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就是沒有飯吃,沒有棲身之地,沒有錢就醫,沒法上學,沒有工作。貧窮的人前途茫茫,過一天算一天,貧窮的人沒有代言人,沒有能力翻身」。1 扶貧救恤因此應是任何一個政府當務之急的項目。然而由於政府人力、財力的限制,民間社會一向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以彌補政府能力的不足。2 世界銀行也持相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一個國家要脫貧致富,除了必須提高經濟成長,降低貧富差距外,更需要善為利用社會資源,動員善心人士,建立起民間的扶貧救恤組織。3 中國歷代也不乏民間發起的扶貧救恤。4 在這些實踐中,宋代的鄉約、社倉及民國時期的儲押農倉制度和合作社,有一個同樣的特色,那就是它們都是運用自治的機制,建立起有效的救濟組織和制度。
「鄉約」源於北宋陝西藍田,由呂大鈞(1031-1082)發起成立,後世稱之為「呂氏鄉約」。約中明確宣示「患難相恤」是自治事業的一部分。約中人應互助互愛,對貧困但守本分的鄉人,「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這種制度為鄉中需要救助的人提供了社會保障。南宋時,大儒朱熹看的更遠,他創建的社倉制度,不僅平年能對窮困的人提供保障,災年或荒年對全村、全鄉、甚至全縣都能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社倉是以人民互助的方法組成的一種自治性組織,有效地達到了救災扶貧的目的。由於社倉制度同時具有扶貧和賑災的功能,宋以後每個朝代都設置社倉。民國時期採行的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儲押農倉制度。豐年時,為了避免穀賤傷農,農戶可以將稻穀儲押在農倉,申請低利率的押貸。等到穀價漲了之後,農民可隨時贖回稻穀。儲押農倉制度可以說是一種改良式的常平倉。民初另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發源於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制度,由當時的華洋義賑會推廣,對重建農村經濟發揮了很大作用。雖然合作社是西方的產物,但與中國社倉的自治精神和運作方法非常相似。
這些前人扶貧救恤的經驗,打破了以往認為扶貧救恤與自治是屬於兩個不同研究範疇的觀點。相反的,扶貧不只是自治事業當仁不讓的一個項目,自治也往往是最好的扶貧救恤辦法。本文針對這幾個扶貧辦法,進行深入的研究,以探討扶貧與自治間的關係。首先我簡要介紹鄉約、社倉、儲押農倉、合作社的源起、制度設計和運作方法,來說明扶貧救恤與自治間的關係。然後,再從自治和扶貧的角度,討論中國現行的合作社制度,由此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希望對解決當前中國的扶貧救恤,有值得參考之處。
一、《呂氏鄉約》
北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陝西藍田呂大鈞(1031-1082)首創《呂氏鄉約》。5 鄉約者,為鄰里鄉人,互相勸勉,以相助協濟為目的之一種制度,有如下幾個特點:1、自願加入;2、由眾人推選領導人,「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3、以聚會的形式,使鄉人相親,淳厚風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4、賞罰公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用記錄在案督促眾人,用開除懲罰不可救藥的;5、議事民主,「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6
蕭公權推崇《呂氏鄉約》「於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制。」「此種組織不僅秦漢以來所未有,即明初『糧長』『老人』制度之精神亦與之大異。蓋宋、明鄉官、地保之職務不過輔官以治民,其選任由於政府,其組織出於命令,與鄉約之自動自選自治者顯不同科也。」7
