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汉末王粲为魏侍中,参与兴造有关礼制。其所造制度,影响及于隋唐。本文从学术史角度,考述分析了王粲当典章散乱之际,负责修订重建朝廷礼仪制度的主要内容如爵制、服佩制及宫廷雅乐之制等。在此基础上深入追溯其家族汉代山阳高平王氏天人相贯的汉学背景,以阐明王粲典制度的学术渊源,由此兼而说明王粲在曹氏政权中虽居“常伯”之尊修饰礼典,但用世之志远不能真正满足的特殊思想心态。
关键词:王粲 侍中 礼仪制度 山阳高平 今文经学 七政五典 《尚书问》
一
作为“七子之冠冕”,王粲在邺下诸子中,不仅文学方面成就最高,且在曹氏政权中所任官职地位也是最高的。他于建安十三年归曹操后,即以劝降刘琮之功,封关内侯,是诸子唯一获封爵者。后为曹操军谋祭酒,建安十八年魏国建,又任侍中,出入骖乘,似乎颇受器重。侍中一职,为门下近臣,汉晋时主要掌侍奉皇帝生活起居, 出行护驾,顾问应对,拾遗补缺,并参与评议尚书奏事, 有异议得驳奏。定员四人[1]。当时与王粲同任此职的和洽、杜袭、卫觊,其应对顾问,往往在军国大政方面,曹操对他们的建策也较为重视[2]。王粲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其在魏国为侍中,主要充作后车捧裾之任,史书上甚少其参与中枢决策的记述[3]。后来曹植作《王仲宣诔》,对王粲之任军谋祭酒,尚有“与君行止。算无遗策,画无失理”之语[4],然在很大程度上已属死后褒美之辞;至于叙及他为侍中,即唯道其职务之显荣清要与逝世前的那次随军出征而已。
综合史载,王粲侍奉曹氏,为其所重者,大体应是在博学应对、文章撰著和制度兴造三个方面。首先,曹氏利用他对各方面知识的博闻强识,以备顾问,《魏志》所谓“博物多识,问无不对”[5]。其次则用他的文才,用之撰作应用性的各类文书与具欣赏性与歌颂性的诗赋文章,据《魏志·武帝纪》及注引《魏书》,建安十八年朝廷以冀州十郡封曹操为魏公,操“前后三让”,荀攸、钟繇等领衔,群臣一再劝进,王粲亦以关内侯的身份厕身其事,具名上表[6]。而《魏志·王粲传》注引《典略》称:“粲才既高,辩论应机。钟繇、王朗等虽名为魏卿相,至于朝廷奏议,皆阁笔不能措手。”果如其所言,建安十八年群臣劝进之表极有可能就出自王粲手笔。他随后得以选任魏国侍中,或许亦与之有关。又建安二十年,曹操出征张鲁,《武帝纪》裴注称:“是行也,侍中王粲作五言诗以美其事曰:‘从军有苦乐,但问所从谁。所从神且武,安得久劳师?相公征关右,赫怒振天威,一举灭獯虏,再举服羌夷,西收边地贼,忽若俯拾遗。陈赏越山岳,酒肉逾川坻,军中多饶饫,人马皆溢肥,徒行兼乘还,空出有余资。拓土三千里,往反速如飞,歌舞入邺城,所愿获无违。’”此次出征王粲以侍中从行,作此类赞美诗,显然是其职责所在。
而王粲在魏政权中所参与的最重要的事务,则在典定制度,即其本传所言魏国建后,“时旧仪废弛,兴造制度,粲恒典之”云云。兹详析之:
自汉末战乱,朝廷播越,宫室焚毁,故老凋丧,汉世礼典仪注亦渐亡佚。《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载献帝兴平中,朝廷被董卓诸将所劫:
百官士卒死者不可胜数,皆弃其妇女辎重,御物符策典籍,略无所遗。
《魏志》及注引《魏书》并言当时“乘舆时居棘篱中,门户无关闭。天子与群臣会,兵士伏篱上观,互相镇压以为笑。诸将专权,或擅笞杀尚书。司隶校尉出入,民兵抵掷之”[7];及“天子入洛阳,宫室烧尽,街陌荒芜,百官披荆棘,依丘墙间”[8]。其朝仪之简陋缺略可知。至于郊祀大典,明堂释奠之类,更不遑及。而王粲值此旧仪废弛失传之际,由于其特别的家学渊源,被魏氏用之兴造礼仪制度。《宋书》卷一四《礼志》一载:
自汉末剥乱,旧章乖弛,魏初则王粲、卫觊典定众仪。[9]
由于事关曹魏立朝建基,时人颇为看重,陈寿于其传后评曰:“粲特处常伯之官,兴一代之制”,亦以此为王粲平生最可称道之业。影响流之于后,《南齐书·礼志》谓“魏氏籍汉末大乱,旧章殄灭,侍中王粲、尚书卫觊集创朝仪,而鱼豢、王沈、陈寿、孙盛并未详也。……晋初司空荀顗因魏代前事,撰为《晋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并共删集,成百六十五篇”[10]。“并未详也”之言,似乎费解,《通典·礼典》则更明确指出:“魏以王粲、卫觊集创朝仪,而鱼豢、王忱、陈寿、孙盛虽缀时礼,不足相变”[11]。可知王粲等所兴造的各项礼仪制度,由魏晋而江左、河西,至于北朝,成为隋唐制度之重要源头,意义不可小视[12]。
王粲参与恢复重订的朝廷礼仪制度[13],史书记载较确者,大致有封爵制度、服佩制度与宫廷雅乐诸项[14]。其中爵制关涉国家名器,其馀则多与传统五礼中的吉礼、嘉礼之畴相关。从他所作庙乐歌辞“建崇牙,设璧羽。六拊奏,八音举”等内容来看,王粲对此类前代旧礼,无疑颇为熟谙。
爵制方面,由于汉末战乱,国家控制的疆土、户籍、人口大量流失,秦汉旧有的封爵之制散亡难以实施,国家也难以凭借名器,动员使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增强自己在军事政治等方面的实力。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王粲曾作《爵论》,追溯旧制,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其论全文已佚[15],从所能见到的片断内容看,除陈述秦汉相关爵制之外[16],大要是遵循务实赏功之原则,指出国家以爵为赏,最有益于勉励人民为国效力。并针对当时等级爵制废弛,不利于及时赏功的情形,主张按秦汉二十等爵的方式复古爵制,赏功而省费。所论思路与曹氏政权为政讲求实效,赏罚严明的法治倾向颇为吻合,能够收到曹操一向注重的“有事赏功能”的效果,因此到建安二十年冬十月,事以施行。史载当时“始置名号侯至五大夫,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以赏军功[17]。其具体作法是“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又置关内外侯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纽,亦墨绶,皆不食租,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由此遂开魏晋虚封之始[18]。所以,若据以认为魏晋虚封之制建立于王粲等人,并不为过。而以后司马氏立五等爵,则是司马氏以名教治国在爵制上的反映,与曹魏虚封之制的重实精神全然不同。
