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卷54《曹相国世家》记载,汉初,曹参原任齐国丞相,在中央政府的相国萧何去世后,他接任其职,“参去,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者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容也?吾是以先之’”。关于“狱市”的含义,陈直先生认为“狱市为齐国大市之名”[1]。李根蟠先生根据丰富史料,经考证后指出,“狱市”并非指齐国大市,“‘狱市’一般与‘市狱’通用,指‘狱’和‘市’二事”,“但有时似乎又是一个专名”,“作为不可分割的名词使用的‘狱市’,在汉代又的确是存在的。盖当时犯人行刑和服役均在市中进行,故在市中划出特定地区,作为拘禁管理犯人的场所,称之为‘狱市”’[2]。
李根蟠先生对于“狱市”非指齐国大市的考证,依据充分,分析深入,令人信服;而指出“狱市”有时是指“拘禁管理犯人的场所”,对于人们是颇具启发作用的。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就“狱市”的含义作进一步的探讨。
笔者认为弄清“狱市”含义的关键,在于判明“狱”字的意思。《说文》:“狱,确也。从*[犬 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释名》:“狱,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对于“狱”释为“确”,著名训诂学家陆宗达曾经作过精辟阐述:“《召南.行露》:‘何以速我狱。’《毛传》:‘狱,确也。’诗的语意是‘为什么跟我打官司(招我于狱)’。毛亨没有解释‘狱’是诉讼的地方,而用同音字‘确’来说明‘狱’的语源,也就是推索‘狱’字命名之由来。‘狱’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得名的。古代有‘治狱’、‘辩狱’,指审理诉讼作出判决的全部过程。由此可知‘狱’是旧时的‘大理院’,即今天的‘法院’,而不是‘监狱’、‘牢狱’。古代的牢狱叫‘鞠’,汉代有‘鞠城’(李尤有《鞠城铭》)那才是‘囹圄’、‘监牢’。”[3]
从史籍来看,“狱”在汉代也可指为监狱,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王温舒传》载:“奸滑穷治,大抵尽靡烂狱中,行论无出者。”《史记》卷122《酷吏列传·义纵传》载:“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以上之“狱”都是指牢狱。“狱”还可以作动词用,引申为坐牢。如《史记》卷110《匈奴列传》载:匈奴风俗,“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这里的“狱”即为坐牢的意思。不过,在史籍中“狱”确实有不少是作为“确”来使用的,例如,《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载:“贯高至,对狱,曰:‘独吾属为之,王实不知。’”这里的“狱”,即为审讯之意。“对狱”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出庭受审。再如《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载:“李蔡以丞相坐侵孝景园壩地,当下吏治,蔡亦自杀,不对狱,国除。”这里的“狱”和前例是同一个意思,“不对狱”,即是不愿出庭受审。又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杜周传》载:“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会狱”即是会审,“狱”仍指审讯,亦即“确”。
诚如李根蟠先生所指出,在史籍中“狱市”也多称为“市狱”。如果以“确”来解释“狱市”或“市狱”的“狱”字,则“狱市”或“市狱”的含义便可迎刃而解,——“狱市”或“市狱”,就是管理市场贸易活动、处理买卖纠纷、审理与市场贸易活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机构。这个机构和市场、贸易活动紧相联系,它是建立于后者基础上的,但是它本身并不包括后者。李根蟠先生有一段阐述颇值得注意,他指出,魏晋南北朝时人都把“狱市”和“市狱”的“狱”理解为“刑狱”之狱,而不是理解为“市”的名称。例如:三国时魏国的王朗在《疏劝育民省刑》中说:“昔曹相国以狱市为寄,路温舒疾治狱之吏。夫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西晋刘槐奏言:“古之为狱必察五听,三槐九棘以求民情。虽明庶政,不敢折狱。