鄉約內容豐富,約規包含四大項:1、德業相勸;2、過失相規;3、禮俗相交;4、患難相恤。其中患難相恤的項目包括: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和貧乏七項,約中人據事情緩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約,給予救助。
救助的具體辦法如下:1、若有水火之災,「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並吊之。」2、若有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於同約者及白於官司,盡力防捕之」。3、若有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4、若有死喪,「闕人干,則往助其事。闕財,則賻物及與借貸。吊問」。5、若有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或聞於官,或擇近親與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期罔。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期罔,眾人力與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也」。6、若有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以財濟之」。7、若有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救助手段是,「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範圍不限於同約,「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8
在鄉約制度下,透過教化,發揮人的愛心,為少數疲、癃、殘、疾、恂、獨、鰥、寡者提供了社會保障。但只靠多數人的愛心來保障不幸的少數人是不夠的,在災年或荒年時,誰來保障每個人的溫飽?因此,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平年,要能救濟貧困無助的人,在災年,也要能保障社會整體的生存。朱熹看到了這個問題,也提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
二、朱熹與社倉
1168年朱熹在建寧府(今福建)崇安縣開耀鄉五夫里鄉居時,建寧災荒,人民缺乏食糧。朱熹和劉如愚受知縣諸葛廷瑞之托,勸富戶發糧賑飢。後來當地餘糧快用完了,而離境二十里的浦城,人們不堪災後糧貴引起的高利貸盤剝爆發盜亂,以致人心惶惶。兩人又忙給官府寫信求救,知府徐吉當天令有司用船運粟六百斛,兩人率鄉人行四十里迎糧。民得以不死於飢亂無不喜悅,沒人去附和浦城之亂。此後朱熹想要建立一個長久的制度,以緩解飢荒。1169年朱熹用府里常平米六百石作為貸本,貸給農民。夏間出借,冬天償還,並納息米每石二斗。年成不好,酌量減息。十四年後,社倉成效大著,不僅還清了作為貸本常平米,還積下倉米3100石。9 1181年朱熹將所訂的《社倉事目》呈請孝宗皇帝批准「行下諸路州軍」。此後,社倉成了農村儲糧備荒以實物形式施行的社會救濟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
朱熹創辦的社倉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社倉設立於農村。朱熹創辦的社倉取法於隋代義倉,《社倉事目跋語》中說:「里社有倉,實隋唐遺法」。但無論是自漢代以來就建立的常平倉或隋代建的義倉,也許是因為成本太高,無法普及到農村,糧倉都是設在州縣所在的城邑,「所恩不過市井情遊戲輩」,10 朱熹的社倉僇設立於農村,能救助農村窮無助者。
二、社倉是官督民辦,義倉則為官辦。官辦有一個缺點,如果官吏避事畏法,往往眼看百姓餓死,也不肯發糧。有時迫不得已而發糧時,囤積過久的糧食,「則已化為浮埃聚壞而不可食矣」。11 社倉因為是民辦,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清人方承觀對此有深刻的觀察:「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專為備,不若鄉之多為備,故儲於鄉而不儲於城」。12
