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法
引 言
人身权利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需要。人身权利作为自然人的最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自然人的健康、生命和身体权作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其他人身权利的基本条件,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是实现其他权利的保证。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自然人最基本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身体的完整性的重要制度。本文尝试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原则等方面的浅显探讨,阐述一些不很成熟的个人观点。
一、人身损害概述
(一)、人身损害的概念
目前,对于人身损害的表述不尽相同,其一认为人身损害是指以自然人人身权的侵害而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1)。另一种则表述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所产生的财产损失(2)。前一种从权利角度进行阐述,把人身损害的侵害的客体限定为人身权,属广义的概念。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等。这与我们习惯说的人身损害特指人身伤亡等有所不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等等以其特殊性,被单列出来,已不在人身损害的范畴之内,本文所阐述的人身损害亦不包括这些内容。第二种是狭义人身损害,将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损害的客体,明确界定了人身损害的范围,但忽视了身体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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