关于服佩之制,值得注意的是王粲对东汉玉佩形制的造作复原。《魏志·王粲传》注引挚虞《决疑要注》[19]称:
汉末丧乱,绝无玉珮。魏侍中王粲识旧珮,始复作之。今之玉珮,受法于粲也。
按佩玉是古代礼仪服饰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古代礼法等级制度有密切关联。《白虎通》言“所以必有佩者,表德见所能也”[20],古人认为玉有五德,佩玉有助于君子之德的修养,《礼记·玉藻》:“君子必佩玉,左徵角,右宫月,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周还中规,折还中矩,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故君子在车,则闻鸾和之声,行则鸣佩玉。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君子无故,玉不去身。”一组佩玉在身,其相互碰击之声,能提醒服佩者注意行走时步履的缓急轻重,站立时形神的中和端敬,从而使君子保持应有的礼仪。古之佩玉又被用来体现尊卑等级,表明社会各阶层不同的身份地位,《后汉书·舆服志》:“古者君臣佩玉,尊卑有度。”[21]故区别所佩之玉及系玉之组绶,为先秦礼制的重要内涵。《礼记》所谓“君子于玉比德焉,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士佩瓀玟而缊组绶。”[22]马端临谓“古者君臣佩玉,尊卑有度。上有韨,贵贱有殊。佩所以章德服之衷也,韨所以执事礼之共也。”[23]
《宋书》卷一八《礼志》五云:
五霸之后,战兵不息,佩非兵器,韨非战仪,于是解去佩韨,留其系襚而已。秦乃以采组连结于襚,转相结受,谓之绶。汉承用之。至明帝始复制佩,而汉末又亡绝。
按《宋书》所言,汉代的佩玉之制,已和《礼记》等典籍所言先秦制度[24]有所不同,而东汉明帝之“复制佩”,实乃参考古制。《后汉书·舆服志》及《通典》谓“明帝乃为大佩,冲牙双璜,皆以白玉”[25],此种“大佩”,与单件之玉佩不同,乃多种玉器如瑀、璜、冲牙等组合而成,古称“杂佩”,其形制从近年西汉时期的墓葬出土文物中屡有见到[26],鱼豢《魏略》谓“有双璜、双珩、琚、瑀、冲牙、琨珠为佩者,汉明帝采古文始制。”[27]而汉末战乱后失传的佩制,有可能亦包括这种组佩的排列穿组样式。王粲之识旧佩,当亦含有了解东汉大佩串组形制之意,否则很难对瑀、璜、冲牙等玉佩之形与名加以判断[28]。
至于王粲玉佩之法是否传之于后?答案应是肯定的。前引挚虞所言“今之玉珮,受法于粲”以及《宋书·礼志》五称当时所服之佩制式来自王粲,“魏侍中王粲识其形(指东汉玉佩之形),乃复造焉。今之佩,粲所制也。”可知王粲玉佩之法亦即通过王粲而保存下来的东汉佩饰制度,自魏晋而至刘宋时,犹未失传。虽然后来《通典》述历代佩玉之制,不言魏制[29];然据《通考》,则是因“魏氏多因汉法”,故“其所损益之制无闻”[30]。而所谓“多因汉法”,自是指采用王粲之法。其制度之大概,从史书所言晋宋因袭汉魏玉佩之制的情况,可大致推知。以天子服佩为例,《晋书》卷二五《舆服制》谓:
及晋受命,遵而无改。……佩白玉,垂珠黄大旒,绶黄赤缥绀四采。
《通典》并称,“晋制,盛服则杂宝为佩,金银校饰,绶黄赤缥绀四采”[31],所谓杂宝为佩,即说明佩饰乃用不同材质之玉石(可能亦有玛瑙、水晶、玻璃、煤精石等)串组而成(如满城汉墓二号墓及广州南越王墓出土之佩饰),而其所“遵而无改”之制,按《通考》所言,就是汉魏之制[32]亦即王粲之制[33]。刘宋时天子礼服佩玉之制,史书无载,但从《通考》言“宋制平天冕服,不易旧法”[34]之言推断,其佩饰也当同样不改旧法。如结合天子以下的皇太子至诸王之佩饰来看,宋制遵晋制亦是无疑的。《晋书·舆服制》载:
皇太子金玺龟钮,朱黄绶,四采:赤、黄、缥、绀。给五时朝服、远游冠,介帻、翠緌。佩瑜玉,垂组。
诸王金玺龟钮,纁朱绶,四采:朱、黄、缥、绀。五时朝服,远游冠介帻,亦有三梁进贤冠。朱衣绛纱襮皂缘,中衣表素。革带,黑舄,佩山玄玉,垂组,……。
而《宋书·礼志》五载:
皇太子,金玺,龟纽,纁朱绶,四采,赤、黄、缥、绀。给五时朝服,远游冠,亦有三梁进贤冠。佩瑜玉。
诸王,金玺,龟纽,纁朱绶,四采,赤、黄、缥、绀。给五时朝服,远游冠,亦有三梁进贤冠。佩山玄玉。
比照两代佩玉制度,宋对晋制的因袭也是很明显的。
夏鼐先生在论汉代玉器时曾指出,汉代在中国玉器史上,是一个结束了殷商以来传统的过渡阶段,而在其后的各朝代,就是玉器史上的一个新时代了[35]。而王粲对汉代玉佩之法的复原,在汉以后佩饰制度的保存发展中,无疑起到某种承先启后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古人比德于玉的传统,直到经学衰落,朝纲大乱的汉末,仍为一些真正坚持儒学理想的士大夫所看重。与王粲同时的徐幹,在《中论》中以治玉喻君子之修养德业,谓“夫珠之含砾,瑾之挟瑕,斯其性欤?良工为之以纯其性,若夫素然。故观二物之既纯,而知仁德之可粹也。”[36]并以佩饰为君子“嚮道”,雕励自警之用[37]。应当看到,徐幹所言佩玉修德之功用,较之古礼,显然已寓有儒学士大夫个体自觉的新内容。由此似亦可认为,王粲在汉末乱世识得旧佩一事之意义,不止限于制度保存之层面,实际上还另有一层坚持儒家文化价值理想的潜在内涵。
雅乐为传统礼仪制度之组成部分,《白虎通》引今文《尚书》有“前歌后舞,假于上下”之说[38]。所谓“功成作乐,治定制礼”[39],有关魏宫廷乐舞歌辞的造作,《晋书》卷二二《乐志》上称:
魏武挟天子而令诸侯,思一戎而匡九服,时逢吞灭,宪章咸荡。及削平刘表,始获杜夔,扬鼙总干,式遵前记。三祖纷纶,咸工篇什,声歌虽有损益,爱玩在乎雕章。是以王粲等各造新诗,抽其藻思,吟咏神灵,赞扬来飨。