三、社倉的倉米,平年可用來扶貧,災年可用來賑濟。社倉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經營方式取自北宋王安石的青苗法。青苗法是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把常平倉和廣惠倉的官米貸給農民,解決農民春夏荒的困難。《社倉事目》規定:「每石量收息米二斗」,當息米積累到一定數量後,就以息米為股本,貸給貧戶,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用股米貸放生息,既可「扶植生產,增強抗災的能力,又可使貧困農民免遭高利貸剝削。同時,還可使倉米年年更新,不至霉爛變質」。13 由於社倉在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使倉米能積累增加,增強抗災能力。以朱熹經營的社倉為例,「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凶年,人不缺食」。14
四、社倉除了正常性的用股米貸放收息,也用累積的息米賑濟無償還能力的孤老殘幼,起到扶貧的作用。15 朱熹覺得鄉里中人,對經濟條件差的家庭,甚至於病倒的過客,都有義務施與救濟。16
社倉是中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革命性的創新。它能同時發揮平年扶貧和凶年賑災的功能,「惠活鰥寡,塞禍亂源」。17 由於社倉備荒恤貧的功能,歷朝歷代都設法推行,一直到1930年時國民政府還在大力推行倉儲制度。18
另外一個具有自治性質的賑災扶貧制度,是江蘇省寧屬農業救濟協會在民國20年代初期辦理的儲押農倉。
三、儲押農倉
民國二十一年因豐收成災穀賤傷農,江蘇省寧屬農業救濟協會舉辦儲稻押款,以調劑農村
金融,平准糧價,建有儲押稻倉114處,儲押農戶三千多家,押稻二萬二千多石,貸出押款四萬四千多元。次年經凌道揚、徐廷瑚呈請實業部,該會與中央農業推廣委員會合辦中央模範農業倉庫,以秦淮河流域為農業倉庫區域,以寧屬農業救濟協會已辦倉庫為基礎,選定殷巷鎮、淳化鎮等九個鎮埠為倉庫地點。農倉業務以穀物儲押為主,代辦農產運銷和加工製造、包裝。當年建倉301處,貸款為114,987元。由創辦機關籌撥資金設農倉,由幹事負責經營。業務區內,每設一個倉庫,組織一個農倉監察委員會,委員由各該區內經農倉認可的農業合作社幹事中,推選代表5-7人,該委員會負責審議倉庫經營管理的各項制度。倉庫股本總額不限,股東以本區內農業合作社社員為限,每股二元,每人不得多過十股,股東每人一權。農倉基本金至少籌有十萬元,由創辦機關分擔五萬元,再由創辦機關募捐五萬元。農倉抵押利率,比當地放款利率低兩厘為標準。19
農倉分專倉和分倉兩種,押款程序不同。倉庫管理區域分為5個區,各區辦事處在指定地點附設專倉,為便利一般農民的需要,隨時都可攜稻前來抵押現款。程序是農民自行把稻運到專倉,登記等級數量後,當面裝入麻包,加簽編號,發給儲藏證憑以押款。贖時,持押款證書贖回原稻。各專倉都用麻袋儲藏,每袋編一號碼,十包一行,依次排列,固定位置,以便隨時檢查。各倉均瓦房磚牆,通風無潮濕,下墊木板,並養貓防鼠,確保儲戶的抵押七八個月內無虞。20
該協會以互助和自治的原則辦理農倉,「本會之經營農業倉庫,絕非商場之謀利性質,亦非純粹政府舉辦之救濟行為。其最大之目的,無非領導訓練一般農民,養成合作之精神,獲得組織之能力,起而自解自決切身之民生問題也。」21 「本會認為不僅以資金救濟農村,已完具農倉之義務,其尤重要者,為如何訓練農民,使改變其往日各種守舊頑固自私自利態度,及選拔急公負責之領袖,庶賴此經濟上相互關係,而開啟及解決將來復興農村進行途程上之困難」。採用各種會議,訓練分倉農民。1、四次儲戶會議,均由全體儲戶參加。2、分區保管員會議,各區辦事處內,全體分倉保管員參加。3、監事會議,各區監事從各分倉保管員中推選,由協會加聘。另外凡不自行推舉代表前來請求登記調查者,雖然該村位置適當宜立分倉,也不勉強成立。這些措施,旨在培養農民的自治精神。22
農業倉庫的作用是在豐年時,透過儲押,調節市場糧價,使不致於穀賤傷農。等到荒年時,農民可以贖回稻穀以出售比較好的價錢。23 這種辦法,平年時,不但可保障農民利益,荒年時,也保障不會有缺糧的情況發生,提供了有效的社會經濟保障。
儲押農倉制度和自漢朝開始建立的常平倉的作用相同。常平倉是在官府豐年時買進糧食屯積,荒年時賣出,以調節物價。但常平倉是由官方辦理,弊端很多24。而民辦的儲押農倉,農民可自由儲押或贖回,類似市場的運作,效果比較好。
在民國時期,另外一種廣為推廣的自治扶貧辦法是信用合作社制度。
四、自治互助的信用合作社