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参去齐,以市狱为寄……”郭璞疏:“夫以区区之曹参,犹能遵盖公之一言,倚清靖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德音不忘,流咏于今。”刘宋孝武帝诏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难,巧法深文,在季弥甚。故沿情察讼,鲁师致捷,市狱勿扰,汉史飞声。”南齐崔相思也说:“宪律之重,由来尚矣。故曹参去齐,唯以狱市为寄,余无所言”。以上数例所明确谈到的都是关于审讯执法的问题,而未提到市场贸易活动。但是他们又都列举曹参以“狱市”(或“市狱”)为寄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如果这里的“狱市”(或“市狱”)是包括了“狱”和“市”二事,那么,他们的阐述似就不应当仅仅谈审讯执法,而理当涉及市场本身的问题。而只要把“狱市”(或“市狱”)理解为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他们的阐述就很好理解了。
谢承《后汉书·周敞传》载:“吴郡周敞,师事京房。房为石显所谮,系狱市。”司马彪《续汉书》载:“世祖(光武帝刘秀——引者注)微时,系南鸣市,狱市吏以一笥饭与之。”李根蟠先生指出,这里的“狱市”,“显然不能把‘狱’和‘市’分开来理解”[4]。这无疑是正确的.关于刘秀系南鸣市的缘由,史籍未载,不过,根据相关记载可以作一些分析。范晔《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载:“地皇三年,南阳荒饥,诸家宾客多为小盗。光武避吏新野,因卖谷于宛。”李贤注:“新野属南阳郡,今邓州县。《续汉书》曰:‘伯升(刘秀兄——引者注)宾客劫人,上避吏于新野邓晨家。’”“《东观纪》曰:‘时南阳旱饥,而上田独收。’宛,县,属南阳郡,故城今邓州南阳县也。”《后汉书》卷77《樊晔列传》载:“光武微时,尝以事拘于新野,晔为市吏,馈饵一笥。”可见《续汉书》所言“南鸣市”所在地属于新野,所谓光武“尝以事拘于新野”,就是拘于新野南鸣市。具体地说即是为南鸣市的管理机构“狱市”所拘系。而他之所以被市场管理机构所拘禁,大概与其从事“卖谷”的活动有关亦未可知。作为市场管理机构的“狱市”是设置有关押犯人的监牢。
关于汉代市场的贸易活动和管理市场的官吏及其职能,在史籍中也有所记载。张衡《西京赋》生动地描述了汉代长安市场不法商贩的经营情况和管理市场的职官:“尔乃廓开九市,通圜带匮。旗亭五重,俯察百隧。周制大胥,今也惟尉。瑰货方至,鸟集鳞萃。鬻者兼赢,求者不匮。尔乃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何必昬于作劳,邪赢优而足恃。彼肆人之男女,丽美奢乎许史。”从这则记载看来,其时长安市场里商贩出售货物时掺杂劣货、坑害顾客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可见设置具有司法权的机构来加强管理是必要的。按照张衡的说法,汉代管理市场的官吏称为“尉”。而《汉书》则记载汉代有“市啬夫”、“市吏”,卷86《何武传》载:“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这说明“市啬夫”不仅可以征纳商业税,而且有权拘捕拒纳税款者。卷76《尹翁归传》载:“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人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公廉不受馈,百贾畏之。”这反映了“市吏”既要管理各类商贩(“百贾”)的贸易活动,也表明了它负有制止市中斗殴、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职权。“尉”、“市啬夫”、“市吏”当为“狱市”这一市场管理机构中的职官。大概汉代的“狱市”的职掌,类似于先秦时期的“司市”。《周礼·地官·司徒》载:“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倖,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凡市人,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这里所载“司市”的职责和权力可能含有理想化的成分,但就其基本方面来看,和汉代的市场管理机构并无二致。须特别指出的是,“司市”也有司法权。这和“狱市”是相同的。
前已述及,“狱市”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那么,曹参为什么要嘱咐继任的齐相“勿扰”它呢?为什么说“狱市”是用来“并容”的,齐相一旦“扰之”,“奸人”就无“所容”了?