又《宋书》卷一九《乐志》一载:
文帝黄初二年,改汉《巴渝舞》曰《昭武舞》,改宗庙《安世乐》曰《正世乐》,……其众哥诗,多即前代之旧。唯魏国初建,使王粲改作登哥及《安世》、《巴渝》诗而已。……侍中缪袭又奏:“……自魏国初建,故侍中王粲所作登哥《安世诗》,专以思咏神灵及说神灵鉴享之意。”
按曹魏宫中雅乐之作,始于杜夔,《艺文类聚》卷四一引挚虞《决疑要注》:“汉末丧乱,绝无金石之乐。魏武帝至汉中,得杜夔识旧法,始复设轩悬钟磬,至于今用之。”[40]至建安二十一年七月,魏始设钟簴于文昌殿前[41]。《文选》卷六左思《魏都赋》刘逵注引其铭文曰:“惟魏四年,岁在丙申,龙次大火,五月丙寅,作蕤宾钟,又作无射钟。”[42]。此铭后有人认为乃王粲作[43],按王粲家学渊源,通音律,明钟簴之制,又曾作《蕤宾钟铭》、《无射钟铭》,作此钟簴铭之说,未必无据。由此兼可推知,其造“新诗”的时间,或者是在建安二十年之后。
金石为众音之首,王粲既晓钟律,又善著文,其造作乐舞歌诗自能够协律被于管弦。从史料看,所谓“王粲等各造新诗”,实际上是在汉代乐府旧辞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曹氏政权的需求,对部分古歌辞加以改作。其所改订者,主要是“登哥”《安世》与《巴渝》之乐。其中“登哥”一般指祭祀时登堂所奏之歌,前人以为特指《太庙颂》[44],其辞在今《王粲集》中可见三章,为祭祀曹氏先祖的宗庙乐章之辞,作于建安十八年,是年曹操为魏公并加九锡,始立宗庙,遂令王粲为颂,以祭祀曹氏先祖。因当时曹操未曾称王,故只称《显庙颂》,后人改称《太庙颂》[45]。至于《安世》之歌,乃是用于朝廷祭祀神灵之乐章,《南齐书》卷一一《乐志》:
建安十八年,魏国初建,侍中王粲作登歌《安世诗》,说神灵鉴飨之意。
王粲所作,在魏文帝即位后,曾改称《正始乐》。据《宋书·乐志》所载魏明帝时侍中缪袭所上奏章,《安世》本汉时歌名,昔人曾误以为《安世乐》相当于周之《房中之乐》,其内容是歌咏“后妃之德,所以风天下,正夫妇”。然依汉《安世歌》之旧辞“高张四县,神来燕享,嘉荐令仪,永受厥福”,实为“祭祀娱神,登堂哥先祖功德,下堂哥咏燕享”之作,并无歌咏后妃之德风化天下之意。因此魏国建后,王粲作此歌,即依汉代旧辞,“专以思咏神灵及说神灵鉴享之意”。故缪袭建议,“宜依其事以名其乐哥,改《安世哥》曰《享神哥》。”明帝奏可[46]。而王粲《安世》歌辞,在沈约作《宋书》时,已告亡佚[47]。
《巴渝》为杂武舞乐,汉代有《巴渝舞》四章,《类聚》卷四三引《三巴记》:
阆中有渝水,賨民锐气喜舞。高祖乐其猛锐,数观其舞,使乐人习之,故名巴渝舞。
又《晋书》卷二二《乐志》言:
汉高祖自蜀汉将定三秦,阆中范因[48]率賨人以从帝,为前锋。及定秦中,封因为阆中侯,复賨人七姓。其俗喜舞,高祖乐其猛锐,数观其舞,后使乐人习之。阆中有渝水,因其所居,故名曰《巴渝舞》。
《巴渝舞》的具体篇名,《晋书·乐志》谓“有《矛渝本歌曲》、《安弩渝本歌曲》、《安台本歌曲》、《行辞本歌曲》,总四篇。”《隋书》卷一五《音乐志》下:“《矛俞》、《弩俞》等,盖汉高祖自汉中归,巴、俞之兵,执仗而舞也。” 賨人“天性劲勇”[49],尚武善舞,所谓“《矛俞》”“《弩俞》”等,原本是阵前即兴歌舞,舞者即兵士,手持矛槊弓弩等兵器,且歌且舞,随口所唱之歌辞,亦与矛弩等兵器有关[50]。由于乐调舞姿豪迈雄壮,为汉高祖所喜,以后遂使乐府习之。此舞乐来自西南少数族,音乐和语言上都与中原汉族歌诗有别,故由汉到魏,历数百年之后,朝廷中已很少有人能通晓其句韵音律。史称“其辞既古,莫能晓其句度。魏初,乃使军谋祭酒王粲改创其词。”[51]又称王粲尝就歌曲意问于巴渝帅李管、种玉,“试使歌,听之,以考校歌曲,而为之改为《矛渝新福歌曲》、《弩渝新福歌曲》、《安台新福歌曲》、《行辞新福歌曲》,《行辞》以述魏德”[52]。《白虎通》谓“歌者象德,舞者象功”[53],王粲亦是在当时战乱不绝,崇尚武力的时代背景之下,借用参照《巴渝舞》之旧曲辞而更谱新词,保留其武舞的形式,用于宗庙祭祀,以歌颂统治者之武功武德。《宋书·乐志》称王粲造“魏《俞儿舞歌》四篇,注言“魏国初建所用,后于太祖庙并作之”。《晋书·乐志》谓此四篇之中,只《行辞》“以述魏德”,前人据之,有谓用之郊庙,或不足以形容功德,昭告神明者[54]。此说不知何据,实际上此四篇俞儿舞歌,内容均为歌颂曹氏“昭文德、宣武功、平九有,抚民黎”之赫赫功德。而其作为祭祀时彰扬武功之舞乐,于魏黄初三年改称《昭武舞》,晋时又改称《宣武舞》,傅玄并为之更造其词[55]。
二
检各类史籍所著录之王粲著述,除去诗赋文章,大致有《尚书问》四卷、《新选杂阴阳书》三十卷、《算术》、《英雄记》十卷、《去伐论集》三卷、《荆州文学官志》、《魏朝仪》,以及《难钟荀太平论》、《爵论》、《儒吏论》、《务本论》等论政刑典制的单篇政论[56]。深入其中,可看出王粲在魏兴造制度的学术背景,而后者又与其家世渊源密切相关。
山阳高平王氏世为官僚大族[57],王粲曾祖、祖父,在东汉位至三公,在社会中具有崇高声望和广泛的影响力。而此点,和山阳王氏家族在学术和政治两方面表现出的独特之点分不开。简言之,在家世学术方面,王氏家族具有深湛的汉学传统[58],通贯天人;而在家世政治倾向方面,王氏家族和东汉新士风之产生有着非同一般的渊源关系[59]。虽然从王粲曾祖王龚到其父王谦治学著述的情况,由于史载甚略,不易详考。有关王龚,史书仅言其“敦乐艺文”[60],王畅亦仅只有“以清实为称”[61],能“齐七政,训五典”[62]寥寥几句而已。但如果全面考察他们的仕履言行,仍大致可知王氏家族所世习者,应包括有天文阴阳律历之学、礼律之学、诸子及博物之学等[63],而其根底,是在正统经学。
按前书《地理志》及后书《郡国志》,山阳郡本为古梁国之地,汉属兖州,毗邻东平、济阴、鲁、沛等郡国。汉武帝时更为昌邑国,为昌邑王刘贺的封地。刘贺被废后,国除,复为山阳郡[64]。而高平县原名橐,王莽改称高平,东汉复旧名,章帝时复为高平。明帝永平二年,还曾以其县改隶东平国,以益封东平王苍[65]。汉代以前,这一带尚以“急疾颛已,地薄民贫,而山阳好为奸盗”著称[66],其后(尤其东汉以来),伴随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山阳地区亦渐文教昌明,学者辈出。史载东汉章帝建初元年,扶风秦彭迁山阳太守,为政“崇好儒雅,敦明庠序。每春秋飨射,辄修升降揖让之仪。乃为人设四诫,以定六亲长幼之礼”[67];顺帝时,“少为诸生”的山阳瑕丘人檀敷亦在当地“立精舍教授,远者至者常数百人”[68]。