民國九年賑濟華北五省旱災時,梁士詒、汪大燮等發起十四個團體聯合成立華北救災總會,並與在北京的美、比等六個外國使館組織的國際對華救災會,聯合組成國際統一救災總會。民國十一年又成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總會設在北京,各地的華洋賑團改為分會,始為一個永久機構。25 該會雖是慈善組織,在民國史上卻有突出的地位。
我國農村經濟之復興工作,以華洋義賑救災總會致力最早,該會自民國十年成立後,感於救災不如防災,乃興水利以防河患,築公路以利
交通,倡合作以蘇民困,藉中外人士之協力同心,慘淡經營,頗著成效,而為我國農村經濟之復興工作,樹一良好基礎。26
華洋義賑會最突出之處,是有組織、有計劃地推行信用合作社,把它作為救災扶貧的措施。信用合作社源於十九世紀中的德國,1846年時,德國作物欠收和飢荒,許爾志(Herman Schulze-Delitzsch)組織了一個合作經營的磨坊和麵包店,以特別優惠的價格向成員賣麵包。1850他又以這種精神組織了第一個信用合作社。另一個德國人,雷發巽(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於1864年成立了Heddesorf合作社,幫助德國農民購買農具、種子等。27 合作社是一種獨特的儲蓄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幫助社員融資,以利創收。合作社的基本特點有四個:1、民主管理;2、每個成員有一票;3、董事會由成員選舉;4、自願參加。28
華洋義賑會辦合作社的信念也是基於自助互助的精神。「農民的事應該由農民自己去辦,別人替他們辦,絕對解決不了農民的痛苦。敝會提倡合作,自始就採取從旁協助的態度,絕對不派人到農村中替農民組社辦社。凡敝會指導下的合作社,都是各地農民自動組織起來的。」29 義賑會只是指導農民自行組織,自行管理。
該會最早承認的合作社是民國十三年成立的淶水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淶水縣在北京西北260里,婁村位於淶水縣的西北。全村居民三千多,三分之二不識字。李庭蘭是村人信任的領袖,民國九年旱災時與華洋義賑會委托辦理救災的淶水基督教會的美國人邵作德相識。通過邵作德的介紹,李庭蘭對信用合作制度產生興趣,並得到義賑會的大力指導。於是李庭蘭自動在婁村周圍三十里各村,組織居民160多人,正式成立了信用合作社。一年後因社員人數膨脹太甚,改成六個分所,各村設一分社。農民完全是自願的,而非外力強制的參加合作社。30
合作社的創立過程分為申請、登記、承認三個階段。農民通過走親戚、趕集市、各社職員提倡、教會牧師傳布、閱覽合作訊息,產生動機之後,由發起人向該會通信請求指導,該會寄給印好的小冊子、空白章程和登記文件。然後各社向縣政府實業廳請求許可設立,縣裏批准後發給圖記,即成立登記。然後由該社理事向義賑會函報登記完成,並填具該會印制的承認請願書、社員一覽表、社員經濟調查表,提供印簽。義賑會收到以上材料後,每年定期派調查員調查,經過至少1次以上調查後,如認為可以承認,提交合作委辦會予以承認,發給該會證書。被承認的合作社,由義賑會每年派人調查,作成考成表,按24項標準打分,分成甲乙丙丁戊五等。再按考成等級和承認時間長短,作為決定放款額度的標準,自300元到3000元不等。合作社由創立到承認的過程很長,信力不堅和熱心不足會被
自然淘汰。31
合作社放款用途主要分為幾大類:一是購買種籽、食物、畜料或耕種;二是購買車輛、牲畜、修蓋房屋或置備用具;三是為償債;四是為社會上必需責任如婚喪等事;五是掘河渠堤、灌溉、排水等事;六是為經商或織布等事。
義賑會協助合作社的底款,至民國二十一年底十年左右總數不過八萬餘元,然而該款的利用率很高。單對河北省各社放款十年中,數目達36萬元以上,且始終沒有呆帳,也沒有訴訟,只有幾百元由該會決定豁免。合作社大抵都有中農及貧農組織,其社員經濟狀況越平衡的合作社,其信用越高。上海、中國、金城三家銀行民國二十年左右,分別參加放款十萬、三萬、五萬,開創都市游餘資金向農村流動的新紀元。更重要的是,合作社帶動了農民自集資金的成長,歷年各社農民自集資金,在全部放款總數中都佔一定的比例。
由於華洋義賑會畢竟只是一個私立救災機關,大範圍促成合作事業,必須有政府提供資金、
法律等作為後盾。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陳果夫請薛仙舟草擬《全國合作化方案》。32內務部1930年公佈《農村合作社暫行規程》,1932年中央
政治會議通過《合作社原則》,1934年國民政府公佈《合作社法》,加上政府的推動,鄉村建設運動的很多試驗區和團體也都積極推動,合作社急遽成長。33