众所周知,分析任何社会问题,都必须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史记》卷30《平淮书》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齐民无藏盖”。于是“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汉书》卷23《刑法志》载:“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这就是说由于汉初社会经济凋零,人口锐减,为恢复社会生产,发展社会经济,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政权,孝惠帝和高后时,对人们的经济活动采取了放任的政策。而这一政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取得了“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效果。
《史记》卷54《曹相国世家》载:“参相齐,齐七十余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于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而齐故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大集,大称贤相。”所谓“黄老”统治术,学界已研究颇多,简言之,就是要求统治者尽量不作为、少作为,与民休息,以达到恢复、发展社会经济、巩固统治的目的。这是汉初的统治者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总结和吸取秦政权速亡的教训后而迫不得已所采取的政策。《史记·曹相国世家》在记述了上引那段文字之后,紧接着就记载了曹参离齐前夕和继任齐相的那则“勿扰”“狱市”的谈话。《史记》如此叙事,恐非偶然。显而易见,“勿扰”“狱市”是曹参“安集百姓”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其嘱咐继任齐相“勿扰”“狱市”的意思,应当是要求他不要干扰“狱市”一一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嘱咐齐相不要干扰“狱市”的工作和安集百姓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曹参在黄老思想指导下所采取的用人之道人手进行分析,才能究明缘由。
曹参接任中央政府的相国后,“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他选拔一批能够推行黄老无为统治术的郡国吏作为其属吏,对于热衷于有所作为以博取声名的官吏则给予罢免。这是从组织上采取措施,以保证黄老统治术得以贯彻落实。可以想见,曹参担任齐相时,当他采纳盖公的建议后,其所任用的官吏也必然是能够尽力实践其治政思想的“重厚长者”。“狱市”既然深系“安集百姓”的大计,他所任用的狱市吏就只能是属于此类人,而不可能是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狱市官吏对于市场的各项活动势必采取了放任的管理方针。也唯有如此,才能“并容”,才能容纳“奸人”。这也就是《汉书。刑法志》所说“从民之欲,而不扰乱”的一种表现。
曹参离齐前夕,因为担心继任齐相不理解或不同意他的做法,不满意“狱市”履行职责的表现,而对之加以干扰一诸如撤换“狱市”原有的官吏,而改用“欲务声名”者;或齐相自己直接过问“狱市”工作,改放任政策为严加管理。若此,“狱市”就无法再“并容”、纳“奸”了。而这在当时是不利于“安集百姓”的。所以曹参才会以“狱市为寄”,郑重其事地向继任齐相作了交待。
黄老思想指导下所推行的放任政策,对于恢复汉初的社会经济确实具有积极作用,且因它实行日久,逐渐成为朝中大臣及地方官吏的共识。但这个政策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即助长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社会道德的沦丧。因此后来贾谊才会上疏进行抨击:“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宜,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日不同矣。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劍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而大臣特以薄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坏败,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以为是适然耳。”[5]颜师古注“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说:“言其所追赴,唯计利与不耳,念虑之中,非顾行之善恶也。”这种风气的“日甚”一日,是和汉初以来“狱市”的“并容”纳“奸”不无关系的。
无独有偶,据史籍记载,在西周初期也曾推行类似于“勿扰”“狱市”的政策。《尚书.立政》载:“文王惟克厥宅心,乃克立兹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义德,率惟谋从容德,以并受此丕丕基。……相我受民,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帷正是义之。……今文子文孙,孺子王矣!其勿误于庶狱,帷有司之牧夫。”《立政篇》是周公旦对成王的诰词,主要是阐述治政的法则。周公旦东征胜利后,周王朝的首要任务是健全官制,恢复发展社会经济,以求长治久安。在诰词中周公旦反复告诫成王,要象文王那样选拔有德行的人担任各部门的官吏,而不亲自兼管各种教令,不去过问各种狱讼案件,让各部门主管官员能够各司其职,行使其权力。同时希望成王能象武王那样,即位后就谋求顺从文王宽容的美德。在这篇诰词中,周公旦提出了“勿间”官吏治狱的主张,即要求文王的子孙们不要代替主管官员去处理各种狱讼案件。可见“勿间”官吏治狱和“勿扰”“狱市”(或“市狱”)是有相似之处的。
综上所述,“狱市”或“市狱”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名词,它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而不能把“狱”和“市”分开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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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61页。
[2] 李根蟠:《汉代的“大市”和“狱市”——对陈直〈汉书新证〉两则论述的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3] 陆宗达:《训诂简论》,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136页。
[4] 李根蟠:《汉代的“大市”和“狱市”——对陈直<汉书新证>两则论述的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5] 《汉书》卷48《贾谊传》。