山阳地区的学术文化,值得注意者,主要有正统经学及与其相关的礼律、阴阳天文算历之学,而当地的学术风气,对高平王氏家族几代人物之治学特色,影响十分明显。
以经术而言,山阳地区所传经学主要为今文经学,自西汉以来,《书》、《诗》、《易》、《春秋》之学均有传承。简言之,西汉立于学官的夏侯建之《尚书》小夏侯氏之学,由张山拊传山阳张无故,《汉书·儒林传》称“无故善修章句,为广陵太傅,守小夏侯说文”,自立家法,传弟子唐尊。史言“由是小夏侯有郑、张、秦、假、李氏之学。”[69]今文三家《诗》之《鲁诗》与《韩诗》,在山阳颇有影响。《汉书·儒林传》载东平王式师从鲁申公弟子免中徐公及许生,为昌邑王师,以《鲁诗》授王。以后山阳张长安师事王式,为博士,立家法。而《鲁诗》既有张氏之学,其后又分支派。张长安“兄子游卿为谏大夫,以《诗》授元帝。其门人琅邪王扶为泗水中尉,陈留许晏为博士。由是张家有许氏学。”[70]又按《汉书·儒林传》,《韩诗》有王(王吉)、食(食子公)、长孙(长孙顺)之学,而山阳张就为食生再传弟子,史言其“至大官,徒众尤盛”[71]。到东汉时,还有“山阳张匡,字文通。亦习《韩诗》,作章句。”[72]此外,汉代“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以至“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的公孙弘之子公孙度,曾为山阳太守十馀年[73];宣帝时,又有“本治《春秋》”的张敞为山阳太守[74]。其影响所及,到东汉,山阳丁恭犹传《公羊严氏春秋》,“学义精明,教授常数百人”[75]。
《易》学在这一带流传尤盛。传汉初田何《易》学的梁国丁宽,曾为梁孝王将军距吴楚,号丁将军,后家于山阳[76]。丁宽从田何学,“著《易传》数篇”[77]。后又“复从周王孙受古义,号《周氏传》”,作“《易说》三万言,训故举大谊而已”[78]。丁宽所传为官方《易》学正宗,西汉立于学官的三家《易》学施氏、孟氏和梁丘氏,均出其门下[79]。汉代民间所传“专说阴阳灾异”的高氏《易》,据称亦出于他[80]。故丁氏在汉代,被视为“《易》之祖师”[81]。其学在山阳地区尤有影响,到东汉时,梁丘氏《易》及与孟氏《易》颇有渊源的京氏《易》学,在山阳郡都有传习。如光武帝时的山阳太守吕羌,修《梁丘易》,号“经学深明”,著名经师范升上疏光武帝,愿推博士以避之[82]。以后山阳湖陆人度尚,亦通《京氏易》[83]。这一地域性《易》学背景,对王氏家族学术旨趣的熏染,尤不可小视。
与经学相关的礼律之学,在山阳地区也颇有渊源。前述明帝时曾以高平(时名橐)益东平国封,而东平宪王刘苍,崇重文学,对朝廷礼制颇有研究。史言“是时中兴三十馀年,四方无虞。苍以天下化平,宜修礼乐,乃与公卿议定南北郊冠冕车服制度,及光武庙登歌八佾舞数”[84]。至于律学,在汉代本与《春秋》之学关系密切[85],故治《公羊春秋》的公孙弘等亦为著名律家[86],山阳之律学传统亦因之由来有自。而于此尤可注意者,尚有西汉之张敞、朱博为山阳太守事。张敞少时曾得到律学名家杜延年之赏识,后为宣帝时著名能吏,善“任烦治乱”。其为政用刑罚颇严,然而能“缘饰儒雅”,“以经术自辅”[87];杜陵朱博为政亦用法术,号“网络张设,少爱利,敢诛杀”,谙于律条,后迁廷尉,决疑断狱能“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88]。此二人先后作守山阳,其影响自不容置疑。其后山阳瑕丘人陈汤,亦“明法令,善因事为势”[89],卒为律家[90]。观王龚、王畅父子两代均曾出任司隶校尉,其职专司京畿地区法纪之督察,可纠弹三公以下百官之违法,王氏既世为此职,其家族必通律令之学无疑。尤其王畅,执法为政有“严明”“威猛”之称[91],多少可见此地律学传统之痕迹。以后王粲政论,多论刑政[92],明显地表现出德刑并重兼综儒法的思想政治倾向[93],自然也有其家传的因素在。至于王粲为魏国厘定朝仪,所订者亦以郊庙冕服登歌乐舞为主,其来自东平王苍“修礼乐”的影响恐亦难以忽视。
天文算历之学,在汉代本与作为经学基石的《尚书》阴阳五行之说与《易》学之象数、卦气诸说紧密相关,故经学学者颇多谙于道者。山阳地区经学之盛,为该地算历之学的流行创造了重要的条件。至汉灵帝熹平、光和以降,此地犹有以算术律历之学著称的学者,如山阳湖陆人单飏,“善明天官、算术”,后为太史令[94]。而汉末著名天文历法学家刘洪,史亦载其“领山阳太守,卒官”。《后汉书》卷九二《律历志》中注引《袁山松书》言刘洪为泰山人,鲁王宗室,“延熹中,以校尉应太史征”,“洪善筭,当世无偶,作《七曜术》。及在东观,与蔡邕共述《律历记》,考验天官。及造《乾象术》,十余年,考验日月,与象相应,皆传于世。”又引《博物记》称:“洪笃信好学,观乎六艺群书意,以为天文数术,探賾索隐,钩深致远,遂专心锐思。”刘洪之学及所造《乾象历》,后人谓之“深妙”[95],在汉末三国两晋极有影响[96]。由是而观王粲之善算,显然亦非偶然[97]。
除了地域影响,王氏家族学术,尚有一条来自师弟相传的重要路径。史载王畅曾师事颍川荀淑[98],因此王氏家学进一步受到荀氏之学亦包括其《易》学之影响。众所周知,荀淑之为人治学,在汉代经学传统具有某种全新的意义。一方面,他“博学有高行”[99],学问和德行极为当世所推重;另一方面,其治学“博学而不好章句,多为俗儒所非”[100],已有走出汉代经师硁硁小儒狭隘解经的章句之学,回归儒学大义的倾向。荀氏家世所传,本为正统今文经学,其根本应在《春秋》之学,如荀爽“幼好学,年十二,通《春秋》、《论语》,……躭思经典,不应征命”[101],所著有《春秋条例》和《公羊问》等[102];荀淑长子荀俭早死,其子悦亦“年十二,能说《春秋》。”[103]而最重要的学术成就,则表现在《易》学上。荀氏所治《易》学,在当时非常典型地显示出汉代经学学术新旧变迁的痕迹。荀淑治《易学》的情况,史书没有确切地记述,只说他“莅事明理,称为神君”[104],人称“清识难尚”[105],加之“不好章句”,可看出其治《易》重义理亦重实际运用,以今文《易》为主又兼有古文《易》影响的情形。作为荀淑学术继承人,与王畅年辈相若,关系密切的荀爽,治《易》正是沿续了这一家族传统。荀爽于儒家五经,《易》、《书》、《诗》、《礼》、《春秋》均有著述[106],尤其治《易》,汉末无人能出其右。观其在党锢之祸中,“知以直道不容于时”,故用《易·明夷》卦理分析时势,劝李膺晦迹免祸之举,自是其家世《易》学传统的典型表现。《后汉书》卷六七《党锢·李膺传》载:
