以,上大课就足够了。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年轻人具有发散性的思维模式,入门阶段,他们对新知识感到好奇,常常会提出一些尽管幼稚、但很有启发性的见解,这时,更应该多组织他们进行讨论,激发他们对专业知识的兴趣。
三、特殊专业推行统一考试
德国高校的学位只设硕士和博士两级,没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在学习阶段上分为硕士前期(Vordiplom)或称基础学习(Grundstudium)以及硕士后期(Hauptdiplom)或称主课学习(Hauptstudium)两个阶段。“修完基础阶段的课程后,必须通过一个‘阶段考试’ (Zwischenpr櫣fung)才能进入专业阶段的学习。”②最后,大多数专业的学生通过硕士论文答辩或硕士学位考试后结束学业。法学专业的特殊之处在于不授予普通的硕士学位,而是设置与硕士学位等级相当的州考试(Staatspr櫣fung)学历。州法学考试分为“第一次”(Erste)和“第二次”(Zweite)两种,通过第一次州考试就等于毕业,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如果选择从事法律实务,要随后实习两年以上,便可报考第二个国家考试,通过后即可取得律师的资格。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学生在前六个学期学习新的课程,从第七个学期开始进入复习及强化阶段。德国的许多州要求法学院的学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提供实习证明。如柏林要求考生有三个月的实习经历,国内、国外均可。③汉堡要求学生在第二个学期和第六个学期之间的某个时段,进行为期四周的入门实习。其后,还最早要在第四个学期后进行为期九周的深入实习④。满足这些条件后,即可参加第一次州法学考试。第一次州法学考试的目的在于考察学生是否达到了法学专业硕士阶段的要求,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能。各个州在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等方面有很大差别。
在柏林,没通过考试者,有一次补考的机会。仍未通过者,则视为硕士阶段没有毕业,不得从事法律相关行业。
法律行业具有比较特殊的性质,因此,其从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及业务水平。但是,我国大学本科、硕士生在毕业的时候并没有国家统一考试,这就导致法律专业毕业生的专业水平有时参差不齐,甚至出现较大差距,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我国以前虽有专门的律师考试,现在又开始推行统一司法考试,但是,这并不是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学位考试,并不能对教学质量和毕业生水平起到把关作用。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对法学这样的特殊专业,专门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学位考试,从制度上保障该行业高校毕业生的素质。
四、导师制
所谓“导师制”,主要是针对博士生培养阶段而言。在德语中,导师被称为“Doktor vater”,直译为“博士之父”。由此可以看出导师与博士生之间在学术上衣钵相传的亲密关系。⑤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规定,在该院攻读博士学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找到一名导师。与我国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体制不同,德国大学里并没有“博导”这种专门资格。“导师是指辅导博士生完成博士论文,并参与论文评价的本系人员。”⑥。确切地说,所有的大学教授及获得教授资格、但还未被聘为教授职位的讲师都有资格招收博士生。
确立于19世纪初期的导师制是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的核心。博士生从入学直到毕业,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导师的带领下完成的。这与我国及美国的制度有一定的差异。美国大学中博士生的录取并不是完全由导师决定的。而德国的大学没有“研究生院”这样的行政机构,导师在录取问题上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读博期间,博士生跟随导师进行学术研究,导师的学术成就和声望无疑对博士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是,博士论文完成后,要经过两名评议人的评议,根据德国大学的规定,导师是当然的第一评议人。毫无疑问,导师的意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的博士生录取是以“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为基本特征的。为了“避嫌”,导师与博士生在考试之前往往避免接触。这种做法其实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导师是博士生在学术领域的领路人,博士生是导师的科研助手,在确立这种关系之前,双方应加强了解。考分的高低有时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治学态度和科研能力。因此,应当从制度上给予导师更多的机会,在入学前增强对博士生的考查。
五、给博士打分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的《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考试委员会对博士生的博士论文以及口试表现进行打分,分数各分为五档,1分为最高,5分为最低:
分数拉丁文名称德文名称汉译1,00-1,50⑦summacumlaudeausgezeichnet优秀1,50-2,50magnacumlaudesehrgut很好2,50-3,50cumlaudegut好3,50-4,50ritegen櫣gend及格4,50-5,00insufficienternichtgen櫣gend不及格。
