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治”的重要性
“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 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圣人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天下太平,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
董仲舒主张“德治”,但实际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他还把“德治”、“法治”比喻为自然界的春、秋,说“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人无秋气,何以立严而成功”(《天辨在人》)。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没有春、秋一样,“德治”、“法治”也同样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经地义的。
也许董仲舒认为他的“德治”、“法治”并重观点,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在他的阴阳和天意学说中;但在今天看来,他最精彩有力的论据则是在他的“人性论”里。
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恶,那么“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无疑都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时之副》)。
他认为,如果老百姓没有好恶,那么国家的管理行为就会失去针对性。“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民无所恶,君无以畏也。无以权,无以畏,则君无以禁制也。无以禁制,则比肩其势而无以为贵矣。”(《保位权》)可见人性好恶是国家施行良好政治的必要条件。正因为人性好恶是一种客观存在,“故圣人之治国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保位权》)。在国家统治行为中,“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考功名》)都是及其平常而不可或缺的统治手段。
对于赏罚问题,董仲舒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赏罚要落到实处,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依据,即“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考功名》)。二是要把握好度,“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罚”是老百姓厌恶而不乐于接受的,因此“罚”要适当,过份的惩罚会造成恶性循环,逼使违法者更加作恶。“赏”符合每个人的欲望,但“赏”也不能过份,对老百姓的欲望过分满足,他们就不会以此为贵,从而失去奖赏的作用,“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保位权》)。
三、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虽然董仲舒认为“德治”、“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但在二者孰轻孰重的关系
问题上,他认为应该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实行先“德治”、后“法治”的治理
方法。
根据董仲舒的“德”、“刑”阴阳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王道通三》),“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阴阳义》)。他认为根据天意的规定,“德”、“刑”之间有一个先后、贵贱和主次之分。“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计其多少之分,则暖署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基义》)万事万物都是阳为贵、阴为贱,“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岁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阴阳义》)“而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可见圣人治理国家重“德”而轻“刑”,也同样是由天意决定的。
董仲舒教导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要先施教化,教化所不及者再用刑罚,而且刑罚要适中。他认为刑罚等强制手段是在完善了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经过
教育而仍冥顽不化的犯上作乱者。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孔子就曾极力反对“不教而诛”的暴虐政策,“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
为什么要先“德治”、后“法治”呢?董仲舒认为,刑罚是被动的、治表的。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为政》)只用政令来开导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虽然能避免犯罪,但人们并不觉得犯罪可耻,因为刑罚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为什么先秦法家一味强调和实行“法治”,结果并未消除犯罪,就是因为只有“罚”而无“教”的缘故。使用过重的刑罚,只会使犯法者越来越多,造成
社会动乱。“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阳尊阴卑》)如果国家举办各种教育,“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那么虽然“刑罚甚轻”,仍“禁不犯”(《董仲舒传》)。董仲舒
总结历史上的治国经验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精华》)在儒家尤其是董仲舒看来,刑罚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而且其主要作用还在于促成“德治”,“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治国先以“德治”,再加之以“法治”,是人们所能够承受的,因为“德治”向人们显示了善良的道德政策;如果先以“法治”,则会法不治众,“国有道,虽加刑,无刑也;国无道,虽杀之,不可胜也。其所谓有道无道者,示之以显德行与不示尔。”(《身之养重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