及陈蕃免太尉,朝野属意于膺,荀爽恐其名高致祸,欲令屈节以全乱世,为书贻曰:“……顷闻上帝震怒,贬黜鼎臣,[107]人鬼同谋,[108]以为天子当贞观二五,利见大人,[109]不谓夷之初旦,明而未融,[110]虹蜺扬辉,弃和取同。[111]方今天地气闭,大人休否,[112]智者见险,投以远害。[113]虽匮人望,内合私愿。愿怡神无事,偃息衡门,任其飞沈,与时抑扬。”
荀爽在党锢之祸起后,隐居著述,治《费氏易》,所关注点更多转向学术事业,也是他根据家传《易》学的精神,审时度势,调整处世态度的具体体现。但其内心深处的政治情结则始终存在,如余敦康先生之分析,荀氏所作《易传》主乾升坤降,实际上隐含了他们这些仍然坚持儒学道义理想的士人,希望利用《易》卦阴阳推移的原理来调节人事政治,并通过制定每卦爻变所趋向的理想目标“中和”来寄托他们改善君主专制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追求[114]。
在了解了王氏家族学术的的地域、师承背景之后,可以对其治学主要特色略作分析。从总体上说,王氏家族之学乃是以五经为本,受到汉代经学天人相通,经世致用的精神的深刻影响。其学术的不同侧面如礼律之学、天文算历之学等,也都以正统经学理论为其基础。考王氏家族的经学著作,《隋志》所著录者,唯有王粲《尚书释问》四卷[115]。然按《颜氏家训》所言,《王粲集》还中有“难《郑玄尚书》事”[116],王应麟《困学纪闻》指出其事见于唐代元行冲所作《释疑》一文[117]。今检新旧书《元行冲传》,均录《释疑》,文字小异。《新唐书》卷二百《儒学传下·元行冲传》:
王粲曰:“世称伊、雒以东,淮、汉以北,康成一人而已。咸言先儒多阙,郑氏道备。”粲窃嗟怪,因求所(旧书作“其”)学,得《尚书注》,退思其意(旧书作“退而思之,以尽其意,”),意皆尽矣,所疑犹未谕焉,凡有二篇(旧书作“凡有两卷,列于其集”)。
表面上看,王粲疑郑玄《尚书注》二卷似是他另一种有关《尚书》的著作,但据《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二“《尚书释问》四卷,郑玄注。王粲问”之言,则二者实为一种。而《尚书问》既是王粲问难经学大师郑玄之作,则王氏对《尚书》学必有相当精深的造诣,因此能对郑氏《尚书注》加以质疑。其中透露出的,恐怕还有郑王两人在学术观点、思想旨趣乃至于政治选择等方面的微妙差异。
王粲能治《尚书》一事,对了解其家族学术背景渊源,极为重要。《尚书》学在汉代,乃帝王之学,在五经中地位显赫。其适用范围,上至治国平天下,下至治狱决疑[118]。故仅从此点,即可略窥王氏家学之关注所在。《后汉书·陈蕃传》载陈蕃辞朝廷太尉之命,以为“齐七政,训五典,臣不如议郎王畅”,其言甚值得注意[119]。汉代所谓“七政”,大致有二义,一是指某种天象及与相应的一套理论;二是指与占星有关的一种数术[120]。后者兹略不论,前者又有两说:一说“七政”是指日、月、五星,如《汉书》卷二五上《郊祀志第五》上引《尚书·尧典》:“《虞书》曰,舜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颜师古注称:
七政,日、月、五星也。言舜观察玑衡,以齐同日、月、五星之政,度合天意。
另一说则是指北斗七星,如《史记·天官书》言“北斗七星,所谓‘璇、玑、玉衡,以齐七政’。”裴駰《集解》引马融注《尚书》:“七政者,北斗七星,自有所主”,故《宋书》卷二三称“太中大夫徐爰曰……先儒以为北斗七星,天纲运转,圣人仰观俯察,以审时变焉。”两说中,或以前说之义为长。按汉代天文之学,衡、玑者,分别为北斗第五星与第三星之名,其中衡为斗柄,斗柄所指,为北极或曰招摇。古人特重玑、衡等星,根据天穹中斗柄所指来划分天区[121],并由此来推算观测日、月及金、木、水、火、土五星的运行情况,而日月五星运行有序乃是天时正,人事平的表现。因此所谓“齐七政”,即是依据衡玑的位置而斟酌斗建,确定天区,使日月五星运行有度。此点在汉代,涉及国家之根本,意义异常重要。如刘向所言:
是故玄象著明,莫大于日月;察变之动,莫著于五星。天之五星,运气于五行。其初犹发于阴阳,而化极万一千五百二十。[122]
而衡玑不正,也就天时不正,星运不明,阴阳错乱,按天人感应原则,表明天下无道,朝政昏暗,人事不良。纬书《春秋感精符》有所谓“人主含天光,据机衡,齐七政,操八极”之言[123]。《后汉书·明帝纪》李注对此解释称:“故君明圣,天道得正,则日月光明,五星有度。日明则道正,不明则政乱,故常戒以自勑厉。”故可“齐七政”者,说明其人能够仰观天时,俯察人事,上佐天子,下理万民,正是天人之学,宰相之才,所谓“夫天文地理人情之效存于心,则圣智之府。”[124]
至于所谓“五典”,亦有二说。一指五常,即五种伦常道德,《书·舜典》有“慎徽五典,五典克从”之言,孔安国《传》云:
五典,五常之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一则指五教,即五经之教,《史记》卷一《五帝本纪》:“乃使舜慎和五典”,《集解》引郑玄曰:“五典,五教也。盖试以司徒之职。”又《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五典纪国家之政”李贤注云:
《礼记》曰:“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絜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