论文和口试均通过以后,考试委员会为博士生打出总分。总分中,论文的成绩占80%,口试的成绩占20%.在博士生获得的“法学博士”(DoktordesRechts)学位证书上,清楚地用德文和拉丁文记录着该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成绩。
“给博士打分”,这一点绝非柏林自由大学的特色,也并非法学博士所特有的高等教育政策。德国所有的博士(荣誉博士除外)学位证书上都记载着成绩。德国大学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行政管理比较松散,博士生在学习方式、时间分配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这也是德国高等教育推崇“学术自由”思想的一种体现。在这种前提下,“给博士打分”这种制度就在客观上起到了督促博士生努力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绝大多数的博士生毕业后都继续从事学术教研工作,那么,博士毕业成绩的高低往往关系到他们今后在学术界的地位与前景。因此,博士生非常重视自己的毕业成绩,在就学期间丝毫不敢松懈。德国法学博士毕业生的质量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这多多少少要归功于这种打分制度。
目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门难,出门易。在博士生培养阶段也不例外。博士生在读期间,学术水平差别较大,但是最终毕业时获得的文凭却并无二致。也许,我们能从德国的打分制度中得到一些启迪。
六、重视学术研究
自19世纪柏林大学创建伊始,著名的教育家洪堡就将学术研究作为大学的主要职能。德国大学后来都秉承了这种传统。在以“造就学术研究接班人”为目标的博士生培养阶段,这一点尤为明显。博士生在学校里往往是以研究助手、而并非学生的身份存在的。德国高等教育理念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当培养博士生独立思考学术问题、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培养方式上,绝对不能象培养硕士生那样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这种思想在制度上的体现是:德国大学的博士生没有必修课。
博士生就读期间,最重要的任务是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展示其学术成果的博士论文。这就需要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大量阅读相关材料,在实践中搜集第一手资料。没有课程安排,他们在研究时间和灵活性方面便具有更大的余地和自主权。当然,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缺乏某个领域的知识,可以去选听一些课程或参加讨论班,完善其知识体系。
我国的法学博士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过多、过杂”是博士生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博士生培养阶段是高等教育领域学位教育的最高阶段,博士生的专业知识已经比较扎实,因此,不宜为他们安排过多的课程,而应该让他们集中精力,争取更多的科研成果。与此同时,可加强对其研究成果的考核,以达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不出成果的博士生,可以延迟甚至取消其答辩资格。
每个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体系都有与本国教育理念、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基础密切相关的特点,但是培养出既有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又具备熟练的实务技能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恐怕是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因此,各国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借鉴与吸收,是非常必要的。和我国有着一定程度上类似的法学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德国,其法学教育的许多独特经验都值得我们思考、学习。即使某些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实行,也能给我们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目标提供一些启迪。希望本文能作为引玉之砖,给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的资料。
注释:
①靳军。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研究[A].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00.53-61。
②StudiuminDeutschland[Z].Beijing:DeutscherAkademischeAustauschdienst,1999。
③Gesetz berdiejuristischeAusbildung(JAG)[DB/OL].InderFassungvom14.Juni1995(GVBl.S.554),http://www.fu-berlin.de。
④Landesjustizpr fungsamtbeidemHanseatischenOberlandesgericht.InformationenzurErstenJuristischenStaatspr fung[DB/OL].http://www.hamburg.de/StadtPol/Gerichte/OLG。
⑤陈洪捷。德国研究生教育的新发展[J] 比较教育研究,1993,(5)。
⑥PetraKipphoff,ThomasvonRandow,DieterE.Zimmer.Hochschulf hrer[B].Lengerich:KleinsDruck-undVerlagsanstaltGmbH,1966.453。
⑦德国计数法中的“,”相当于我国的小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