合作社蘊育於1920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它和朱熹創辦的社倉一樣,起於民間團體,發展經濟合作,恢復農業生產,進而實行農村公益等範圍更廣的自治,並非僅為解決一時之災。這一制度後來與國民政府地方自治改革融合,參與的機關團體無數,影響深遠,1937年因戰爭而中斷。34
1949年以後農村信用社基本上不再是以前的面目了。據〈信貸〉一文35,1958年之前,雖然基本金是由農民入股,與農民和農業生產關係也比較密切,但是已經沒有了信用社的基本特點。農民並非完全自願,而是半鼓動、半自願、甚至迫於形式參加的,也沒有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整套的民主制度。信用社的職能也從為農民和農業服務變成國家銀行的代辦處,1958年人民公社時期乾脆併入國有農業銀行。「大躍進」時期信用合作社雖然一度下放給生產大隊,由於制度的缺陷,信用社成了基層幹部的「小金庫」。1962年信用社從生產大隊分離出來後,又被置於農業銀行的控制之下,最終成了官辦
金融組織。「80年代末從四川開始的農村合作基金會並非由農民進行的組織制度創新,而是由鄉鎮基層政府進行的,農民同樣是局外人。」36
90年代中央政府在全國範圍內將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分離。然而,地方金融組織的貸款條件、程序、利率,都不利於在資金上幫助農戶借貸。其組成單位不是一村,服務對象不是一家一戶,操作也不是成員自治,資金也不用於農村當地。反而將農村的資金經過合作社用到城市、用到外地。結果不僅起不到支持當地經濟的作用,甚至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90年代之後高利貸死灰復燃,尤其在貧困地區已經演變為農村內部嚴重的不穩定因素。「一些貧困地區農戶50%以上因生活急需不得不借高利貸,利息高達60-249%,問題極為嚴重。」37
要恢復原來信用合作社的面貌和功能,當前信用合作社組織,可以和地方自治結合,以村或社區為單位,以村(區)民為社員。資金來源,可參考社倉的經驗,由村集體先提供一筆資金當本金。其業務範圍,除了正常的借貸,也必須對困難戶進行救濟。如此村民才有意願參與,才能使自治組織發揮更好扶貧救災的功能。
五、結論
在中國,以自治的理念,有組織、有制度的扶貧,起自宋代的鄉約、社倉,歷經元、明、清,到了民國時期,發展出儲押農倉和信用合作社制度。38 這些民間組織,充分動員了社會資源,幫助政府解決貧困的問題。從這些民間扶貧的實踐中,我們得到了兩個啟示。
第一、扶貧是自治範疇內的一個項目。雖然扶貧是政府不可推逶的責任,但「患難相恤」是人互助互愛精神的表現,因此也是任何有良知的人的責任。無論是鄉約、社倉、儲押農倉、或合作社,都是前人的嘗試和努力,企圖透過道德的教化,以發揚患難相恤的精神,或藉著制度上的改良,以更有效的辦法發揮民間的力量來達到這個崇高的目標。然而,在中國大陸普遍推行了將近二十年的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卻還沒有意識到扶貧救恤也是自治的一個很重要的項目。究其因,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城鄉自治組織的產生,其動力並不是來自於社區居民的內在要求,而是政府自上而下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所以,無論是《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會組織法》這兩部國家立法,還是幾十部地方立法,以及成千上萬的《村民自治章程》,重點都是強調村自治組織要如何維護國家的利益,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然而,一般自治法規中除了規定要照顧貧苦戶外,缺乏具體的辦法來發揚或實踐患難相恤的精神。
第二、「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在前文,我們看到民辦的社倉要比官辦的義倉要靈活和實際,民辦的儲押農倉也比官辦的常平倉要有成效。另外,當代信用合作社的運作,如果能還原其自治的本質,就更能扮演推動地方建設的功能,而非成為大企業或大都市集資的工具。這些例子都說明了以自治的方式來扶貧,效果有時會比官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