个人以为二说义皆可通,又均与《尚书》之学相关联。古以司徒为地官,掌国家道德教化,诠释推行五常五教,正为其职,宜陈蕃辞让三公之位而言之。而王畅以“齐七政训五典”而为陈蕃所推,其家传学术如何,不言自明。《魏志·王粲传》等言王粲“强记默识”,“性善算,作《算术》,略尽其理”[125],又识钟律,曾作《新选杂阴阳书》等,非唯只是颖悟才高,其间除去地域影响,也正是其家传《尚书》之学,能齐七政,推阴阳,精于天文算历的传统之所遗。
不言而喻,这样一种学贯天人的家族学术文化背景,影响及于王粲,一方面有助于他在曹魏政权中参与制度之兴造,另一方面,则进一步加深了他因为不得真正用世展才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虽然时人及后世对王粲参与重建礼仪的意义评价甚高,但对于居“常伯”之尊,享有负责制度兴造的崇重地位之王粲而言,这种修饰虚礼之任,确实远不能使他的用世之志得到真正满足。史家谓其“躁竞”,诚非知言,而为和洽所嘲他之“悒悒”,又岂止是因为“见敬”不及同僚而已[126]?
[1]《后汉书·百官志》注引蔡质《汉仪》:“侍中,常伯。选旧儒高德,博学渊懿。仰占俯视,切问近对,喻旨公卿,上殿称制,叁乘佩玺秉剑。”《晋书·职官志》:“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中华书局1965年版。
[2]《魏志》卷二三《和洽传》载洽明达政事,尝谏当时选举过于尚俭节,以为国家“立教观俗,贵处中庸,为可继也。今崇一概难堪之行以检殊涂,勉而为之,必有疲瘁。古之大教,务在通人情而已。凡激诡之行,则容隐伪矣。”后孙盛谓“夫矫枉过正则巧伪滋生,以克训下则民志险隘,非圣王所以陶化民物,闲邪存诚之道。和洽之言,于是允矣。”曹操征张鲁取汉中,和洽建议“宜以时拔军徙民,可省置守之费”,以后形势发展,果如其言。馀二人中,杜袭本属“计谋之士”,《魏志》卷二三《杜袭传》载杜袭“随太祖到汉中讨张鲁。太祖还,拜袭驸马都尉,留督汉中军事。绥怀开导,百姓自乐出徙洛、邺者,八万余口。”以后大军东还,须留长吏镇长安,“主者所选多不当,太祖令曰:‘释骐骥而不乘,焉皇皇而更索?’遂以袭为留府长史,驻关中。”可见曹操对他的赏识;曹操还曾为如何解决关西诸将问题问策于卫觊,虽由于种种因素未采纳其建议,但却为之后悔不已。《魏志》卷二一《卫觊传》注引《魏书》:“是时关西诸将,外虽怀附,内未可信。司隶校尉钟繇求以三千兵入关,外托讨张鲁,内以胁取质任。太祖使荀彧问觊,觊以为“西方诸将,皆竖夫屈起,无雄天下意,苟安乐目前而已。今国家厚加爵号,得其所志,非有大故,不忧为变也。宜为后图。若以兵入关中,当讨张鲁,鲁在深山,道径不通,彼必疑之。一相惊动,地险众强,殆难为虑。”彧以觊议呈太祖。太祖初善之,而以繇自典其任,遂从繇议。兵始进而关右大叛,太祖自亲征,仅乃平之,死者万计。太祖悔不从觊议,由是益重觊。”中华书局1982年版。
[3]《魏志·杜袭传》中的一则著名记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这种情况:“粲强识博闻,故太祖游观出入,多得骖乘,至其见敬不及洽、袭。袭尝独见,至于夜半,粲性躁竞,起坐曰:‘不知公对杜袭道何等也?’洽笑答曰:‘天下事岂有尽邪?卿昼侍可矣,悒悒于此,欲兼之乎。’”
[4]《曹植集校注》卷一,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下同),164页。
[5]《魏志》卷二一《王粲传》。另《御览》卷五五九引《异苑》中一则故事,事虽不经,亦可略见王粲备顾问之一斑:“魏武北征蹋顿,升岭眺瞩,见一冈,不生百草。王粲曰:‘必是古冢。此人在世,服生礜石,死而石性热蒸出外,致卉木焦灭。’命即凿之,果得大墓,有礜石满茔。”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
[6]值得注意的是,邺下诸文士中,参与劝进的仅止王粲一人。
[7]《魏志》卷六《董卓传》注引《魏书》。
[8]《魏志》卷六《董卓传》。
[9]《晋书》卷一九《礼志》言“魏氏承汉末大乱,旧章殄灭,命侍中王粲、尚书卫觊草创朝仪。”中华书局1974年版。
[10]《南齐书》卷九《礼志》上,中华书局1972年版。
[11]《通典》卷四一《礼》,中华书局1988年校点本。
[12]陈寅格先生对此论述详确,参见《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二《礼仪》,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13]刘汝霖《汉晋学术编年》卷六《王粲著述表》著录其所撰《魏朝仪》一篇,见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商务印书馆再版本,中册该卷第74页。
[14]此时期朝廷官僚行政制度与刑法制度的修订,可能亦有他之参与,其所作《儒吏论》(《艺文类聚》卷五二等引,上海古籍出版社队965年版)、《务本论》(《北堂书钞》卷一二O等引,中国书店1989年版)等,可看出他对此类制度的一些理念和主张。
[15]王粲《爵论》,内容分别见于《艺文类聚》卷五一、《北堂书钞》卷四六、《太平御览》卷一九八所引。
[16]按当时与王粲共典其事的刘邵,亦作《爵制》,讨论介绍古二十等爵。文见《后汉书》卷一一五《百官志》五注引。
[17]《魏志》卷一《武帝纪》。
[18]同上注引《魏书》。
[19]按《南齐书》卷九《礼志》上指出《决疑要注》乃当时所能见到的记述魏晋礼制的重要文献,“中原覆没,今虞之《决疑注》,是遗事也”,中华书局1972年版。
[20]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卷九《衣裳》,中华书局1994年版(下同),第435页。
[21]《后汉书》卷一二O《舆服》下。
[22]《礼记·玉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79年影印本。
[23]《通考》卷一一二《王礼》七,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4]《初学记》卷二六《佩》第六引《三礼图》:“凡玉佩,上有双衡,衡长五寸,博一寸,下有双璜,璜径三寸,冲牙、蠙珠,以纳其间。上下为衡,半譬为璜,璜中横以冲牙,以苍珠为瑀”,中华书局1962年版。
[25]见《通典》卷六三《礼》二十三《嘉礼》八。
[26]参《后汉书》卷一二O《舆服》下“佩”条注引《毛诗》、《月令章句》。实物形制可参河北满城汉墓二号墓中出土的玉石珮饰以及广州南越王墓出土的墓主组玉佩等,分别见《满城汉墓发掘报告》下册图版二一四“玉舞人玛瑙水晶珠串饰”(想像复原),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及《西汉南越王墓》上册第200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出版。并参夏鼐《汉代的玉器――汉代玉器中传统的延续与变化》,《考古学报》1983年第4期。
[27]《初学记》卷二六《佩》第六引。
[28]参《后汉书》卷一二O《舆服》下“佩”条。另有学者径直认为,王粲所识旧佩的制式并重作的,“指衡、琚、瑀、璜、冲牙等的形制。”见周锡保《中国古代服饰史》,中国戏剧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
[29]见《通典》卷六三《礼》二十三《嘉礼》八。
[30]《通考》卷一一二《王礼》七。
[31]《通典》卷六三《礼》二十三《嘉礼》八。
[32]见《通考》卷一一二《王礼》七。
[33]最近在南京仙鹤观东晋高崧墓中出土的“心形玉佩”等,其形制与满城汉墓所见之同类玉佩极为相近。特别是其中保存完好,未见盗扰痕迹的二号墓中一组玉佩饰出土时散布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可与古制所言组佩“双璜”“琨珠”等相印证,可看作是王粲玉佩之法传之于后的一条证据。详参《文物》2001年第3期《江苏南京仙鹤观东晋墓》。
[34]《通考》卷一一二《王礼》七。
[35]夏鼐:《汉代的玉器――汉代玉器中传统的延续和变化》,《考古学报》1983年第2期。
[36]见《中论·修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并参徐湘霖《中论校注》,巴蜀书社2000年版。
[37]同上。
[38]《白虎通疏证》卷三《礼乐》,第96页。
[39]同上,第98页。
[40]挚虞此言,于时间上易生岐义。曹操当然早在建安十三年征荆州时就已得到杜夔的归顺,如《隋书》卷一三《音乐志》上所言:“董卓之乱,正声咸荡。汉雅乐郎杜夔,能晓乐事,八音七始,靡不兼该。魏武平荆州,得夔,使其刊定雅律。魏有先代古乐,自夔始也。”而从杜夔归曹氏到魏国雅乐之刊定,当然应有一时间过程。故挚虞之意,大约是指在魏武征汉中期间(即魏国建立之后),“善钟律”的杜夔才最终依据前代“旧法”,参照作新制,复原制作了有关的金石之乐,其完成的时间当在建安二十年之后。
[41]见《文选》卷六左思《魏都赋》注引,中华书局1977年影印本;参清·钱仪吉《三国会要》辑录杨晨《三国会要》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下同),第310页。
[42]见《六臣注文选》卷六,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再版影印本。
[43]如张溥说。参《建安七子集·王粲集》附《钟簴铭》,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5页。
[44]清·钱仪吉:《三国会要》卷十三。
[45]参清·钱仪吉《三国会要》卷十三引《古诗纪》。
[46]见《宋书》卷一九《乐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
[47]按《宋书》卷一九《乐志》一:“王粲所造《安世诗》,今亡”。
[48]《华阳国志》卷一《巴志》作“范目”(下同),见刘琳《华阳国志校注》,巴蜀书社1984年版(下同),第37页。
[49]《华阳国志》卷一《巴志》。
[50]以后王粲、傅玄所造之新辞,尽管已与原辞相去甚远,但仍均包含有这方面内容,傅玄之作甚至还另增加《剑俞》一篇。参《宋书》卷二二《乐志》二。
[51]《晋书》卷二二《乐志》。
[52]《晋书》卷二二《乐志》,今《王粲集》中有《俞儿舞歌》四首。
[53]《白虎通疏证》卷三《礼乐》,第115页。
[54]见清·钱仪吉《三国会要》卷一三引“萧子显曰”,第306页。
[55]《宋书》卷二O《乐志》二、《晋书》卷二二《乐志》。
[56]参《汉晋学术编年》卷六,第73-74页;《建安七子集》卷三《王粲集》;并参《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
[57]《后汉书》卷五六《王龚传》:“世为豪族”。
[58]至于王粲曾受汉末荆州新学影响事及其在思想学术史上之意义,近世以来学者多有注意与论述,兹不赘言。
[59]限于篇幅,此点另文阐述。
[60]见《后汉书》卷六五《王龚传》中李固之言。
[61]同上附《王畅传》。
[62]见《后汉书》卷六六《陈蕃传》中陈蕃所言。
[63]如王粲《英雄记》,其宗旨略同刘邵《人物志》,属汉末名理学派之作。
[64]参《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昌邑哀王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
[65]见《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东平宪王苍传》。
[66]《汉书》卷二八《地理志》下。
[67]《后汉书》卷七六《循吏·秦彭传》。
[68]《后汉书》卷六七《党锢·檀敷传》。
[69]《汉书》卷八八《儒林传》。
[70]《汉书》卷八八《儒林·王式传》。
[71]《汉书》卷八八《儒林·赵子传》。
[72]《后汉书》卷七九下《儒林传》下。
[73]见《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卷八八《儒林传》。
[74]见《汉书》卷七六《张敞传》。
[75]《后汉书》卷七九下《儒林传》下。
[76]按《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定陶丁姬》言“定陶丁姬,哀帝母也,《易》祖师丁将军之玄孙。家在山阳瑕丘,父至庐江太守。始定陶恭王先为山阳王,而丁氏内其女为姬。”
[77]田何《易》学传王同、周王孙、服生及丁宽四人,似以丁宽最得其学精髓,故《汉书·儒林传》载丁宽学成东归,田何谓门人曰:“《易》以东矣。”颜师古曰:“言丁宽得其法术以去。”
[78]《汉书》卷八八《儒林传》。
[79]《后汉书》卷七九上《儒林传》上言西汉《易》学“丁宽授田王孙,王孙授沛人施雠、东海孟喜、琅邪梁丘贺”。
[80]《汉书》卷八八《儒林传》:“高相,沛人也。治《易》与费公同时,其学亦亡章句,专说阴阳灾异,自言出于丁将军。”
[81]见《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定陶丁姬》及颜师古注。
[82]见《后汉书》卷三六《范升传》。
[83]见《后汉书》卷三八《度尚传》李注引《续汉书》。
[84]《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东平宪王苍传》。
[85]详参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卷七《<春秋>决狱考》,商务印书馆1927年初版(下同)。
[86]参《九朝律考·汉律考》卷八《律家考》。
[87]见《汉书》卷七六《张敞传》。
[88]见《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89]见《汉书》卷七O《陈汤传》。
[90]参《九朝律考·汉律考》卷八《律家考》。
[91]见《后汉书》卷五六《王龚传》。
[92]如《难钟荀太平论》、《儒吏论》、《务本论》等。
[93]如《儒吏论》所言为政当使“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自克”之类。
[94]《后汉书》卷八二下《方术传》下。
[95]见《隋书》卷一七《律历志》中,中华书局1973年版;又陈遵妫《中国天文学史》称《乾象历》为“划时代的历法”,是“后世历法的师法”,见其书第三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1436-1437页。
[96]《晋书》卷一七《律历志》中:“献帝建安元年,郑玄受其法,以为穷幽极微,又加注释焉。”
[97]蔡邕之于王粲,另有一层学术传承关系,学者言之甚明,兹不赘。
[98]《魏志》卷十《荀或传》注引《续汉书》:“淑有高才,王畅、李膺皆以为师”。
[99]《魏志》卷十《荀或传》注引张璠《汉纪》。
[100]《后汉书》卷六二《荀淑传》。
[101]《后汉书》卷六二《荀淑传附子爽传》。
[102]同上。
[103]《后汉书》卷六二《荀淑传附孙悦传》。
[104]同上。
[105]李膺所言,见《后汉书》卷六二《钟皓传》。
[106]参《汉晋学术编年》卷六,第15页。
[107]李贤注:上帝谓天子,鼎臣即陈蕃。
[108]李贤注:《易·下系》曰:“人谋鬼谋,百姓与能。”
[109]李贤注:《易》曰:“天地之道,贞观也。”《乾·九二》、《九五》并曰“利见大人”也。”
[110]李贤注:《明夷卦·离》下《坤》上,《离》为日,《坤》为地,日之初出,其明未朗。《左传》曰:“明而未融,其当旦乎?”以膺黜,故喻之也。
[111]李贤注:《春秋考异邮》曰:“虹蜺出,乱惑弃和。”谓弃君子,同小人也。《论语》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也。
[112]李贤注:《易·文言》曰:“天地闭,贤人隐。”《否·九五》曰:“大人休否。”休否谓休废而否塞。
[113]李贤注:《易》曰:“君子以俭德避难,不可荣以禄。”
[114]详参余敦康《内圣外王的贯通――北宋易学的现代化阐释》附录一《汉代易学》,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
[115]《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注言“《尚书释问》四卷,魏侍中王粲撰。”
[116]《颜氏家训》卷三《勉学》,见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76页。
[117]《困学纪闻》卷二《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118]例如《汉书》卷五九《张汤传》“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
[119]曹植《王仲宣诔》亦称美王粲二祖“百揆为叙,五典克从”,可与陈蕃之言相参证,见《曹植集校注》,第163页。
[120]《后汉书》卷八二《方术传》上《序》言汉代数术“其流又有风角、遁甲、七政、元气、六日七分、逢占、日者、挺专、须臾、孤虚之术,及望云省气,推处祥妖,时亦有以效于事也。”
[121]参见王铁《汉代学术史》,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122]《说苑》卷十八《辨物》,见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下同),第443页。
[123]见《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124]《说苑》卷十八《辨物》,《说苑校证》第442页。
[125]此条材料有学者标点作“作《算术略》,尽其理”,亦可通。参见江建俊《建安七子学述》第3章《王粲学述》,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2年版。
[126]事见《魏志》卷二三《杜袭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